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無為法
(一)無為名義
第五位無為法,為是造作的意思,一切有生滅的法,均由眾緣造作而有生、有滅,故名有為。真如等六種,寂寞沖虛,湛然常住,無生滅造作,故名無為。略有四義:(一)不生不滅,即簡生住異滅四相。(二)無去無來,即簡非屬三世。(三)無彼無此,即顯沒有自他對待。(四)無得無失,即顯無增無減。真如等法離生滅、去來、彼此、得失,無造無作,所以得名無為。有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想受滅、真如六種。
(二)列名別釋
(一)虛空無為:即空無我所顯的真如,不落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是諸法的真理,即此真如無相,周遍,離諸障礙,猶如虛空,故于真如上假名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擇是簡擇,滅是斷障,即由無漏智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真實,名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即不由智力的簡擇,約諸法性清凈,或由緣缺不生所顯,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即第四禪中,苦樂受滅,出離動性所顯,故名不動無為??鄻肥苁亲儺惙ǎ湫詣愚D,第四定中已離掉這種動轉性的受故,假名不動無為。(五)想受滅無為:若離掉無所有處欲,想受不現行所顯的真如,名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此即諸法的實性,是前五種無為的所依,真實如常的理體。真簡別妄,如簡別倒,理非妄倒,所以名真如無為。
(三)料簡
上述六種無為,唯后一種真如無為是諸法的真實性,其余五種無為皆是依真如上假立其名。若論實性,真如之名,亦是假說;真勝義中,離有離無,非有非無,怎么可以說名為真如呢?故說名真如,亦無非借言顯理,假說而已。
六、百法無我
上述五位共計一百法,無論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無為,都沒有眾生計執的我法二種實性?!摇袑?、常、主宰、自在義,然以心、心所、色等積集組合而成的有情,決無堅實、不變、主宰自在的體性。法是軌持義,軌是軌范,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舍自性,一切法只有依他如幻緣生的虛假作用,亦決無堅實不變的自性勝用存在。這里分別略述其義:倘若有情法中有我,所計的我以何為體?若言以色為體,則色不應是無常,因為我是常一主宰者故。反之,我是常一主宰者故,色亦應是常一主宰自在。如是則色法不應有遷變壞滅。但事實卻與常識學理相反,眼見無有一色法塒古而不變不壞者。若承認色法是有遷變壞滅,又許為我的體性,則我性應當隨色之遷變壞滅而遷變壞滅。若如是者,則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便不復存在了。其余眼耳根等,皆以此理推征可以例知。若我是以長短等為體者,長短等是色塵分位,色塵尚且是無常變壞的,沒有我體的存在,依色塵分位積聚的長短等,離色塵外既無別體,更不可以為常一主宰自在的我體了。其余滑澀等觸塵等分,皆以此理推征可以例知。若謂我是以心心所為體者,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都是無常的,沒有常一主宰自在的勢用,都是互相資助觀待而得生起。要是有我之體性存在其中,則總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或總聚,或一王一所,應是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存在。但是我們以常識學理的觀察,心心所之總聚一多的作用,均非常一主宰自在,而是無??嗫諢o我。又縱許以心心所為法我體,而心王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其我是以一心一所為體,還是以多心多所為體?抑是和合心心所為體?實則依一依多依和合,皆是說不通的。因為無論為一為多、為和合,心心所法都是無??嗫諢o我,決無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且依多依和合以為我體,則過失更多。所以從心從色,從內從外,從頭至足,從皮至髓,六腑五臟,骨肉皮脈等,一切諸物,乃至所有種種心識念念等中,一一推求,眾生所計執的常一主宰自在的實我,終不可得,畢竟都無,僅是無常苦空的心心所色聲香味等,故云無我。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說無常一主宰的我性,而心、心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眾緣所成,如幻緣生,只有虛假事相,亦無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虛假軌持體用,念念生起,相續流來,相似有堅實自性勝用,眾生迷妄,不了解其依他緣生如幻,假有作用,即執為實有色聲等法,起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見。而實則一切法,無論心色,都是待緣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資助,相依相待,顯現存在,相似有一實體,實則堅實自性了不可得。要是諸法有堅實的自性,就不應該借緣而成,依他以起;應該是恒時常住,自力獨存。但以常識的觀察,道理的推征,圣教的印證,任何一法,無論為心為物,都無不是依賴他緣而存在者,緣聚以生,緣散則滅,決無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固性存在,所以諸法亦是無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實法,尚無我性存在,非色不相應行,既是心、心所、色三法的分位,更明顯易知的不會有我性的存在了。無為法是諸法的真如實性,眾生從無始以來即未觸見過,更不會有眾生計執的我性了。
