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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下)03
        2006年06月25日13:41文章來源:地藏蓮社作者:佚名訪問次數:3169 字體: 繁體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下)03

        震旦清信士勝觀江妙煦遺著

        【‘復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此結示一科,乃上說諸義之總匯。上來所說,若理、若事、若性、若修,千頭萬緒,盡歸結在此數行中。諸義若網,此數行文則網之總綱也。綱舉而后目張。故此數行之義,能洞徹于胸中,則諸義皆得以貫通,皆知所運用矣。若或不然,雖聞得多義,終覺零零碎碎,猶散沙也。道理若未能得要,修功又豈能扼要。然則此科之關系大矣。其應悉心領會,不待言矣。

        復次者,別舉一義,以明前義也。下所云云,皆是說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者。故以復次二字標示之。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句,正顯無上菩提。然而是法二字,切不可坐實在菩提上。不但是名二字,不應坐實已也。何以故?經旨正為執著菩提者,遣其執實。況此處正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豈可將是法二字,坐實在無上菩提上講。若坐實講之,豈非菩提有法乎。雖新眼疏亦不免此病也。

        惟肇公、智者,兩注最佳。注云:‘人無貴*,法無好丑,蕩然平等,菩提義也。’蓋謂凡好丑貴*不平不等之觀念蕩然一空,則平且等矣。即此便是菩提之義也。此說既顯明其正是菩提,而又未曾說煞,極為盡理,妙契經旨。由是可知是法者,謂任是何法也,猶言一切法耳。

        無有高下正顯其平等。當知一切法有高有下者,由于眾生分別執著之妄見,見其如此耳。其實一切法性,平等平等,那有高下。既無高下,又那有無上菩提法。故曰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蓋無以名之,假立此名耳。所以菩提無有少法可得也。若無上菩提有少法者,既曰無上,便高下之相儼然,豈平等性乎。佛之成佛,正因其證平等法性耳。故曰如來者諸法如義。故見一切法皆是佛法。故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于是中無實無虛。何以故?諸法一如者,是法平等故。一切法皆是佛法者,無有高下故。法性既平等一如,有何可得?故曰無實。正當無有少法可得時,平等一如之法性,圓滿顯現。故曰無虛也。

        當知無有高下,則絕諸對待,無對待則成絕對,故假名曰無上。無高下則平等,故假名曰正等。何以無高無下如是平等乎。由其不同凡夫不覺,橫起分別執著之故。然亦并無能覺所覺之分也。故假名曰正覺。由是可知正因其不分別法,不執著法,且無法之見存,乃名無上正等覺耳。其無有少法也明矣。法性本來如是。佛惟顯此本來之性焉耳。其無有少得也,明矣。故曰我于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也。

        前半部令于一切法無住,遣其分別之我執者,無非為顯平等之性。后半部令于菩提法亦應無住,遣其俱生之我執者,亦無非為顯平等之性。迨說明諸法如義后,復以不可得義,空其能執之心。且以緣生義,空其所執之法。能所皆空,則平等性體遂顯。故標科曰直顯性體。可見所謂無上菩提法者非他。諸法一如之平等性是。若少有菩提法影子,豈能見性!何以故?性體空寂,所以平等。少有分別執著,便有所立,尚何空寂之有?少有所立,便見高下,尚何平等之有?菩薩應通達此理。盡遣分別執著而無我也。所謂一切法性,本無高下者。眼前事物,莫不如是。奈眾生不知觀照何!譬有一事一物于此,或見之以為可喜,或見之以為可厭。而其事其物,初非因人而異。足見一切法性,本無高下矣。蓋喜厭之異,異于其人。與事物無關也。

        所以多愁者無往非愁,雖遇不必愁之境,而彼仍愁鎖雙眉。尋樂者無時不樂,雖有無可樂之事,而彼亦強開笑口。環境同,而人之所感,萬有不同者。由于所見之不同也。又如以水言之。人見之為水耳,魚龍則見為窟宅,修羅則見為刀杖,餓鬼則見為膿血。經言:此由業力所致。當知業力何以成此差別。正由當初分別執著之我見,各各不同,遂致造業不同耳。若二乘慧眼,見其本空,并水無之。菩薩法眼,不但見其本空,亦見水之種種差別事相。如是種種所見不同,而水初無如是高下之分也。佛眼則見一如。一如者,水性本空,故隨緣而現清濁等相。則雖現清濁諸相,依然水性本空。一切法莫不如是。是之謂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當知所謂平等者,非將高者削之使下,下者增之使高也。此正分別執著之妄見。更令不平矣。更令不等矣。愈求平等,愈覺紛亂矣。佛言平等,是令去其分別,去其執著。任他高高下下,而平等自若。蓋其心既平,其心既等,則事相上雖有高下,亦自高高下下,各循其分,不相擾亂。則一切平等矣。此平等之正義也。故慕平等之風者,當自平其心始,等其心始。

        (癸)次,的示修功。

        【‘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上科既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直顯性體。而此之性體,人人本具,個個不無。但為妄想(即是分別。)執著,不能證得。(此引法華成句。)佛為一大事因緣出現于世者,正為此一大事因緣也。佛說此經,亦為此一大事因緣也。從開經以來,千言萬語,橫說豎說,層層披剝,層層洗刷,就為的是洗干凈一個本來面目出來,令大眾體認。體認清楚,方知非照上來所說諸義克實真修,不能證得也。蓋性體雖是本具,卻被分別執著穢污,而非本來面目矣。非將高下之心,不平等之見,去凈,豈見本來?

        然經上所言,是書本上的,非自己的。夫欲舉步,不能不開眼。而開眼正為舉步。若不舉步,開眼何為?故既說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八個字,直將性體顯示出來,俾大眾開眼認明。即復將修此證此之功夫,的的指出,令大眾舉步。方能達到目的也。欲全修之在性,必全性以起修。所以此經層層推闡,必令深解義趣。說至上科,更為直顯性體,俾眾體認者,誠恐未能深解,誤以生滅心為本修因耳。所以古德修行,必須先悟本性者,為此。古人證道比今人多者,其最要原因,實在于此。

        依上說道理,故此科所說修功,皆是一一針對是法平等,無有高下下手的。眾生何故于一切法見有高下乎?無他,分別執著故耳。分別即是人我對待之相,執著便是我見。所以見有高下而不平等,所以便與性體相違,所以此經啟口便令發廣大心,降伏我人等相。以者,用也。用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猶言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也。善法,即上來所言布施。舉一布施,即攝六度。六度即攝萬行。故曰一切善法。言以無我修一切善法者,是明任是何法,平等平等。須以此平等心,觀一切法,隨應而修,不可存高下心也。合此兩句,即是開經時所說,于法應無所住行于布施之意。應無所住者,應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也。住即是著。有所執著,便有分別。一有分別,所以執著。二事相應俱起,不相離也。行于布施,正所謂修一切善法。

        以無我句,空也,不著有也,修慧也。修一切善句,有也,不著空也,修福也。如是二輪并運,亦即二邊不著,則宛合中道,平等平等。便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平等性相應。故曰則得。則得者,言其定得也。得者,證也。若分析言之。以無分別執著心,修一切善法,則合于諸法如義,成法身之因也。福慧雙嚴,成報身之因也。圓修一切,得方便智,成應化身之因也。既是稱性圓修,故能性德圓明,三身顯現,而成無上正等覺。故曰則得也。總明全性起修、全修在性之義耳。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之義,即攝前說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及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應生無所住心,諸句之義。即非是名,皆所以闡發此義者也。則得無上菩提,亦即前說之信心清凈則生實相之義。不但此也。最初所說發離相心即是降伏一科,令發廣大愿者。即是令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也。(重讀上句。)其次,復說不住于相即是正住一科,令行廣大行者。亦即是令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也。(重讀下句。)全部經文,實以最初兩科為主要。以后所說,皆是就此主要,或疏釋其理體,或顯明其修宗,或剖晰其隱微,或發揚其歸趣者也。

        大抵前半部,是先令于境緣上一切法不住,如請示名持以前所說是也。其后,則令于起心動念時,一切法不住,已越說越緊矣。后半部,開章便令起心動念時,并無上菩提法,亦復不住。向后所說,皆專對此點遣除。迨說三際心不可得,使知能執者乃不可得之妄念,非真心也。更說諸法緣生,使知一切法莫非即假即空。當其萬象森羅,即復了不可得。并佛之果報身,乃至證得之菩提法,一切皆是幻有,一切了不可得。昔禪宗二祖請初祖示安心法。初祖曰:將心來與汝安。二祖惶然良久曰:覓心了不可得。初祖曰:吾與汝安心竟。何謂安心已竟耶。誠以眾生常住真心,久被了不可得者擾昏了。不知全由自己分別執著,以致攀緣不休,遂成昏擾擾相。所謂將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是也。若知昏擾擾相,本來了不可得,絕對不取,則當下清涼矣。故曰吾與汝安心竟也。此亦如是。覓菩提少法不得,則法法頭頭,皆是菩提。何必他覓。故即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語,直顯菩提焉。

