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案”,本義指公文案牘,官府文件。如東坡云:“今來公案,見在戶部,可以取索案驗。”《東坡集•奏議》卷一三,《辨黃慶基彈劾劄子》。
公案具有不可侵犯、不可更改的權威性,同時它所記事件中包含了法規(guī)律令的尊嚴,可以供人參閱政策,定奪是非曲直,乃至人之生死去留。一般習慣也稱待決的事情、案件等為公案,如謂某事件發(fā)生后,“懸了一段公案”等。現代政法系統(tǒng)通常使用的報案、立案、審案、破案諸名詞,都由此而演變。禪宗自唐宋以來形成一種風氣,非常重視對前代宗師間典范言行的教化啟迪意義,或者創(chuàng)設一些特殊的言行,曲折地闡發(fā)禪宗某些特定的教義、規(guī)則。這種被記錄下來的高僧大德言行,由于具有如政府公案那樣的權威性,同時又作為后學參禪的重要資料,可以供學禪者研究參考,啟發(fā)思想,定奪宗門是非,達到開悟定慧,所以禪家亦把它稱做公案。
禪宗內使用“公案”一詞的習慣大約在唐代即有之。但大量流行此一說法,還是宋代圓悟克勤《碧巖錄》之后。該書寫成于南宋初年,是禪宗史上第一部重點闡釋禪門公案的專著,關于公案之名,書中寫道:
古人事不獲已,對機垂示,后人喚作公案因緣。《大正藏》第四十八卷,圓悟克勤《碧巖錄》卷一○,第九十八則。
該書“三教老人”序中也說:《大正藏》第四十八卷,第139頁,《碧巖錄》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