問:如上所說,一切諸法皆是虛假,無有主宰自在的我性,則諸法中應常無假實種種的差別,何以前說色心心所等法時,又言有實有假?答:此言虛假如幻如夢,乃推入真門空理而談,若依世俗諦道理門說,自有種子所生諸法,多名為有為實法。此處唯就真門生理而言,皆名假法,故與前文依世俗諦道理門說有假有實全不相違。
七、五位唯識
既然五位百法都無人法二種我性,為何現見世間有諸有情,人畜等之形狀宛然當眼?而五蘊法體,事相顯然,色可見,聲可聞,乃至識能分別了知,體性作用,一一顯然存在。若全皆虛假,諸如人法相狀作用等,都不應該存有,五位有法亦無可說了。解此疑惑,就須明了唯識的意義。所謂色心心所等是虛假幻有,無人法的我性,只是破除情計增益的二種我性實執,并不撥無色心心所等法依他緣生的作用。雖然人法的我體實性求不可得,但五蘊和合的假補特伽羅,與依他眾緣所成,有虛假事相作用的法,卻并非全無,都宛然存在。怎樣存在的呢?就是假我假法,俱是依識所變。前文所說的五位百法,皆從有情自心現起。總要而言,從熏習與轉變的兩種道理,五位百法之總別相狀,人法的作用,一切的一切,都顯現起來了。所以五位百法雖然都無人法的我性,由唯識的熏習與轉變的兩種道理,而業果不亡,亦無紊亂,人法諸相的總別相狀作用,宛然顯現存在。而五位百法何以唯識呢?如《成唯識論》卷七說:(一)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逦环ㄖ?,第一位心法,是識的自相,自相即是自體。這就是說,八個心王是識自體相故以為唯識。第二位心所法,決不能離開心王單獨存在,凡有心起,心所即起而與心王相應,助成心王分別緣境,所以心所是相應故以為唯識。第三位色法,為心王心所二種所變的相分。心王心所為能變,根塵等色為所變,故色法是識所變故以為唯識。第四位二十四不相應行法,是心、心所、色三種的分位,以此二十四法不能自起,借前心、心所、色三位差別假立故是分位。前三位法是實,此即假法,故不相應行是三分位故以為唯識。第五位無為法,是識實性,識性即真知。以真如為識性的別名,如《三十論》說:‘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所以無為是識實性故以為唯識。前文曾經說過,五位百法包括一切法盡。但五位百法如《成唯識論》所說,又皆不離識,故五位百法皆是唯識變現。
總上所說五位百法,前四位為事相,后一位為理性,而五法事理皆不離識,故一切法唯識。列(表十九)如下:
(表十九)
如是一切法中,雖無人法的我性,以諸法歸有為之王,一切皆唯識故,因果不亂,作受不失。了知一切法皆從自心現起,諸法如夢幻義忽然現前,則無始妄心忽改,實我法執速除,增益損減,一異等一切妄執,皆得止息,無分別智忽然現前,冥合一真法界理,而證得無生法忍,入圣者位,生如來家。
第三節 蘊處界三科
一、五蘊
(一)五蘊名義
前面所說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詞的蘊、處、界三科里可以攝盡。因此在說了百法之后,說蘊等三科。這里先說五蘊。五蘊即色、受、想、行、識五聚有為法。有為是有造作、作為、生滅的意思。蘊是積聚義,即色等五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前滅后生,相續不斷地顯現生起;色法有形質的積聚,心心所等有分限的積聚。例如色法,已滅的過去色,未生的未來色,已生未謝的現在色,眼等五根的內色,色等五塵的外色,有對的粗色,無對的細色,不染污的勝色,染污的劣色,去來的遠色,現前的近色,都是總略的積聚顯現的差別。總攝這一切品類差別的色法,即說名為色蘊。如是受想行識,亦都具有這樣的積聚義,所以色等五種總說為蘊。從這蘊的定義,就可以知道,五蘊不能夠攝持無為法,因為無為法是恒常不變的,與蘊的積聚義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論界品頌》說:‘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但是,一切有為法,五蘊就可攝盡。前一聚色,攝盡了物質界;后四聚心法,攝盡了精神界。不相應行,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無別體,即在色等法中所攝。所以五蘊這個名相,色括了有情世間和器世間,并且以蘊義肯定了一切有為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的顯現。因此學佛的人,假若能夠對于五蘊有清楚的了解,也就能夠認識自己和世間的真相。
(二)別釋體用
甲、色蘊
色有變礙二義:變指一切物體的本質和現象都是時刻不停的在變動;礙指一切物質的體質互相障礙,如手與手礙,物與物礙;凡具有這質礙的東西,皆名之為色。由此可以知道,佛典中所說的色,不是專指青黃赤白等顯色的色,而是概括了一切的物質。所以色之一字,把整個的物質界都攝盡了。同時變礙義,即簡別了心心所不相應行和無為法,因為心心所等有變義而無礙義,無為法則變礙兩義俱無,唯獨色法變而有礙,所以變礙二義,是色法特有的定義。
色蘊是什么?總括地說:就是四大種所造色。
(表二十)