        此平等菩提,何以能顯耶?從上來所說能所雙空來也。能所何以雙空耶?從開經時所說發廣大愿,行廣大行來也。發廣大愿,則不取法。(發度無度相之愿故,是不取法。)行廣大行,則不取非法。以取法取非法,皆著我人眾壽故。法與非法,既皆不取。則我人眾壽,四者皆無。四者皆無,則法與非法,了不可得矣。亦即分別執著之三際心,了不可得矣。亦即能修所修乃至能證所證,了不可得矣。如是種種了不可得,則常住真心,所謂是法平等無有高下者,便了了而得。前所謂信心清凈則生實相是也。此之謂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總之,此三句經文,乃開經來所說諸句歸結之義。俾得握此綱要,以通達從上諸說者。并非于從上諸說之外,別發一義也。應如是融會而觀照之。

        且由上所說觀之,可見此經開口便是說事修。以后種種理性,皆是就事修上說的。不離事修而談理性,乃說法之要訣。何以故?即有明空,便是二邊不著故。此即有明空四字,括盡般若理趣。諸君緊記,依此而行,自合中道矣。此處所說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亦具此義。蓋謂當于修一切善法時而無我也。若不修一切善法而曰無我,險極!何以故?非惡取空,即偏空故。當如是知。

        (癸)三,結無能所。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無上菩提,不可執實。一切善法,又何可執實。若執實者,與執實無上菩提何異。故更須遣之。一切善法,莫非緣生假有,即有即空。故依如義說,一切善法,當下即非。但有假名耳,何可執實乎。故曰: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上云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此云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若有所修之法,即有能修之念矣。有所有能,宛然對待之相,便是分別執著。有微細之分別在,則我相仍在;有微細之執著在,則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當知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者,因其是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所以便得菩提。蓋用此平等心修,則法即無法,修亦不存有能修所修矣。無修而修,乃能無得而得也。故此科所言,乃是起修時同時之事。即是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非善名善。使其心中見有善法,則正是我見。何云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耶。換言之。此科正釋明上文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之所以然者。非謂修一切善法后,重又遣之也。斷斷不可與上科看成兩橛。當如是知。

        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結示一科,不但為本科舉果明因之結示。乃為開經以來諸義之結示。換言之。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為點明耳。

        此經最初發大愿、行大行兩科,是開章明義。以后約略計之,結示已有多次。第一次,即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第二次,為應如是生清凈心一段。第三次,為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第四次,為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今乃第五次矣。而前后五次,自有其淺深次第。

        第一次兩句,是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不住相者,不應取法也。布施度生者,不應取非法也。第二次,是結示廣行六度應無所住者,為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凈心現前耳。第三次之結示,是明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并不著亦不應著。故曰:應生無住心,有住則非等。第四次之結示,是約果位以示證得清凈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使知上說諸義無非為令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凈盡,乃能證佛所證耳。此第五次之結示,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但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面目矣。前后五次,淺深次第,既絲毫之不紊。復點滴以歸源,細密之至,圓融之至。

        (辛)三,顯勝結勸。分二:(壬)初,引喻顯;次,正結勸。

        (壬)初,引喻顯。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一大千內,有十萬萬須彌山王。聚集七寶,其多等此。如是,指十萬萬言也。持如許之七寶,用作布施。其施,可謂勝矣。福德之大,亦可知矣。此科是引喻,以顯下文受持廣說此經之福德更大也。

        (壬)次,正結勸。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流通本作受持讀誦。原本無讀誦字,蓋攝在受持內矣。于前福德,于者,比較之意也。前,指上文以等于十萬萬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蓋謂如前布施者之福德,可謂大矣。然而以其福德之百分、千分、萬分、億分、乃至算數不能算之分、譬喻不能譬之分,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也。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便由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乎!

        前半部收結時,明言不具說。故后半部較量顯勝,今始一見。然較顯之命意,亦復與前大異其趣。須知此科說在直顯性體之后。顯性體即是顯法身。前曾以須彌山王喻報身。今卻以七寶聚如十萬萬須彌山王者用作布施,而其福德遠不及持說此經。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當知佛現報身等,原為利益眾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為喻,以顯證法身者,并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庚)次,究極無住以成證。分二:(辛)初,明平等法界,顯成法無我;次,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

        此第四大科。(合全經言之,故為第四科。但約后半部言,則是第二科。)皆說如來境界,故曰究極。謂窮究無住,至此而極。所謂證者,證此也。此第四究極一科,又開為二:初明平等法界者,所以顯一切法性本無有我也。即以結成前科菩薩通達無我法之義。次明諸法空相,則歸結到不生不滅上。開經以來所以令離相離念以除我執者,無非為遣分別執著。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遣生滅心者,為證不生不滅之性體也。是為一部甚深般若之總結穴。故正宗分齊此而止。即昭明之第三十一分。其三十二分,則屬流通分矣。

        (辛)初,又三:(壬)初,約度生明無圣凡;次,約性相明非一異;三,約不受福德結無我。

        此三科,皆緊躡是法平等義來。意在教聞法者,當于法法頭頭上薦取平等之理,則可于法法頭頭上得見自性。初科明無圣無凡者,正顯無有高下也。一真法界,平等平等,豈有圣凡之別。此義就度生上說明最便,故約度生以明之耳。

        (壬)初,又二:(癸)初,明度無度念;次,明本無圣凡。(癸)初,又二:(子)初,標示;次,釋成。

        (子)初,標示。

        【‘須菩提!于意云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此科大旨,與前無法可說一科相同。其不同者,不過前就所說之法言,今就所度之生言耳。然說法原為度生,度生便須說法,故大旨同也。前于無法可說中,所引十卷金光明經諸義,說明佛不作念之理由者,皆通于此。總之,佛不起心動念而能隨機應緣以度眾生者,不外二理。(一)因夙昔大悲大愿熏習成種之力,故能有感斯應。(二)因具二智,成三身,如大圓鏡,光明遍照,故能所應不謬。

        具此兩種理由,所以不同凡夫,凡有所作,必須作念。莫作是念,是普誡一切人,非專對當時會眾言也。蓋作是念,則以凡情測圣境。豈但謗佛,自己仍迷在妄想窠中,永無成圣之望矣。故切誡之。總之,莫作是念之言,非僅令不可以輪回見,測圓覺海。實令學佛人必當斷妄念耳。開經即令菩薩降伏此念,故曰實無眾生得滅度者。后半部亦開口便說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今復就佛之度生言之,俾一切菩薩奉為準繩也。

        上文雖曾兩說眾生非眾生,然是單約眾生說。今則約圣凡并說,以明平等法界,義不同前也。或曰:法華云:‘我始坐道場,觀樹亦經行,于三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云何而可度?’由是觀之,明明有圣有凡,何云無圣無凡?且佛于度生及所說法,皆曾詳細思惟,而后說之。思惟即是念,何此經云無念耶?當知有圣凡者,約相說也。無圣凡者,約性說也。所以此經說即非,又說是名也。至于思惟之義,當分兩層說明其理,以免懷疑。

        (一)凡佛所說,有隨宜說者,此名權說,亦名不了義。有究竟說者,此名實說,亦名了義。如上所引法華中此等言句,即是隨宜權說。因觀知一切眾生,根鈍癡盲,著五欲樂。與佛證得之清凈智、微妙法,不能相應。如斯之類,云何可度耶。乃不得已,先為由淺而深,說三乘法。然說三乘,實為一乘,所謂開權顯實是也。本經此處,正明平等法界,皆是究竟如實之說,故言句多連如來二字說之。如來者,諸法如義。何謂如?真如是也。何謂真如,離念境界是也。豈能引權以證實說。且所謂權者,亦是即實之權。故雖曰思惟,實則即思惟而無思惟。凡讀佛經,第一當明此義。即如佛常自稱我矣。豈可因其隨宜之稱。而謂如來有我相我見。

        又如本經說此無上甚深之法,而著衣乞食,示同凡夫。豈可因此遂疑佛是凡夫?長老處處代眾生請問,亦豈可看呆,謂長老真不明般若。世間多有以觀世音菩薩是男身,是女身,懷疑者。夫法身大士,本無有相。其所現身,皆是隨機應緣。所謂應以何身得度者,即現何身而救度之。楞嚴、法華詳說此義。豈可視同凡夫,局定為男為女?即以大士往因言,多劫勤修,何身不有?亦豈可舉一世之身,以概多劫之身乎!佛經中類此之事,以及兩相抵觸之言句,甚多甚多,皆當如是領會也。