(一)四大種是:地界、水界、火界、風界。地界以堅勁為體性,水界以流濕為體性,火界以溫熱為體性,風界以輕動為體性。界是能持義,即地等能持自相及所造色,令其相似相續不絕。大有四義:一為所依大,與一切所造色為所依處。二體性寬廣大,地等四種,遍在一切色上,無一物而非所造。三形相大,大地大由,為地大的增盛;大江大海,為水大的增盛;猛焰赤火,為火大的增盛;疾猛大風,為風大的增盛。四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攝,火界能熟,風界能長,乃至成壞世界,作用廣大。地等具有這四種大義,所以各得大的名稱。種是因義、類義。地等四大,能為生、依、立、持、養五因,起造眾色,是為因義。種類各別不同,是為類義?!洞蟪朔ㄔ妨x林章》大種造色章說:‘虛空雖大,不能為因;內種子等,雖能為因,體相非大;所余諸法,非大非種;由此地等,亦大亦種,故名大種?!@是對于大種的四句分別,列(表二十)如上:
這四大種,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地水火風不同:四大種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常人的肉眼是看不見的,是身根所覺的一分觸塵境界,以純一的堅濕暖動為體性,略近于科學上所說的質力。通??匆姷牡厮痫L,不是純一的堅濕暖動,而是一一之中都有堅濕暖動的體遍相入,屬于所造的顯色和形色,是眼根所見的色境,不過由地等各別的增盛而顯現為地水火風的相狀。四大是能造色,通常所見的地水等是所造色,兩者的區別明顯可知。
四大種幾識能緣呢?有三識能緣,即身識、同時意識、阿賴耶識。
四大種普遍于五根五塵,由此可以大概地分為二類:一有執受大種,就是根身。二非執受大種,就是器界。這二類大種,貝通有漏無漏的依正二報,如佛有清凈圓明的報身四大,和微妙莊嚴的凈土四大。
(二)所造色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這十一種色,皆是四大種起造而有,四大種是能造,十一色是所造,所以名為所造色。
造是因義,由四大種為因,所造色生起,即攝在一處是造義。故《瑜伽師地論》五十四卷說:是同一處,攝持彼義,名之為造。四大種為因的意義有五種:(1)生因,即是起因。四大種一切時皆將帶諸造色生起,一切造色若離開了大種,決不能單獨生起。(2)依因,即是轉因。一切所造色,以大種為依住,假若舍去了大種,就沒有功能力量依據于別處而生起。(4)立因,即是隨轉因,一切造色,假若大種起了轉異變壞的時候,也就隨之而轉異變壞;即所依的大種與能依的造色,損益安危是共同隨轉的。(4)持因,即是住因。一切所造色能夠相似相續的生起不絕,是由大種攝持令住的力量,若大種不攝持令住,則一切造色當即間斷。(5)養因,即是長因。由大種資養的功能,一切造色得以增長,造色由大種養而長,所以是養因。
以上五種,即四大種具有的五種因力(皆依《對法論》),能起造諸色,所以得名四大種。這五種因力,雖然四大種完全具有,但諸所造色,卻不必完全具足五因。
所造色中的第一眼根,乃至第五身根的根,是增上義、出生義;即由眼等根為有力的增上,才能出生眼識等的了別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為主力,枝葉等才能生長;眼等根于眼等識的生起作用也是這樣,所以名之為根。
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種所造的清凈色為體,是前五識的俱有不共所依根,(五識的俱有依有四種:即同境、分別、染凈、根本,在識蘊中說。)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眼以照了為義,以色為境,為眼識的所依。耳以能聞為義,以聲為境,為耳識的所依。鼻以能嗅為義,以香為境,為鼻識的所依。舌以能嘗為義,以味為境,為舌識的所依。身是積聚義、依止義,(雖然根、大種、造色并皆積聚,但身根為彼等多法依止積聚其中,所以獨得身名),以觸為境,為身識的所依。
根有兩種:一凈色根,二浮塵根。浮塵根,又名世俗根、粗色根、根依處,或名扶根塵。浮塵根浮露在外面,與外塵交接,如眼球、耳輪、鼻腔等的浮根四塵,及身根的四肢百骸都是,為有見有對的粗色。凈色根,又名勝義根,體是殊勝微妙,無見有對的清凈色。眼等五根,是屬于凈色根,體是不可見而有發識作用的清凈色,是佛菩薩的天眼所見的境界。有這清凈的色根,眼等識即生;沒有這清凈的色根,眼等識即不生。如眼根已壞的人,雖然浮塵根沒有變異,也不能發起眼識的作用;故清凈色根,為發識的主力。五凈色根安住的情形,《廣五蘊記》和《俱舍論》都說,舌身二根的凈色周遍在所依的浮塵根處,眼耳鼻三根的凈色,則于所依處一分安住。但是《對法》和《瑜伽》兩論,則沒有周遍和一分的簡別。
眼的差別有五種:一肉眼、二天眼、三慧眼、四法眼、五佛眼。五眼中的初二眼屬于色蘊所攝,后三眼非蘊所攝;于中慧眼、法眼二種為無漏慧根,佛眼一種通于前四。這里所說的眼根即肉、天二眼。以上說眼等五根竟。
(表二十一)
第六種、色,是眼根所對眼識所緣的境界。有顯色、形色、表色三類。顯色即青、黃、赤、白四種,是分明顯現的色相,所以名為顯色,是色的實體。形色即顯色積聚的分位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煙、塵、霧、迥色、空一影色等二十種有比較對待的形狀,所以名為形色。表色即有情的動作,是有所表示的,所以名為表色。這有取、舍、屈、伸、行、住、坐、臥八種。表色即顯形的差別業用,離開了顯形二色,并無別體。顯形表三類色,又各通妙、不妙、俱相違三種,這是從諸色的共有相上而建立的三種色間。《對法》說青等諸色,由六因建立:一相故、二安立故、三損益故,四作所依故、五作相故、六莊嚴故。如(表二十一):
前表是依《雜集論》第一卷說青等二十五色,由六因相配建立而列。即彼論中說顯色四、形色二十、表色一,共為二十五種,對于表色則未開說。若依《瑜伽師地論》第一卷兩說中的后一說法,則開顯色為十三種,即青等四色以外,加光等八種,及空一顯色為九,共青等四總為十三。開形為十種,即長短等。開表為八,即取舍等。為了對于表色明顯易知,故依《瑜伽》開表為八而列入表中。
第七、聲,是耳根所對,耳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論》說十一種聲:即可意、不可意、俱相違,因受大種、因不受大種、因俱大種,世所共成、成所引、遍計所執,圣言所攝、非圣言所攝。因受大種等三,是從能發聲的因上顯其差別。受是執受,是有情的名稱,非執受是無情的名稱,具是通有情無情兩種。執是攝持義,受是領覺義。心法是能執受,色法是所執受。由心法攝持的色法,在領納受境的時候能生起苦樂感覺的大種為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為執受大種因聲;如兩手相擊、說話歌唱等的聲音。沒有心法執受的色法為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為非執受大種因聲:如樹林流水等聲音。由有執受的大種和沒有執受的大種同時起用而發出來的聲音,是為俱大種因聲:如用手擊鼓相桌等的聲音。這聲的分類多少,《五蘊論》、《顯揚圣教論》、《瑜伽師地論》、《雜集論》各有不同?!段逄N論》唯說因受等三。《顯揚》第一說聲有九:可意等三、手擊、扣弦、世俗、養命、宣法、谷響?!惰べぁ返谝徽f有三類:初有十八,即螺、鼓、舞、歌、樂、戲、女、男、風林等,明了、不明了、有義、無義、下中上、江河等,斗爭、喧雜、受持演說、論議決擇。次類有三,即因受等。后類有三,即可意等?!秾Ψā氛f十一聲更以五種因相配顯示其差別,這里依《對法》所說列表:(見表二十二)
(表二十二)
可意等三種,由境有勝劣,情有順違,故成益成損;可意的益,不可意的損,俱則通于二種。因受等三,由發聲的音大種別故,聲成差別。世成等三,其言雖同,依人成別。或由人有別故亦成差。世所共成,就是世間所說的諦實非諦實語為世俗共所許故,名世所共成。成所引的成,是成滿義,由諸圣共許的因而成起言說,名成所引。外道執心,稱為遍計,因彼執心而起言說,名遍計起。這世所共成等三,即依世俗、勝義、有執而分。圣言等二,由情有順違,言成差別。這里所說的圣以所言不虛,契實名圣,非是證果名圣。即圣言量,是可信的至實之言,故名圣言。非圣翻此可知。
第八、香,是鼻根所對,鼻識所緣的境界。有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異香六種。通常以香為臭的對此氣氛,實際說來,香亦攝臭,故說為惡香。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于五蘊有順適的作用,是為好香;如沉麝等。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于五蘊身起違逆損害的作用,是為惡香;如腐穢的臭氣等。若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于五蘊身沒有利益和損害就是平等香;如塊石等。俱生香即旃檀等,其香氣與本質俱時生起,故名俱生香。和合香即由各種香料和合制成的線香末香等。變異香即水果變異成熟而增盛的氣氛等。好惡等三,若依境說好益惡損,平等雙非。若依情說,香臭具有益損的意義。前面所說的眼耳所取的色聲二境,都是有空間距離而緣取其境,鼻舌身三識緣境的時候,都是合中取境,故說與鼻識結合而緣。關于香的建立,《瑜伽師地論》和《五蘊論》同舉好香、惡香、俱非三種,《顯揚》說略有二類,好惡等三,俱生等三,共為六種,與《對法》相同?!秾Ψā妨⒋蠓N,如上所說,并以三因相配。列表如(表二十三):
(表二十三)
這六種香,都是實有,經論中沒有明文說香是假法故。問:好惡等三,攝法已盡,何須更立俱生等三呢?答:事類不同,安立初三種:起用時別,復立后三種?;驅⒕尘托?,安立初三種:忘心說境,復立后三種。
第九、味,是舌根所對,舌識所緣的境界?!秾Ψㄕ摗妨⑹N:苦、醋、甘、辛、堿、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這十二種味,無文說假,故皆實有。《五蘊論》僅立苦醋等前六種,無有后六;《顯揚圣教論》中有可意等后六,沒有前六;《瑜伽論》第一卷立前九種,不立俱生等三。諸論這樣不同的建立,并不相違,僅僅是總別的開合而已。苦醋等六種,是味的差別體相。可意等三種,是味上損益差別的共相。俱生等三種,是味上起用的差別相??偧磩e故,《五蘊論》不說后六種。別即總故,《顯揚圣教論》不說初六種??倓e義具,《瑜伽論》、不說俱生等三,可意等總已攝盡故?!秾Ψā芬烙星?、事相,起用時的差別,在可意等外,建立俱生等三種;總別周悉,最為無諍。并以三因相配建立,故十二種味,不增不減。列表如(表二十四):
(表二十四)
第十、所觸一分,是身根所對,身識所緣的境界?!秾Ψā氛f二十二種:滑、澀、輕、重、軟、暖、急、冷、饑、渴、飽、力、劣、悶、癢、黏、病、老、死、疲、怠、勇。觸有二種:一能觸、二所觸。能觸中又二:一觸心所法,二能觸身根。所觸有二:一能造四大種,二所造觸處。為了簡別能觸,故說所觸。所觸中有能造的地等四大,如前已說,這里唯是分辨所造的滑澀等,所以說言一分。這所觸一分,《五蘊論》里,列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七種。但有等字,若據《對法》,即等軟暖等十五法,總為二十二種?!惰べふ摗返谝患拔迨?、《顯揚論》第一等,除一二法外,大體相同。(《瑜伽》第一增怯立二十三,五十四減暖急立二十,《顯揚》第一立二十二,有暖無軟。)《五蘊論》列七觸名中,前四種安置性字,后三種則沒有性字:《瑜伽》第一列名中,也是在滑、澀、重、輕、軟五觸后加性字,其余的則都無性字?!惰べぁ肺迨木頂z決擇分里舉觸的依因也是這樣,《對法》列二十二觸,則都沒有性字。關于有性字無性字的道理,是因為滑澀等是從自性立名,以滑即性,故言滑性。澀性等準例可知。其余觸法,皆從果上立名,所以不置性字。如《廣五蘊論》說:‘暖欲為冷,觸是冷因,此即于因立其果稱……。欲食為饑,欲飲為渴,說亦如是?!@就是說,由內身有觸力令欲暖,有觸力令欲食,有觸力令欲飲,所令的欲名冷饑渴;即能令的觸從果為名,名冷饑渴。因為冷饑渴等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則無從顯現,故以因從果而立觸名。《對法論》以相故、摩故、稱故、觸故、執故、雜故、界不平等故、界平等故八因相配建立二十二觸,《瑜伽》五十四卷攝決擇分中說有諸觸建立的依因十八種。這里共列如下(表二十五):