        (二)思惟者,作觀之義。作觀亦譯思惟修也。上所引法華兩頌,(四句為一頌。)是承其上文我以佛眼觀一句而來。兩頌所說,蓋謂觀照眾生根機耳。當知作觀之時,非無念,非有念。少知作觀者,便能了然此中境界。與思索妄想,絕不相同。豈可誤會思惟為作念乎!總而言之,有生可度,有法可說,是約相說。佛作此觀,正所謂寂而常照也。然而正當現如是事相時,即復了不可得。故又曰無法可說,無生可度。則是約性而說也。雖觀而亦無所觀也。照而常寂也。故將所引法華兩頌,與此中所說者,合而觀之。正是性相圓融,寂照同時之義。亦即即權之實,即實之權之義。當如是通達也。若執一疑一,便是執相疑性,執性疑相。執寂疑照,執照疑寂,此正凡夫知見,正所謂鈍根癡盲,與微妙第一之智慧,不能相應者也。故學佛必須開佛知見。佛知即是知一切不可得,知一切即空即假。佛見即是不執一異。若執一疑一,正是執一執異矣。故欲通達佛法微妙之理,非將凡情俗見,一掃而空之,必不能入也。

        (子)次,釋成。

        【‘何以故?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如來則有我人眾生壽者。】

        實無略逗,此二字是徹底的。謂實無作念之理也。何謂實無是理,其義甚多,略說其四:

        (一)若有度生念,便有所度之生,能度之我。能所者,對待之相也。便是分別,便是執著。佛證平等一真法界,故稱如來。若有分別執著,何名如來?故謂如來作是念,實無是理。此約平等法界明義,亦是約如來邊說。

        再約眾生邊說之。(二)何謂眾生?不過五蘊集合而已。是緣生法,緣生體空。若有度生之念,豈非不了緣生。執五蘊法為實有乎?有法執,便有我執,曾是如來而有我法二執乎?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緣生體空以明義也。

        (三)眾生之所以成眾生,以有念故。眾生之所以得度,以無念故。是故度生云者,惟令離念而已。若佛度生有念,則自尚未度,何能度生耶!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離念名度以明義。

        (四)佛度眾生,不過為眾生之增上緣耳。而眾生自己發大心、行大行實為主因。若無主因,雖有增上緣,生亦無從度也。是故眾生得度,實眾生自度耳。佛無此見,是佛度眾生也。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因親緣疏以明義也。

        總此四義,故有眾生如來度者,佛實無此念也。此句是順釋其故。若字下,復反言以釋其故。有者,謂有念也。若有此念,便落能所。能度,我相也。所度,人相也。所度不止一人,眾生相也。此念繼續不斷,壽者相也。茍有一念,四相具足。如來正令發心菩薩,除此四相。而謂如來有四相。其誣謗如來,可謂極矣。所以切誡莫作是念也。此中正破如來作是念之邪言。故但約如來邊,(即前說四義中之初義。)以明無能、無所、無我之義,意在令學人了然于平等法界,實無有我耳。

        (癸)次,明本無圣凡。

        【‘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則非凡夫。】

        流通本多是名凡夫一句。唐人寫經,南宋藏經,及古德注疏中,皆無之,大不應有。

        此科是釋明無能度、無所度之所以然也。此中我字,若但作我人之我會,固無不可。然義淺矣。須知我字,正承上文我當之我來,蓋指佛言。我則非我,意顯平等法界,佛即非佛耳。正明無圣之意。蓋佛之稱,顯其證果耳。如來之稱,亦為顯其證性耳。一真法界,離名絕相。那有此等名字。且一真法界,一切諸佛、一切眾生,同體之性之異名也。因其同體,故曰一如。故曰平等無有高下。若此中有佛字者,便有高下,便非平等,便有名相,便非空寂。故依如義而說,所謂有佛有圣者。便非有佛有圣。但凡夫之人,只知取相,不達一真法界,以為有佛有圣耳。平等法界,佛尚無存,豈有能度可說乎。且既是平等同體,不但無圣而已,又豈有凡?故所謂凡夫者,約如義說,便非凡夫也。凡尚無存,豈有所度可說乎。無高無下,平等平等,此之謂性體一如。(足見后人妄加是名凡夫句,真是畫蛇添足。)

        無圣無凡,正是無有高下之所以然,故曰平等。性體本來如是平等。所以佛說上無佛道可成,下無眾生可度。蓋度即無度,成即無成也。所以說平等真法界,佛不度眾生。所以佛眼觀一切眾生本來是佛。此皆約性體平等義說也。

        何故說平等義?為令發心菩薩通達此義。應以無能、無所、無法、無我之心,修一切善法,乃能如是而證也。由此可知修行人雖應發愿轉凡成圣。然發愿已,即須將凡圣之念拋開。若不拋開,圣凡永隔矣。何以故?圣之成圣,凡之成凡,正由一無念,一有念故。起念,便有高下,便非平等故。古人開示修行,有一句最好。曰:但驀直行去。驀直者,絕無瞻顧之意。行人只要明了道理,認準方向,便一直行去。轉凡不轉凡,成圣不成圣,以及一切生死利害等等,概不掛念。如此,便與道相應,與性相應,速能成就。否則反不能成也。古人又有警句曰:古廟香爐去。謂應萬念灰冷也。圣凡尚不掛念。其他可知矣。

        (壬)次,約性相明非一異。分二:(癸)初,總顯如義;次,別遣情執。

        (癸)初,總顯如義。

        【‘須菩提!于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此約性相明非一異一科,為全經緊要眼目,而義蘊幽深,非逐層細剖,不易明了。

        觀,與見不同。約如來現身言,曰見;約學人修觀言,曰觀也。問意蓋謂,可以觀想有相之應身,即是觀想無相之法身不?一有相,一無相,當然不可。然而應身原從法身顯現。無相之無,本非是畢竟無。所謂實相,無相無不相,是也。則又未嘗不可。雖然,若執以為可,未免取相,而有著有之過矣。故下有初遣取相明非一一科之文。然若執以為不可,又未免滅相,而有墮空之過。故下又有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之文也。試看長老所答,可以增長見地不少。再聞佛之所遣,更令人豁開心眼多多。須知開經以來層層遣蕩,屢說即非是名,無非為防學人著于一邊。此處明性相非一非異者,正是說明不應著于一邊之所以然也。

        于意云何?探驗見地之辭也。前已屢次探驗矣。今更探驗者,因此處不曰見,而曰觀。問意極細,回不同前也。蓋正恐學人聞得諸法如義,及是法平等者,儱侗顢頇。未能深入精微,而自以為一如平等矣。則差之毫厘,謬以千里。故更須探驗之,而開示之也。

        欲說答辭,有二要義,必當先明。(一)般若會上,佛令長老轉教菩薩。(見大般若經。)可見長老久已與佛心心相印。般若義趣,早已深知。此經故示不知者,代眾生請法故也。(二)甚深之理,本無可說。今不得已,于無可說中而言說之。一人一時,不能說兩樣話。故寄于二人,用問答體說之。則甚深義趣,較易明顯耳。依上兩義,故長老所說,無異佛說。一切經中當機人,皆應作如是觀。不但此經為然。此是要義,不可不知。

        如是如是句,若但作應諾之辭會,不但淺視長老。經中所含深旨,亦不顯而晦矣。何謂淺視長老耶?且如初次佛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長老即答身相即非身相。二次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不?又答即非是名。第三次問,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皆答以不應。何此中忽又執相如此?長老固是代表眾生,然而既明忽昧,于理不合。所以如是句,實非應諾之辭,乃是說理。

        如者,諸法如義也。是者,一切皆是也。前不云乎?前半部中,無一答如是者。后半部答如是處,皆表精義。如明五眼中,每答皆稱如是。此明肉眼非定肉眼,乃至佛眼非定佛眼。總之,五不定五,一不定一。不可執一也。正所謂諸法一如,一切皆是。意顯惟如則皆是,不如則皆非是。故每答皆稱如是。次問說是沙不,亦答稱如是者,此明如來說是沙,乃以如義說是,非同凡夫之說是也。再問福德因緣,亦答稱如是者,此明法法皆是緣生,體會得緣生性空,則法法皆如,法法皆是。故下接云: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意顯惟其緣生,始有多福之可得。亦惟其緣生,應不執著緣生相,而會歸一如性。則雖法法皆是緣生,亦即法法皆是佛法矣。此外皆未答如是。至此,復答稱如是者,意亦同前。而兩稱之者,令人當重視如字。必其能如,而后方是耳。