(表二十五)
《瑜伽論》攝決擇分所舉的十八依因,是依大種六位差別而說,即一凈不凈位、二堅不堅位、三慢暖位、四和合位、五不平等位、六平等位。隨其所應建立前觸,不增不減。
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的色。略有五種:(1)極略色、(2)極迥色、(3)受所行色、(4)遍計所起色、(5)自在所生色。這五種色,是意識的所緣境,在十二處中的法處所攝,故名法處所攝色。這里分別解釋如下:
(1)極略色:《對法論》說極微為體,即除迥色等余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極是至義、窮義,略有二義:一總義,總略眾色分析至極微名極略色。二少義,分析眼等諸根色等諸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略是總略,略色之極故不稱極微,而稱名極略。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故名極略色。
(2)極迥色:《雜集論》說:‘即此離余礙觸色?!钥战缟珮O微為體。即于空界明暗色析至極微總名極迥,故迥色即明暗色,但非一切明暗色都是迥色,因為明暗色有兩種:一空一顯色,即在上的明暗,大虛空所現的明色。二迥色,即在下的明暗,屋宅等間所現的明暗色。
(3)受所引色:《對法論》說:無表色為體。無表總有三種: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無表,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皆以善惡思心所種子為體。律儀是善;不律儀是惡;非律儀非不律儀是處中無表,即若有布施或打擊等是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收。但其思心所種子即屬于善惡類中,故沒有別的處中無表的思心所種子。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別解脫戒。二定俱無表,即八等至俱有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戒勝故以為名。三無漏無表,即等至俱有的諸無漏戒。律儀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都是依發動和防止身語善惡的思心所種子上建立的。這思心所的功能種子,本來不是色法,就它所發動和所防護的身語色邊假說名色。思心所種子,是潛藏在心識中的功能。不能表示自己內心的善惡令他知故,所以名為無表。約不能表示善惡業與所發所防的身語色二義,總合說名無表色。這些無表,為受所引起。受是領受,引是引發,因教理或從師所領受其義,而引起發防身語色的思心所種子,是受之所引,故名受所引色。雖然定共戒、道共戒得不從他受,但約得定道的方便時亦從師教來說,亦名受所引。不律儀由自發誓定期,或從他受,皆是受所引。
(4)遍計所起色:《雜集論》說是影像色,即散位獨生意識,通三性能遍計度心所變的根塵而無根塵用,乃至水月鏡像等境,沒有實用的影像景色,就是遍計所起色的體。影像色境從能遍計度的意識所起,故名遍計所起色。
(5)自在所生色:又名定果色,《雜集論》說以解脫靜慮所行境色為體。解脫指四解脫,即四無色定。靜慮即四靜慮。即由殊勝的定力于一切境色皆得自在,隨意轉變色聲香味觸等境色生起。定通無擁滯障礙,若為自在,果色從彼定力生起,故名所生,所生即色、或自在之所生色,故名自在所生色。
這五種色,前四皆假。極微無體,由現行者的智慧分析粗色至最細邊際,建立極微,非為有體。如《瑜伽師地論》第三卷說:‘復次于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蕵O略極迥兩色俱是假有。據《成唯識論》說,無表是依思愿善惡分限假立,《成業論》也說依善惡二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故知受所行色亦是假有。遍計所起色是假無疑。定自在所生色,有實有假,圣者可變,皆能成實有用,極殊勝故。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故是假有。
總上所說的四大種及大種所造的十一種色法,就是整個的色蘊。在《廣五蘊論》中,把它總略起來攝為三種:一可見有對色,二不可見有對色,三不可見無對色。這里所說的可見不可見,是指眼所見的色法為可見,意識所緣為不可見。有對無對,是說有能所礙者為有對,非能所礙者為無對??梢娪袑Φ纳ǎ达@色與一切的形色和表色。不可見有對,即眼耳等五勝義根,和聲香味觸。不可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以《顯揚圣教論》十八卷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第三無見相等四無對相。又《瑜伽師地論》六十六卷:‘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蛇@答中明定果色大種所造差別,故知法處所攝色總是無見無對。
乙、受蘊
受是領納義,這是一個領取納受所緣境界的心所,能生起欣求的愛欲。在我們所緣的境界方面有與我們身心上相違、相順和中庸的三種,所以能緣的心上也就生起了苦、樂、舍三種不同的感受。因此有苦樂舍三受的差別建立,是為三受門。即領納相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納相順的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納中庸境相對于身心非逼非悅,說名舍受。對于樂受未得的時候,有希望和合的愛欲,已得有不愿乖離的愛欲;于苦受未得的時候,有不愿會合的欲,已得時有乖離的欲:于舍受起不合不離的非二欲。
諸論中又于苦樂兩受里從所依根上分出憂受喜受,成為苦樂憂喜舍五受門。從苦樂中分出憂喜,根據《成唯識論》卷五所說有三個理由:一由逼悅身心的行相有所不同,逼悅于身上,說名苦受樂受;逼悅于心上,說名憂受喜受。二由無分別有分別的不同;即逼迫和適悅在前五識上,都沒有隨念分別和計度分別,說名為苦受樂受;逼迫和適悅在意識上是有分別的,說名為憂為喜。三由粗重輕微有差別,即在五識上的逼悅,都是粗重的。說名為苦為樂;在意識上的逼悅都是輕微的,說名為憂受喜受。
為什么舍受不分為兩種呢?因為非逼非悅的舍相在五識和六識上都沒有差別,平等無異,所以不分。
總起來說,三受是約領受義邊建立的,五受是約從根生義邊建立的。列表如(表二十六):
(表二十六)
又《對法論》在建立受蘊門中,依四因、五位、七類的差別,總說二十七受。第一位和第一類有六種:即眼觸所生受、耳觸所生受、鼻觸所生受、舌觸所生受、身觸所生受、意觸所生受,這是約所依的根生義邊來說的。第二位和第二類有三種:即苦受、樂受、舍受,這是約受的自體而說的。第三位和第三類有六種:即樂身受、苦身受、不苦不樂身受,這是依五識相應的關系來說的。樂心受、苦心受、不苦不樂心受,這是依意識相應的關系來說的。舍心受并包括七八二識。第四位有第四和第五兩類。第四類三種:即樂有味受、苦有味受、不苦不樂有味受。味是貪著,有味受即自體愛相應的受。這是約攀緣自己內身起味著的染行相來說的。第五類有三種:即樂無味受、舌無味受、不苦不樂無味受。無味是無貪著,即自體愛不相應的受,這是約緣慮自己內身不起味著的清凈行相來說的。第五位有第六和第七兩類,第六類有三種:即樂依耽嗜受、苦依耽嗜受、不苦不樂依耽嗜受。耽嗜受是貪愛,耽嗜受即妙五欲愛相應的受。這是約緣外境欲塵生起雜染行相來說的。第七類有三種:即樂依出離受、苦依出離受、不苦不樂依出離受。出離是不貪愛、出離受即貪愛不相應受。這是約緣慮外境不生貪愛的清凈行相來說的。
總上五位七類共計二十七受,由四因建立,所以不增不減:(一)由所依故,建立第一位的六種,即約生起受的所依六根建立六受。(二)由自體故,建立第二位的三種,即依苦樂舍三受的行相類別顯示受的自體。(三)由集所依故,建立第三位的六種,集是總攬義,總攬別法為一,故名為集。集五色根類,總名為身,集六七八三心根類,總名為心,從色心二種所依生起身心二受:即集色根所依建立樂苦舍三種身受,集無色根所依建立樂苦舍三種心受。(四)由雜染清凈故,建立第四位的六種,和第五位的六種,染是有漏,清凈是無漏。雜染與清凈,各攝兩門,雜染中攝第四位中的樂有味受等三種,和第五位中的樂依耽嗜受等三種;因為有味與耽嗜,俱是雜染行相,僅僅是從緣內身和外境的不同上分為兩類,所以都在雜染門中所攝建立。清凈中攝第四位的樂無味受等三種,和第五位中的樂依出離受等三種,因為無味與出離俱是清凈行相,僅僅是從緣內身和外境的不同上分為二類,所以都在清凈門中所攝建立。這五位七類由四因建立的二十七受,又可總為八義:(一)約根生義說眼觸所生受等六種,(二)約自體說苦等三種,(三)依五識身相應說樂身受等三種,(四)依意識身相應說樂心受等三種,(五)約緣內身染行相說樂有味受等三種,(六)約緣內身凈行相說樂無味受等三種,(七)約緣外境染行相,說樂依耽嗜受等三種,(八)約緣外境凈行相說樂依出離受等三種。(如列表二十七)
(如列表二十七)
丙、想蘊
想是取像為性,能生起種種的言說為用。我們內心緣慮境界的時候,最初一剎那,并沒有形相的感覺,由這想心所生起,才勾畫出種種的相狀:如色相、聲相、香相、味相、觸相、男相、女相、生相、異相、滅相等差別決定相。并且隨其所見所聞所覺所知的相狀而安立種種名言,起種種言說。
總起來說,想有二種:(一)有相想,(二)無相想。有相想就是能夠取境界相狀隨起種種言說的一切想,具有明了和分別兩種意義,所以名為有相。在這有相想里,又有種種差別,約所依根可以分為眼觸所生想,乃至意觸所生想等六種。約境界可以分為欲界想、色界想、空無邊處想等的差別。無相想,就是能緣心上或所緣境上,缺明了或缺分別,或二種俱缺,是為無相想。這有三種:(一)不善言說想,如欲界的嬰兒等,因未學語言,在緣色等境界的時候,雖然境界有相,但不能分別了解它為色等,故名無相想。(二)無相界定想,即遠離色、聲、香、味、觸、男、女、生、異、滅十相的無相涅槃想,涅槃無相,緣涅槃的想,名無相想。并不是能緣彼境的相分沒有,而是境無相,故名無相。與定相應,所以名無相定。(三)有頂想,頂是極義,三有之極,故名有頂。即非想非非想處定。有頂定雖有分別,想不明利,不能于境勾畫種種相狀,故名無相想。這里把有相想和無相想的差別,與明了分別的差別,列表如(表二十八):
(表二十八)
《對法論》第一卷,在建立想蘊文中,詳說諸想,述記根據《顯揚圣教論》第五卷想蘊建立差別的,三位義配釋,顯示諸想的差別:第一位約所依差別,建立眼觸所生想乃至意觸所生想:第二位約作意差別,建立有相想和無相想;第三位約境界差別,建立小想、大想、無量想、無所有處想。如列表(見表二十九)
(見表二十九)
丁、行蘊
在五十一個心所中,除去受想兩個心所之外,其余相應的心所法和不相應行法,總集起來,都是行蘊所攝。行有遷流、造作兩義:遷流義通一切有為法,一切有為法皆念念不住的在遷變流動著,故名為行。造作又約廣義來說,亦通一切有為法,因為一切有為法皆是因緣造作而有故,若就特勝的造作義來說,即唯是思心所了。思以造作為相,能令心心所造作善染等故。諸論中說行蘊的體,有總別兩種:總以一切相應的心所法和不相應行法為體,如《廣五蘊論》說:‘云何行蘊:謂除受想,諸余心法及心不相應行。云何余心法?謂與心相應諸行?!纯傁喑鲶w。別即以遍行中的思心所為主,在相應法中,思力最勝,與一切行為導首,能作令心法等成善染等:約以勝說,即以一思為行蘊之主,故諸論中據勝為論,以思為行蘊。如《對法論》等皆是。