        其意蓋謂三十二相,亦諸法之一。諸法皆是真如,豈三十二相不是真如。但必應會得如義,方是。何以故?若領會得性相一如。既不滅相,亦不執相。則觀三十二相應身,即是觀如來法身也。若違如義,勢必執相以觀性,否則滅相以觀性,則無一而是矣。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應作一句讀之。總以明依照如義,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則是也。長老之意,蓋謂觀不同見。心中作三十二相觀時,本是無相之相。如來現三十二相,亦是相即非相。今了其無相之相而作觀。則既非取相,亦非滅相。正與實相無相無不相之義合。亦即與諸法如義合。亦即與如來合。故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意顯既一如矣,觀相即是觀性也。

        長老答意,實是甚深,實是甚圓,實與佛旨相應。而下文如來更加破斥以遣蕩之者。以長老所明如義固是。但其中尚有微細之理,不可不認清辨明。否則勢必至于儱侗顢頇,未見謂見,認驢鞍喬,為阿爺下巴矣。此義實關緊要,乃為一般學人最易含混者。故佛與長老,一問一答,以顯明此隱微深旨,俾學人不致誤認耳。

        (癸)次,別遣情執。分二:(子)初,遣取相明非一;次,遣滅相明非異。(子)初,又二:(丑)初,破解示遣;次,說偈結成。

        (丑)初,破解示遣。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圣王則是如來。’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佛意蓋謂,汝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乍聆之甚是也。然而本源之地,若未認清,誠恐似是而非。何以故?三十二相,豈但如來現此相哉,轉輪圣王亦具有之。然而輪王之相,是由福業來,不同如來是由法身顯。今遽儱侗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然則輪王亦是如來矣。豈非大謬。當知佛言固是說所觀之相,意實開示能觀之人。蓋以業識未空之輪王,因福業故,亦有三十二相。足見相皆虛妄,不足為憑。然若觀者業識已空,豈但輪王之三十二相不能朦蔽,即觀眾生五蘊色身,亦能洞見法身,而不見有五蘊。茍或不然,雖與如來覿面,亦但觀相,而不能觀見法身矣。

        佛之言此,正因初發心修觀者,無明分毫未破,方在業識之中。若聞一如皆是,是法平等之說,不揣分量,遽謂觀相即是觀性。不知所觀者,正是識而非性也。一切學人應于此中細細勘驗。

        云何勘驗?(一)博地凡夫,自無始不覺自動以來,久已性相不一矣。何故不一,由于取相。何故取相,由于業識。故必須盡空諸相,剿絕情識,方足語于性相一如。(二)佛說如義,是令體認一真法界,除其分別執著而無我。故當自審:分別否?執著否?倘有微細分別執著,便是業識,何云觀相即是觀性乎!

        總之,一如平等,惟有諸佛方能究竟。必須既不執實,且虛相亦泯,直至一念不生,并不生亦無,方是一如而不異。故所謂諸法一如者,是只見一如之性,不見諸法之相。不但此也。直須雖一如平等,而亦無所謂一如平等,乃為真一如,真平等。豈業識未空者,所能妄以自負。今云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明明存有能觀所觀。便是分別執著,業識宛然。乃云如是如是。殊不知早已非如,毫無一是矣!古今多少行人,粗念稍息,便謂已證三昧。習氣仍在,輒云任運騰騰。是皆以混濫為圓融,鮮有不墮落者。觀此經文,真是頂門上痛下一針。

        世尊所破,長老原已洞明,故得機便轉。而前之所答,亦是懸知眾生之病,所以儱侗其辭,待世尊破斥之。俾一切眾生,皆得自勘自破,不致混濫耳。

        凡標須菩提白佛言句,皆示鄭重之意。此中亦然。意在令學人于此番破解,不可忽略看過也。解所說義者,聞知輪王亦同此相,相不足據。便解得諸法一如,必須盡泯諸相而后可也。長老如是解,正令學人應如是解。不應者,意顯非絕對不可。若其情識已空,則有相等于無相,無相何妨有相。而非少有情識者,所應混濫也。故曰不應。此語正是切誡學人者。

        總之,佛說一如平等,是令一異皆不可執。今以相觀性,明明執一矣。尚得曰一如乎。

        轉輪圣王者,以十善化世,不待兵戈,威伏四方,為人世第一大福德人,自然有七寶出現,隨意自在。第一曰輪寶,王乘此輪,巡行四方,因稱轉輪圣王。輪有金、銀、銅、鐵四種,得金輪者,曰金輪王,王四大洲。銀輪王,王東西南三洲。銅輪王,王東南二洲。鐵輪王,王一洲,即南閻浮提也。以福德力具三十二相,但欠清凈分明,因其是由有漏福業而成,不同佛之由無漏法身而現者也。

        (丑)次,說偈結成。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爾時者,破解甫竟之時。標此二字,是令學人應與上科同時體會。因偈中所說,正是所破所解之所以然故也。色字,統指一切色相,三十二相亦攝在內。兩我字,指如來言,即謂性也。音聲,賅說法音聲在內。正謂不可執取上來一如平等諸說,向文字音聲中求也。見色者眼識,聞聲者耳識,舉二識以概其余也。總之,見聞覺知,雖其體是性。然眾生自無始來已變成識。今若以色見,以音聲求。顯然業識用事,執著六塵境相。乃欲以是見法身,以是求法身,明明是妄見,明明是向外馳求。其知見已大大不正,尚欲見法身如來乎。故斥之曰: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以真如之性,非是分別執著之業識境界故也。結成欲觀一如,非盡空情識不可之意。

        或曰:佛經中每令人觀佛相好,何也?須知此是方便。所謂方便,含有兩義:眾生處處著相,故令舍染觀凈,此一方便也。既知觀凈,即復令趨究竟,如此中所說,此二方便也。蓋步步引人入勝,是之謂方便。所以十六觀經中,最要者為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數行文。明得一切唯心,則知雖觀相好而不執實。其分別執著之情識遣矣。所以念佛人雖觀見彌陀現前,極樂現前,亦不可著者,此也。何以故?相由心作故。自性清凈心,本來無相無不相,相不相更不必置念故。此理不可不知也。當知置念,便是分別矣,執著矣。

        上來遣相已遣到極處。亦即后半部無法發心以來之總歸結處。蓋發心時,即不可取著菩提法者,因少有所取,便著色相。便是向外馳求,便非正知正見,便是法執我執。便與空寂之性相違。豈能見如來哉。所以令菩薩通達無我法者,此也。否則盲修瞎練,走入邪道,欲煮沙以成飯,永永不能達到目的。因修行是以見如來為目的故也。故應通達也。

        然而遣相者,但為不可取著而已。若誤會是滅相,則又大非。故又有下一科文來。以下是(子)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文。今先說其要旨。

        此一科,不但在后半部中,有萬鈞之重。即開經以來所說不應取非法,非非法,以及既說即非,又說是名等義,直至此處,方說明其所以然。故在全經之中,與上明非一一科,同為緊要關鍵。譬如千山萬壑,迤邐蜿蜓。行至此處,乃回轉環抱,團結起來。遂使前來無數峰巒起伏,莫不一一映帶,有情有勢焉。須知前半部是對初欲發心者說。所以空有皆令不著,以合中道。凡說即非是名處,其語氣大都兩邊兼顧。既不可著有,復不可著空。所謂是名者,含有名相雖假,未嘗不是之意。

        至后半部是對已經發大心、修大行,并能不取一切法相者說。但恐其獨獨取著菩提法相,則終為空寂之累。終不能證性。而此執甚細,最為難除。故后半部所說,皆向著有邊痛遣。雖有時即非是名并說。然其語氣,多側重即非邊。含有法相雖是,終為假名。因是假名,所以即非之意。必待遣得一塵不染,一絲不掛。然后又掉轉頭來,說不應著空。故曰有萬鈞之重也。此正宗下所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之意。又曰:還要翻個筋斗。翻筋斗者,掉轉頭之謂也。且前半部所說不應著空,但說其當然。若無此中于法不說斷滅相句,為之點醒。不但其理未明,亦無歸結,而全經精神亦不團聚矣。所以說上科與此科,為全經重要關節者,因其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之歸結處故也。雖然,后半部開章后,既專遣執有。上科雖為遣有之總歸結,義蘊幽深。然理本一貫,尚易說明。惟此科忽然轉舵,眼光四射。其語氣精神,直貫注到前半部。故一句之中,賅括多義。真如側看成峰,橫看成嶺。面面皆放光明,皆成異彩。不知從何說起。今欲說明一面一面的道理,宜先說其大旨。大旨明了,面面亦較易明了也。