《對法論》在建立行蘊門中說:‘云何建立行蘊?謂六思身,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由此思故,思作諸善,思作雜染,思作分位差別。又即此思,除受及想。與余心所有法,并心不相應行,總名行蘊。雖除受想一切心所有法及心不相應行皆行蘊相,然思最勝,與一切行為導首,是故遍說。’思作善即信等心所。雜即貪等煩惱和隨煩惱,雖然思亦作令遍行等,因遍說性類,所以但說善染。又思亦能造作無記性,以無別體類,故論不說。分位差別,即不相應行?!讹@揚圣教論》第五卷依三種差別建立行蘊:(一)由勝差別,即取思心所為主,一切行中,思力最勝,作令心等成雜染清凈法故。(二)由依差別,即從眼等所依建立六思身,即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三)由諸行施設差別,建立諸余相應法和不相應法。這施設差別有三種:(1)雜染施設,建立煩惱及隨煩惱。(2)清凈施設,建立信等十一法。(3)分位施設,建立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惰べふ摗肺迨碚f行蘊自性,由五種類令心造作:‘一為境隨與,二為彼合會,三為彼別離,四能發雜染業,五令心自在轉?!?五十三卷末說行蘊差別有五種:(一)由境界說六思身,(二)由分位說二十四不相應,(三)由雜染說根本煩惱及隨煩惱,(四)由清凈說信等十一法,(五)由造作說遍行別境等。如上《雜集》、《顯揚》、《瑜伽》三處所說行蘊的體相和差別,完全一致。為了醒目,如列表(見表三十):
問:心所相應法及不相應法皆行蘊所攝,為什么唯除受想兩個心所別建立為蘊?答:外道等計執受想二法為生死因,修八等至定,此受想二種殊勝故,—色界靜慮有殊勝的喜、樂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所以別成二蘊。據理而論,受想兩個心所,實亦由思作令成善染法,此約據勝為論,根據《俱舍論》的說法,受想二種別建為蘊,有三個理由:如《俱舍論》界品頌說:‘凈根、生死因、及次第因故,于諸心所法,受想別為蘊。
(表三十)


(一)凈根:凈就是煩惱,根是根本,意說在家人對于五欲起貪等煩惱,都由有受心所;出家人起我執妄見,都由有想心所,起顛倒想;故受想二法為生起煩惱最勝的根,所以別立為蘊。(二)生死因:生死是迷的結果,招引這迷果最勝的因,即受想心所;眾生流轉生死,即由于耽著受樂,生起倒想,故受想為流轉生死的根本,所以別立為蘊。(三)由次第:《俱舍論頌》說:‘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生?!从梢娚ㄒ焉痤I受,由領受而生取像的想,由想而起造作行,乃至生諸了別。受想為領境取像的生造作行及了別識的主要過種的心所法,故特立為蘊?!毒闵嵴摗肺恼f:‘謂受與想,于諸行中,相粗、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DIV>
問:若據造作或遷流為行義,則其余的四蘊亦名為行,為什么唯行蘊獨得行名呢?答:其余的四蘊,雖然也具行義,但攝行甚少,并且又各以特義別立蘊名,故不名行蘊;而行蘊攝行多故(七十三法)所以獨得行名。
行蘊所攝的四十九個心所相應法的體性業用,和二十四個不相應行法的意義,皆如五位百法中已釋,這里就不再說了。
戊、識蘊
識是了別義,即于所緣境分別了達為性:有心、意、識三種名義的差別。這心意識三義,對于八個識來說,有通有別,通則三義皆通八識,如《二十唯識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別則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如《成唯識論》第五卷說:‘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差別;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余六名識,于六別境,粗動間斷,了別轉故?!x差別,已如五位百法第一心法中辨釋,這里不再重說。
在這識蘊中略述十二義如下:
(一)得名:識的差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眼等六識,都是從所依的根得名眼識,乃至得名意識。第七末那,譯言為意,是思量義,因為這恒與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四惑相應,思量第八見分為自內我,所以得名末那,是從相應立號。第八阿賴耶,譯言為藏,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這是第八識的當體功能,所以得名阿賴耶,是從功能受稱。又八個識中,唯第八阿賴耶得名根本識,如樹之根,為枝干花葉等所依的根本。第八識為心系的總主,為一切法的種現所依處,所以獨得名根本識。前七種識,則名轉識,因為前七識的體性都不能如第八識之一切時處(除已轉依位)恒常無記,而有三受故轉,三性轉變,緣境轉易,所以總得名轉識。
(二)所依:八識在生起現行作用的時候,都有所依,所依就是依止、仗托的東西。所依總有三種:
(1)因緣依,即種子依,體即親生自體現行作用的種子,這是心心所法各自熏在阿賴耶識中的功能勢力,一切心心所法,離去了這親因緣種,就決定不能生起現行作用。因為這種子是生起體用的親切力量,所以名為因緣依。