        當知性為一切法之體,相是表面。所以修行者原為證性,故不應執著表面之相。此一定之理也。然而有里亦須有面。若但有主體,而絕無其表。主體亦孤立而無所用。所以修行欲證性者,既不應執取相,亦不應斷滅相。此亦一定之理也。譬如造屋,梁柱是主干,是體。門窗戶壁乃至磚瓦灰石等等,是表面,是相。自然最先要注重梁柱。若但知取著外表之相,而不知注重主干之體,如何其可。然若但有主干之梁柱,絕無門窗戶壁,尚得名之為屋哉。造屋如此,修行亦然。觀此譬喻,其不應執相,亦不應廢相之理,可以了然矣。此佛說此科之最要宗旨也。

        (子)次,遣滅相明非異。分二:(丑)初,標示切誡;次,結顯正義。

        (丑)初,標示切誡。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如上所說,可知此遣滅相一科,義意之深廣矣。然而不但深廣已也。復多隱含之義,頭緒又繁,極不易說。說既不易,領會之難可知。然既為重要關鍵,斷不能不細心領會也。即如初標示切誡中,開口便奇。何謂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耶?當知表面說具足相,實則隱含修福德之義也。因具足相,由修福德來也。佛經中此類句法甚多。所謂互相影顯是已。以文字言,如曰:莫作是念,如來不以修福德故,得無上菩提。豈不直捷了當。今不如是說,而以具足相為言者,蓋有兩重深意:

        (一)為引起下文不說斷滅相,以對上文之不執取相,顯明二邊不著之義也。且上言如來,下言具足相,可顯性雖無相,而亦無不相之義也。

        (二)說一具足相,聞者可以領會句中影有修福德。若說修福德,聞者未必能想到是說具足相。是之謂善巧說。總之,如此一語雙關而說者,因上文說輪王亦有三十二相而是由修福來,既已破斥。恐人誤會證性者不必修福。又因上說以色見我,是行邪道。恐人誤會見如來者必須滅相。今如此立說,則兩種誤會俱遣,故曰善巧也。汝若作是念是字,指下文不以具足相等。正恐聞上言者,發生誤會,而作是念也。長老是當機,是眾生代表,只得向長老發話。其實是普告一切人也。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句,影含多義,當逐層說之。(一)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義為無上正等覺。然亦攝有佛及如來之義。何謂攝如來義耶?如來者,平等法身也。無有高下,體絕對待,故曰無上;既是平等,故曰正等;不覺則不能證,故曰正覺也。何謂攝有佛字義耶?佛者覺也,故曰正覺;自覺覺他,無二無別,故曰正等;覺已圓滿,至究竟位,故曰無上也。故無上正等覺,可謂性德如來、果德佛之統稱。此中不曰佛,不曰如來,而舉統稱之名為言者,為顯二義:

        (甲)因上句顯說具足相,隱含修福德。若單約修因克果之福德言,應用佛稱。若單約相雖非性,亦不離性,之具足相言,應用如來之稱。今上句既具隱顯二義,故宜用兼含性、果二德之統稱也。

        (乙)說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正為引起下文之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來。蓋欲藉果證以明因心也。藉果明因者,所以闡明后半部開章時所說,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真實義也。開章時先說無法發菩提之義。接明無法得菩提之義。一發一得,相對而說。此中亦一得一發相對說之者,正所以補足開章時所說之義也。何謂補足。蓋闡明前所謂法者,即攝非法。前所謂無法者,是二邊不著,法與非法皆無。如此,方是發菩提。若但會得不取法一面,未免落空。尚得謂之發無上菩提乎?是此中得發并說,故與開章時并說者,相映成趣之要旨也。由此,又足證明菩提下前說既無心字。則此中下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下,豈可著一心字。乃不明經旨者,儱侗濫加,豈非大謬。

        (二)說一得字,更有精妙之義。蓋此得字,正針對上科觀字而說者也。針對觀字而說得字者,所以明觀則不應取相,得則不應廢相之義也。何以故?修觀之道,重在見性。觀相豈能見性。前半部中,已說得明明白白,曰: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故欲見如來者,必須能見諸相即是非相而后可。今云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并未能見相即非相,何能見如來耶?乃謬引如義,自以為是。不知如義者,雖不廢相,亦須不取相,方名為如。今著于一邊,何名為如耶!顢頇甚矣,故破斥之曰:行邪道,不能見。以明性相之非一也。

        此科不說觀而說得者,是約修因證果說也。亦即約性相相得說也。何以故?性相不相得,不名證果故。意顯若能不著于相,相亦何礙于性,故相得也。總之,性是里,相是表。約表里言。性相非一也。若約表必有里,里必有表,表里合一言,性相則非異也。此如買屋者,應觀其梁柱。若但觀外相,而曰觀外相即是觀梁柱,豈非笑談。然若只有梁柱,而門窗戶壁,外相一概無有。則雖得此屋,等于不得矣。修行亦然。約觀言,必應不取相。約得言,必應不廢相也。明茲譬喻,則一異皆不應執之理,當可徹底了然。更可見佛所說法,語語有分寸,字字含妙理。誠恐學人粗心浮氣,于性相非一非異道理,囫圇吞棗,不能潛心細領。今觀如上所說,我世尊已將性相圓融中之行布,為一切學人,畫得了了明明,清清楚楚。若能深切體會,自能既不取相,亦不取非相。又有行布,又能圓融。事事皆合中道,法法不違自性矣。

        (三)前條所說,更有互相影顯之義在,不可不知也。何以言之?上科說觀,是約因邊說,是明修因者,不可取相也,不可修有漏之福也。當知修因既不可取相,證果又何可取相?但非廢相耳。在因位時,不可修有漏福者,以修無漏之因,乃能證無漏之果故也。此科說得,是約果邊說,是明證果者,并非廢相也。亦非不由修福來也。當知證果既非廢相,修因又豈應廢相。但不可取著耳。果非不由修福來。然則在因位時,但不應修有漏之福耳。豈令絕對不修哉。因果一如,故互相影顯以明之。

        (四)上科與此科,兩兩對照觀之,復有要義。上科長行中之意,若云:輪王亦有三十二相而非如來,是明修福不修慧,不能得無上菩提果之義也。此科切誡莫作不修福得菩提之念,是明修慧不修福,亦不能得無上菩提果之義也。上科四句偈中,呵斥以色聲見如來為行邪道者,明見性不應取相之義也。此科切誡莫作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之念者,明見性亦非廢相之義也。由第一條至此第四條,合而觀之。已將理、性、事、修,以及性相非一、非異、又行布、又圓融之因因果果,說得細密之至,周匝之至矣。然而所含之義,猶不止此。

        (五)上科言觀,此科言念。觀,念,一義也。兩科合言,意顯相與非相,福與非福,兩邊不著,為正觀、念也。若其但取一邊,即非正觀正念。何以故?不合中道故。故上科取相,便以行邪道呵斥之。此科取非相,又以莫作是念切誡之。

        (六)三十二相是應身,應身生滅無常,于明性相非一之義便。故上科遣取相,則舉三十二相言之。具足相,即前所謂具足諸相,是報身。然約相言,名報身;約性言,即是報得法身,于明性相非異之義便。故此中遣滅相,則舉具足相言之。當知如此而說,亦是互相影顯以明義者。何以故?三十二相不應取,可知具足相亦不應取。具足相不應滅,可知三十二相亦不應滅。分而說之者,但為便于顯明非一非異之義耳。

        (七)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中,更含精義。當知具足相之成,是由福慧雙修來,不但修福已也。何謂雙修?修福時便知不著相是。知不著相,便是慧也。因此,乃能成具足相,得無上菩提。此與輪王大異其趣者,蓋輪王福業,稱為有漏者,無他,修福著相故耳。故只能成三十二相,只能得輪王果。由是可知,此中雖是說不滅相,其實兼有不取相義在。此其所以能與性不異也。此層為此科精妙之義。所以舉具足相以明非異者,宗旨在此。何以故?非異即是一如。必其相與非相,兩邊不取,方名一如。若上科所說,是但知不取非相一邊,何名一如哉!

        綜合上說諸義,則此科之義,便可洞明。無非恐人聞上來遣相之說,偏于空邊。誤會是絕對無相,則與實相之無相無不相相違。便非諸法如義,便非是法平等,便不得無上菩提之果,而不見如來矣。故切誡以莫作是念也。若作是念,乃邪見非正見故。論道理,論語氣,只此莫作是念一句,于義已足。今復接說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兩句者,蓋重言以申明之。使人知注重此兩句是要義,不可忽略耳。故莫作是念須連下兩句一氣讀之。若念字斷句,便覺下兩句重覆矣。

        曾見清初一刻本。誤從念字斷句。又嫌下兩句重覆。遂刪去不字。而作如來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大謬也。須知有一不字,含有雖不應取相,亦不應廢相之意在。語氣便雙照二邊,何等圓融活潑。若刪去不字,語氣便著于取相一邊,沾滯呆鈍,相去天淵矣。大智度論云:般若如大火聚,四面不可觸。豈可鈍置一語。試看本經文字,從無一字說煞。以文字論,亦是絕妙神來之筆。非羅什大師譯筆,不能妙到如此。取他譯本比而觀之,自知。此種清初刻本,幸他刻未仿效之。不然,今流通本中,又多一毒矣。

        (丑)次,結顯正義。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于法不說斷滅相。】

        此科經義,甚為曲折細致,當潛心領會之。流通本,菩提下皆有心字。唐人寫經皆無之。大約加入心字,起于五代,不應加也。

        此科正是說明上來標示切誡一科文之所以然者,汝若作是念至說諸法斷滅一段,是說明上文作是念之所以然。何以故下一段,是說明上文莫作是念之所以然。上科正義,至此方顯,故標科曰結顯正義。汝若作是念,即謂作一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之念也。

        說諸法之法字,緊承具足相來。因具足相,是由修福而成。云何修福,廣行六度諸法是也。是故若說不以具足相,便無異說不用修六度法。豈非說成諸法斷滅乎。故曰說諸法斷滅也。中間又有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一句,何謂耶?當知世尊因后半部開章時,曾說無法發菩提。誠恐未能深解其義者,聞得后來又說,我于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上科且說,若以色見我,是行邪道,不能見如來。勢必誤會曰:前所云無法發菩提之義,我知之矣。得菩提者,既無少法。且明明開示以色見為邪道。色者,相也。可見如來得無上菩提,全與具足相無關矣。此作不以具足相故得菩提之念之來由也。若作是念,便有第二念曰:具足相者,是由行六度法,勤修福德而來。所謂百劫修相好是也。今得菩提,既與具足相無關。且明明開示得菩提者無有少法。可見發菩提者,亦必不應有少法。但當一心趨入空寂之性而已。凡六度諸法所謂修福德修相好者,全不可放在心上。此所以開示無法發菩提耳。行人若如此誤會,與佛旨相背而馳矣。走入邪道矣。勢必一法不修矣。何以故?說成諸法斷滅故。尚得謂之發無上菩提乎?故切誡以莫作是念也。

        由此可知佛說此科,正是說明為何作是念之所以然者。而佛于遣取相之際,忽然掉轉頭來,說此遣滅相一大科,又正是闡明前云無法發菩提之真實義者也。此科之關系重要也明矣。故頃言義甚曲折細致,當潛心領會也。凡說理到精深處,切須細辨。不然,勢必差之毫厘,謬以千里,走入邪道而不自知,危險之至。此學佛所以宜開圓解,而以親近善知識為急務也。

        何以故下,正明不應作是念之所以然。意若曰:前言無法發菩提者,是說不應存一念曰:此是無上菩提。以除其取著法相之病耳。何嘗說斷滅法相耶!故曰: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于法不說斷滅相。夫前說無法發菩提時,巳說得明明白白,曰: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但當生起度生本應盡之責,雖盡亦等于未盡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后又言,若菩薩作是言,我應滅度無量眾生,則不名菩薩者,亦是說不可存一我能盡責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佛得菩提無少法可得,是說雖得而不存有所得,亦非斷滅諸法也。證法身,得菩提,必須福慧雙修。以福慧雙修,乃能悲智具足故也。何能言具足相絕對無關耶。乃竟如此誤會,大謬大謬。當知世尊大慈,因上來極力遣相,惟恐顢頇者,未能深解,難免無此誤會。故如是懇切告誡之耳。如是告誡者,非但為闡明無法發菩提之真實義。且意在開示學人,欲證平等法身諸法如義。必須盡歇狂心,一念不生而后可耳。何以故?動念便有分別執著故。故曰莫作是念也。由此言之,此中菩提字下,萬不能著一心字,顯然可見矣。

        總而言之。開經來所說諸義,若無此別遣情執下兩大科文,便難徹底領會,則亦無從演說矣。當知自開經來演說種種兩邊俱遣的道理,皆是攝取此處兩大科之義而說者也。故此兩大科,為全經中重要關鍵。因其義可以貫通全經故也。

        即如前半部,啟口便說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是說度盡眾生,而不著相。非說一生不度,而為斷滅相也。又說于法應無所住,行于布施。是說行布施時,不應住相。并非不行布施,而成斷滅相也。所謂應如是降伏者,是執著與斷滅兩邊皆要降伏,不是降伏一邊。所謂但應如所教住者,即是兩邊降伏,兩邊不住。如是一無所住,自能得所應住。亦即是如所教住。故曰若心有住,則為非住也。所以世尊示同凡夫塵勞之相者,即是表示不執著具足相、三十二相,而又不斷滅相也。是之謂一如,是之謂平等。所以是經有無邊功德,而能信心不逆者,便為荷擔如來,增福滅罪,當得菩提。而此義甚深,必須深解。否則非驚怖而狐疑,便顢頇而狂亂矣。

        不但此也。前云通達無我法者,是不但應通達不取法相之理,且應通達不滅法相之理。何以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非法相,亦復即著我人眾生壽者。必須于一切法相,既不取,又不滅,乃能證得平等一如之法性而無我。是真能通達者矣。故得此兩大科,全經便融成一片,義蘊畢宣。所以下科即以知一切法無我得成于忍,圓滿收束。

        此明非一非異兩大科文中,復有一極要之義。其義云何?所謂非常非斷是也。明非一一科,是說非常,三十二相之應化身,隨時顯現,生滅非常也,因其非常,故與常住之性非一也;明非異一科,是說非斷,具足相即是報得法身,故非斷也,因其非斷,故與常住之性非異也。雖然。此猶據隨宜之義而說,若依究竟了義說之,法,報,應,三身,皆是非常非斷。此兩大科文中,明明曰如來,指法身說也。明明曰具足相,指報身說也。明明曰三十二相,指應身說也。夫三身并說,以明不應取相,不應滅相者。蓋因其非常,故不應取也;因其非斷,故不應滅也。可見經旨,明明是顯三身非常非斷之義。豈能漏而不說乎。此義亦般若要義,不可不明者也。何以故?非常非斷之義明,非一非異之義,可因而更明。非一非異之義,若得洞明。然后見圓而知正也。然而其義甚不易明。諸大乘經論中,雖屢屢說之,而說得最詳最透者,莫過于十卷金光明經。今當引而說之,想為諸君所愿聞也。

        彼經曰:‘依此法身,不可思議摩訶三昧,而得顯現。依此法身,得現一切大智。是故二身,依于三昧,依于智慧,而得顯現。’摩訶者,大也。三昧者,定也。大定對大智言。大智即大慧也。定慧從絕對之法身顯現,故皆曰大。皆曰大者,明定慧之均等也。明定慧均等者,顯寂照之同時也。定慧約修功言,寂照約性具言也。寂時照,照時寂,非言語心思所可及,所謂離名絕相。故曰不可思議。此句統貫大智。

        二身,謂報身、應身也。蓋謂法身性體,本來離名絕相,寂照同時。但無修莫證。然若非性體本具,定慧之修功,亦無從顯現。故曰:依此法身,得現大定大智,此表面之義也。骨里,是開示必須離名絕相,依本寂以修定,依本照以修慧。定慧修功,圓滿均等,便能寂照同時,便是證得法身。迨至法身證得,報應二身之相,即復顯現。故曰:是故二身,依于三昧智慧顯現。觀此段經義,可知必須離名絕相,以修定慧,方能證法身之性。然亦不斷滅報應二身之相也。報應二身,彼經譯名微異。通常所稱之報身,彼則譯為應身。通常所稱之應身,彼則譯作化身。一切經論及古德著述中,此等異名,常常遇之。初學每以為苦。然若細觀經旨,便知所指而得會通,亦不必畏其難也。

        彼經又曰:‘如是法身三昧智慧,過一切相,不著于相,不可分別,非常非斷,是名中道。’此明法身非常非斷也。法身三昧智慧者,意顯定慧圓足,便是法身。非此外別有法身。蓋三昧智慧,即指法身言。不可誤會法身、三昧、智慧是三件事。觀前來所引彼經依于法身云云,可以了然矣。何以故?從來皆說報身應身,從法身現。而彼經云:二身依三昧智慧得現。足證三昧智慧,即是法身也。所以凡夫本性,但稱佛性。有時則稱在纏法身,在障法身。從無有單稱法身者。正以其無有定慧。或雖有而不具足。既未證一真法界,未能寂照同時,何能稱法身哉。然則既須定慧具足,方名法身。可見法身不外定慧具足矣。

        過一切相下四句,明義精極。過者,超過。過一切相,猶言超乎相外。既曰過一切相矣,又曰不著于相,何耶?過一切相句,明其無相也。性體大而無外,亦復小而無內,超然于一切對待之表,故無相也。

        不著于相句,明其無不相也,因其無不相,乃有不著之可言也。蓋性雖非相,而一切相皆從性現。雖從性現,而性仍超乎其外,故不著也。此二句互明其義。因其超然,所以不著。因其不著,故知超然也。合此兩句之義,正所以顯性相之非一也。何以故?性雖隨緣現相,而仍超然不著故。此所謂不著,是言其法爾不著。何以見之。相皆生滅無常,而性之常住自若,不因其隨緣現相,便為此生滅相所妨也。可知其本來不著矣。故性與相非一也。此兩句,亦是說明法身與報應二身非一也。

        不可分別句,所以顯性相之非異也。亦即是說法身與報應二身非異。何故不可分別而非異耶。彼經自明其義曰:‘雖有分別,體無分別。雖有三數,而非三體。’蓋謂報應二身,只有相而無體,體惟法身而已。所以數雖有三,而體非三。相雖有別,體則無別。故不可分別之言,是約體說者。然亦是一語雙關,因其時時現分別之相,乃有不可分別之可說。所以不可分別句,一面固顯其體無有別。而一面卻顯其現相無休也。由是可知非一非異之界限矣。蓋以性融相,則非異;性相對舉,則非一也。

        非常非斷,緊承上三句來。時時顯現體雖無別,而用則有別之相,故曰非常;然相雖非常,而法身之性,仍復過一切相,不著于相,故曰非斷。

        或問:從來說法身常住。因其常住,乃名法身。故說法身非斷,其義易明。法身雖現報應等相,今云非常,亦是約相而說。然則何云法身非常耶?此義終難了然。答:所謂法身常住者,乃單約法身言也。然證得常住法身不生不滅之體已。若住于體,而不現相。則不能與眾生接近,何以利益眾生耶?故諸佛,諸大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故,恒現報身,及應化等身生滅之相,而不住著法身。就其有常住法身而不住言,故曰法身非常也。然雖不住,因其常在大定之中,故所現之相,盡管生滅熾然,而法身之常住自若。所謂過一切相,不著于相者,實由于此。故又曰法身非斷也。當知法身非常,正所謂不住涅槃。法身非斷,正所謂不住生死。兩邊不住,故曰是名中道。法身兩邊不住者,言其既不著于法身,亦不住著于報應等身也。此正寂照同時境界。非定慧功夫修到圓滿均等,不能至此境界也。本經啟口便令發大愿,修大行,除其我執者,因此。以我執未化,必分別執著。少有分別執著,便不能兩邊不住。又豈能定慧均等。則寂照同時境界,何能達乎!

        彼經復曰:‘化身者,恒轉法輪,處處隨緣,方便相續,不斷絕故,是故說常。非是本故,具足大用不顯現故,說為無常。’彼經譯應身為化身,此明應身非常非斷也。是故說常,猶言故說非斷。以應身隨緣,恒現不斷,故說非斷也。無常猶言非常。非是本者,言應身非本性之體也。報應等身,皆本性顯現之相用,故非是本。用由本顯,非由用顯。報應二身已是用矣,不能更顯用。故曰具足大用不顯現。此句正明報應是相。相是生滅法,故說為非常也。

        彼經又曰:‘應身者,從無始來,相續不斷,一切諸佛不共之法,能攝持故,眾生無盡,用亦無盡,是故說常。非是本故,以具足用不顯現故。說為無常。’此明報身非常非斷也。彼經譯報身為應身故。不共之法,如十力、四無畏等,惟諸佛有之。菩薩亦未具足,故曰不共。攝持有兩義:此不共之法,為報身之智用,攝持于報身。一也。報身具此智用,遂能攝持眾生。二也。故接曰眾生無盡,用亦無盡。綜合上所引之經義觀之,非一非異,蓋有三義。

        法身體也,報應等身用也,故非一。若以體收用,則不可分別,故非異。此一義也。

        而法身之非常,是常而非常。二身之非斷,是斷而非斷。故法身之非常,乃二身之非斷。此性相之所以非異也。法身之非斷,是畢竟非斷。二身之非常,是畢竟非常。故法身之非斷,乃二身之非常。此性相之所以非一也。何以言之。法身之非常,是約相續現相說。經云不可分別者,明其相續現相,而體惟法身也。相續現相,故曰非常。體惟法身,故曰常而非常。法身之非斷,是約常住本體說。經云過一切相,不著于相,正明其常住本體。因其常住本體,故雖現相而能超然不著也。常住本體,故曰非斷。現相而復超然不著,故曰非斷是畢竟非斷。彼二身則不然。二身之非常,是約非是本體說。經云非是本故。既非本體,故曰非常是畢竟非常。故曰法身之非斷,乃二身之非常,性相之所以非一也。何以故?一常住本體,一非是本體故。二身之非斷,是約現相相續說。經云相續不斷故。既顯現相續,故曰非斷。故曰法身之非常,乃二身之非斷,性相之所以非異也。何以故?同是約現相相續說故。此非一非異之又一義也。

        又復三身非常非斷之名,非異也。而法身非常非斷,與二身非常非斷之所以然,則非一。此又非一非異之一義也。

        總之,說一有種種一,說異有種種異。且一之中有異,異之中有一。是故說一說異,非也。說不一不異,亦非。說一說異,是也。說不一不異,亦是。然則非可說,非不可說。執則皆非,不執則皆是耳。當如是見,當如是知。如是見者則為圓見,如是知者乃是正知。

        或曰:由上所引經觀之,可見報應二身,同是生滅相,同一非本。何故本經約應身明非一,約報身明非異耶?須知應化身之相續,是證法身后,方便隨緣所現。且輪王亦有之。而法身性體,則常住不變。其為非一,最為顯明。故約應化之三十二相,以明非一也。

        若夫報身。是與法身同時成就。故本經曰: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正明其成就具足相,即是證得無上菩提也。當著眼故字。且如金光明經明報身之義曰:‘應身者(即是報身。)從無始來,相續不斷。’相續不斷句,報應所同。此明其與法身非一也。從無始來句,報身所獨。即明其與法身非異也。當知法身可云無始。報身須無明盡后,乃始證得。今云從無始來何耶?此義甚精,細剖方明。

        蓋報身有二種名,一曰自受用報身,一曰他受用報身。本經曰具足相,金光明經曰相續不斷,曰眾生無盡,用亦無盡,皆是約他受用邊說。然必自受用之義明,他受用之義方明。

        今先言自受用。自受用報身非他。即指自利之內證圓智而言,假名為身耳。此智固由修功而現,然實性體本具。若非本具,修亦不現。譬如鉆水不能出火,煮砂何能成飯。然則性體無始,此智亦復無始矣。故自受用報身為無始也。

        再約他受用言之。自受用,他受用,名雖有二。其實是一。蓋約內證自利之圓智言,曰自受用。約現相利他之大用言,曰他受用耳。既曰圓智,必有大用。若無大用,何名圓智。一表一里,似若有二。然而表里合一,乃得身名。故名二而實一也。且智是性具,用亦何嘗不是性具。故他受用報身,亦為無始也。綜上諸義,報身與法身非異,其義顯然。故約報身之具足相,以明非異也。若克實論之。即應化身亦可云無始。何以言之。應化身為修種種法,通達俗諦之事。功行圓滿,得大自在。故能隨眾生意,現種種身。然何以通達俗諦之事乎。由于通達真諦之智故也。可見事攝于智矣。是故報身無始,應身亦復無始。然則何故獨以應身明非一耶。報身與法身親,應則較疏之故。何謂親耶?他受用,為所現之相用,是表。自受用,為所具之智慧,是里。然相用之現,即現于智慧。而智慧之具,即具于理體。且理智一如,亦無能具所具之分,能現所現之別。故無論自他受用,實與理體冥合為一,故親。親故非異也。何謂疏耶。應化身雖亦具于理智,亦無能具所具,能現所現等分別。然專屬外現之相,故疏。疏故非一也。

        試觀金光明經所說,便可了然。其明報身之義,既曰無始,又曰攝持不共之法。舉內持為言者,正明其與法身親也。其明應化之義,則曰處處隨緣方便。舉外隨為言者,正明其與法身疏也。總之,明得非常非斷之義,則非一非異,其義乃得徹底。即諸法一如,是法平等諸義,亦皆徹底。何以故?三身皆非常非斷而非異,故一如也。然非常非斷又各有不同而非一,故雖一如而不妨有諸法也。且一中有異,異中有一。故差別是平等中現差別。平等是差別中現平等。亦不隔別,亦不混濫。行布不礙圓融,圓融不礙行布。此之謂圓中。遮照同時,存泯自在矣。豈第兩邊不著已哉。而扼要之修功,惟在不取相,不滅相,而以性為中樞。迨已證得空寂性體。以熏習力故,便亦不取不滅,隨機應緣,大用無盡。豈但相不住,性亦不住,并不住亦不住矣。而大圓鏡智之中樞自若也。此之謂以無我人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此之謂金剛般若波羅蜜,所以傳佛心印者也。通達此理以念佛,便得理一心,必生常寂光凈土,愿與諸君共勉之。

        (壬)三,約不受福德結無我。

        此科判中約字之意,蓋謂一切皆無我,今不過約不受福德一法以明其義耳。如上來無圣無凡,非一非異之理,亦是法法皆然。但約度生及性相為言者,取其較易領會耳。約字,猶普通所說之就。內典舍就用約者,以就義膚淺,約義精深故也。蓋約有約略義,明其姑舉一事為例,未及一一詳說。又約有約束義,若網有綱,提其綱,則全網就范。明其雖僅言此一事,而綱領已得,其余可以類推。又約有要約義。譬如契約,久要不忘。以顯此所明義,極為契合。可以征信而無謬失。若用就字,三義皆無。曾有疑約字生僻,不如就字普通者。茲乘便一說之。凡唐以前古德言句,后學未可輕議也。不約他事,獨約不受福德言者,承上文來也。上文具足相,影含修福德。是明得無上果者,不廢修福。此科緊承其義而闡明之曰:修福何可廢,但須不受不著耳。并補足之曰:不可聞不廢修福而又生貪著也。故得此科,上科之義,更周匝圓滿。所謂文不接而意接也。

        (壬)此科分二:(癸)初,結無我;次,明不著。(癸)初,又二:(子)初,明無我功勝;次,明由其不受。(子)初,又二:(丑)初,引事;次,較勝。

        (丑)初,引事。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布施;】

        流通本作持用布施。柳書、慧本,無持用字。以七寶布施,已含有持用意在矣。

        后半部校顯經功,只一二處。然亦意不在校顯,不過借作別用。(一)藉以作一段落。(二)藉以顯明他義。如此中,既借布施福德,顯成不受者之為得無我忍。復借無我功勝,結束前文所言菩薩應通達無我法之義耳。前半部中所以說無數寶施,乃至以無數命施,皆未稱為菩薩,而此中獨舉菩薩為言,其必有深意可知。連下文讀之,便可恍然,乃是互相影顯之文也。蓋此科雖僅言寶施,意則含有此人已知一切法無我,故稱菩薩。但猶未成忍,故不及后菩薩耳。于何知之。試觀下文云: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

        前半部中,無論寶施、命施,概言福德,未言功德。而此則云前菩薩所得功德。前菩薩七寶布施,以功德稱,必其已知離相修慧,非但知著相修福之人可比矣。因言功德,因稱菩薩。夫有我者必不能離相,故知其意含此人已知一切法無我也。況前云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然則若非知法無我,其不稱之為菩薩也決矣。總之,此三約不受福德一大科文中,一字一句、一名稱,皆含極精之義,不可忽略。恒河沙等世界,謂世界等于河沙,猶言無數世界。以者,用也。滿者,充滿。謂用充滿無數世界之七寶行施也。此科不過引一布施多福之事,以為下文不受作張本耳。

        (丑)次,較勝。

        【‘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于忍,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

        上文寶施菩薩,既影有知法無我意。此中得忍菩薩,亦影有寶施意。觀下文不受福德,所作福德,等句,則此菩薩之大作布施福德,顯然可見矣。因其大作福德而不受,所以稱其得成于忍也。不然,得忍與否從何知之。故此科與上科之文,其為互相影顯,決無疑義。此義既明,便知經旨并非不重視福德,惟當不著不受而已。則此中知一切法無我,得成于忍兩句,經旨亦實趨重于得忍。曾見數家注釋,因未明了影顯之義,遂將成忍句,看成帶筆。因謂前菩薩但知修福,此菩薩則知法無我,故功德勝前。此修福所以不及修慧也云云,大失經旨矣。何以故?若是此意者,則前來切誡莫作不以修福德得菩提之念,何謂乎?(如于法不說斷滅相一科所云。)謬甚謬甚。

        一切法不外境、行、果。境者,五蘊、六根、六塵等是;行者,六度、萬行等是;果者,住、行、向、地乃至無上菩提等是也。無我者,謂一切染凈諸法,不外因果。因果即是緣生,緣生體空。故一切法中本無有我。當知所謂我者,非他。即眾生無明不覺,于一切法中,妄生分別執著之見,是也。而一切法性,本來空寂,那有此物。因其本無,故當除之也。知一切法無我之知,即是解也。謂領會得一切法性,本來空寂也。蓋一切法無我五字,是理。知之一字,是智。得成于忍者,謂一切法性本來空寂無我之理,與其知之之智,已能冥合為一矣。忍者,忍可。契合無間之意,猶言合一也。理智合一,明其我執已化也。功行至此,是之謂成。云何而成?由于熏修,故曰得成。得成者,猶言熏修得有成就也。非精修功到,云何能成耶?故此兩句,上句是解,下句是行。合而觀之,是明此菩薩解行成就也。又復上句知是慧,下句忍是定。合之,便是定慧均等。因其定慧均等,所以解行成就也。所以所得功德,勝過前菩薩也。因前菩薩解、行、定、慧,其功行猶未能達于冥合為一。則是其知之之智,于一切法無我之理,尚未做到安安而不遷地位,故不及也。解行忍字之義,猶言安安不遷也。

        自前第三大科中,標示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以后,至此方始歸結。可知上來所說,皆是無我法,而令菩薩通達者。但必須功夫做到得成于忍,方為真實通達,真是菩薩耳。何以故?通者,明通也,即指解言;達者,到達也,即指行言。故通達云者,即謂解行具足。解行具足,故曰真是菩薩也。故不可將通達二字,但作明理會也。須知解固居行之先。然非如法實行,確有經驗,何能深解?前云行由解出,解因行成,二語,即通達之真詮。如是通達,乃得成忍耳。

        (子)次,明由其不受。

        【‘須菩提!以諸菩薩不受福德故。’】

        流通本,須菩提上有何以故句。柳書、慧本,無之。此中本有一故字,已顯釋明上文之意。何需加何以故耶。曾見數家注解,謂此科是釋上文功德勝前之故。大謬。上文已自說明,功德勝前,因其成忍矣。何須更釋。當知此科是以不受之義,釋明成忍之故者耳。夫成忍者,所謂證也。此科釋之云:何以謂之證耶?不受是也。蓋成忍之言,正是開示學人,功夫必須做到如此,方能無我。故須釋明成忍之所以然。若功德勝前,原是帶筆,何必特加解釋。況前文已經說明耶?

        云何不受。下科方明其義。今亦無妨說其要旨。所謂不受者,無他。廣行布施六度,若無其事之謂。此非真能忘我者莫辦。是其功行,已到爐火純青之候,故曰得成也。諸菩薩,非實有所指。猶言一切菩薩。以者,因也。意謂,凡是菩薩,因其修福不受,方于無我成忍。此菩薩亦復如是不受,故曰成忍耳。上文言所得功德,此中言不受福德。正明其因不受故,所作福德,盡成無漏之功德也。

        上引事文中,不曰以滿無數世界之七寶布施,而必以等于河沙為言者,亦寓精義。蓋明自不受者視之,如彼無數寶施,等于泥沙耳。其細已甚,何足道哉。此其所以能不受也。若視為甚多甚盛,便已心為境轉矣。心有其境,名之曰受。今曰不受,正明其心空無境也。思之思之,此亦欲不受不著者之妙觀也。

        (癸)次,明不著。分二:(子)初,請明其義;次,釋明不著。

        (子)初,請明其義。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不受福德?】

        長老請問,蓋有三意:(一)既已修之矣,而又不受。則初何必修。恐不得意者,生出誤會。此請問之意一也。(二)不受者,謂拒而不納乎。福德之至也,因果一定之理,豈能拒而不納。然則何謂不受耶?此請問之意二也。(三)上言得忍,由于不受。然何以能不受耶?長老請問,意在俾大眾徹底明了,皆能達于不受之地。此請問之意三也。故特標以須菩提白佛言句,使知此問之要。應于下科開示,加意體會也。

        (子)次,釋明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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