(2)增上緣依,即俱有依,眼根等內之處,一切心心所法,皆必須憑托這個所依,才能生起現行作用,離去了俱有所依,必不生起。俱有依,即能依所依俱時而有的意思。前五識的俱有所依,決定有四種:[1]同境依,就是眼等五色根。這五色根與眼等五識同取現境,即眼識依眼根同取色境,乃至身識依身根同取觸境,所以得名同境依。[2]分別依,即第六意識。眼等五識,只有自性分別,緣境的時候,不能明了分別,深取所緣相,必由五俱意識助令五識明了取境,故第六意識,是前五識的分別依。[3]染凈依,即第七識。五識的行相淺,沒有計執,所以五識本身無染,由受第七識的染污而成有漏;若第七識究竟清凈時,前五識亦轉為成所作智而成無漏,所以第七識是前五識的染凈依。[4]根本依,即第八識。第八識恒常不斷地相續現起,為諸心心所生起現行根本,故第八識是前五識的根本依。四種俱有所依中,前第一種是不共依,即眼識唯依眼根,乃至意識唯依意根,所以得名不共;后三種是前五識的共同所依,故名共依。第六意識得俱有所依只有兩種:即第七識及第八識,第七識是不共依,第八識是共依。前面說五識亦以第七為染凈依,又第八識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怎么說第七是第六的不共依呢?這是因為第六依第七,具有親近和相順兩義,前五識和第八識之依第七,就不具足這兩種意義。近是親近,即第六識生起現行作用的時候,由第七識給與殊勝的增上力量,如眼等識之依眼等根,故第七是第六親近的所依根。非如眼等識之依第七是疏運的所依。相順是有漏無漏相同隨順,就是第七有漏的時候,第六決定是有漏,第七轉成無漏時,第六亦決定轉成無漏。第八雖以第七為俱有依,但第八識則不與第七同起計度,故沒有相順的意義。第六依第七俱這親近和相順兩義,所以是不共的俱有所依。第七末那的俱有依,只有一種,即第八識,假若沒有阿賴耶識,末那決不能生起作用,第六識間斷對于第七之生起,不能給與力量故。如《楞伽經》第九說:‘阿賴耶識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余轉識得生?!诎俗R的俱有依,也只一種,即第七識,第七末那常時相續,所以對于第八的生起能給與力量,這就是七八二識更互為俱有依的意義。所以《瑜伽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而轉。
(3)等無間緣依,即開導依,體即無間滅意,就是八個識各各前念的自識。諸心心法生起,皆須仗托這個所依,離去開導依,決不能生起現用。開是開避或離開,就是讓出空位的處所;導是引導令生,即前念心法謝滅下去,當體即讓出了后念心心所生起來的道路,后念心心所依著這空隙無阻的道路生起現行作用。假若前念心不滅,則后念心心所決無生起之可能,所以一切心心所法,離去開導依,決不能生起作用來。
總上所說,八識各有一因緣依,離了親辦自體作用的功能種子,決不生起故。俱有依前五識有四種,即同境、分別、染凈、根本四種所依。第六意識有二種,即第七第八。七八二識各有一種,即二識更互為依。等無間緣依,各有一種,即前念謝滅的意?!稑幸房倲z所依頌說:‘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列表如(表三十一):
(表三十一)
(三)緣境:八識從三種所依生起現用,對于所緣的境界,各有寬狹。眼緣色,乃至意緣法,第七緣第八,第八緣三類境。眼緣色境,是緣青黃赤白等顯色,不緣長短方圓等形色。以前五識任運起,唯緣五塵實法,不緣假法故。耳緣聲境,唯緣徑直聲,不緣屈曲,屈曲是聲波上的轉折假法故。鼻緣香境,緣好香、惡香、俱生香、和合香等。舌緣味境,即緣甘、辛、苦、醋等。身緣觸境,即冷、暖、滑、澀等。第六意識具自性、隨念、計度等一切分別了別識中最為勝故,能緣一切境界,色心過未有無假實等法,沒有不能緣慮的。第七末那緣第八識見分,恒常無間地執為自內我,不緣相分識中種子及相應法以為我所,我我所執不俱起故;以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無容別起我所執故。第八識緣三類境:一有根身,二器世界,三種子。有根身,是指諸大種造色等合聚名身,或依止義名身,根即凈色及根依處,有根的身,名有根身。器世界即有情所依的世界,如器具為事物的所依,故世界名器。種子即第八識中保藏的一切親生自果的功能,這功能遇緣和合能起現行作用,如世間豆麥等種,遇著水土陽光等助緣,即能生起苗芽等作用,內識功能也是這樣,從譬喻得名,故名種子。第八識緣這三類境,是于境生起執受。執有攝持兩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壞。受有領覺二義:一領以為境,二令生覺受。第八識在緣種子方面,具有執的兩義,即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具有受的一義,即領以為境。第八識在緣根身方面,則四義具足。在前三義上,更加令生覺受。第八識在緣器世界方面,于執受中各具一義:執一義即但持令不壞,受一義即但領以為境。這是第八識緣三類境的差別意義。列表如(表三十二):
(表三十二)
(四)生緣:八識生起現行作用依托的因緣等可依,與緣慮的境界,及協助生起了別的作意等,通稱為識的生緣。由于諸識行相有粗細、緣內緣外、間斷不間斷等的不同,因此借助的生緣也就有多少的差別。眼識現行,若依肉眼來說,必須具足九緣才能生起:即空、明、根、境、作意、根本、染凈、分別、種子。空就是眼識,緣色境時必有的一定的距離的空間,明就是光明,根即凈色根,境即色塵,作意即遍行中警動眼識在遇緣時生起了別用的心所,根本即根本依第八識,染凈即染凈依第七末那,分別即分別依第六意識,種子即親生眼識自體的功能。在這九個緣中,任隨缺少一種,眼識就不能生起作用。若依天眼來說,則除空明兩緣,雖有墻壁等障,和黑暗之中,因天眼的視力特殊,仍然徹見無礙。耳識從八緣生,在前九緣中,除去光明。鼻、舌、身三識,依七緣生,在前九緣中除去空和明兩種。第六識依五緣生,即根、境、作意、根本、種子。根就是俱有依第七末那,亦即是第六識的染凈依,攝染凈于俱有根中,故略去不說。七八二識從四緣生:即俱有根、所緣境、作意、能生種子。這七八二識都不說根本依,因為在第七識望第八識來說,第八就是第七親近的俱有依,在第八識來說,根本依就是它的自體,所以七八二識也就不必再立根本依了。
(五)心所相應:八識心王生起緣境用的同時,還有很多心所生起來幫助它了別所緣境相的差別部分。因為心王在緣境的作用上,只能取境的總體相,而心所則取境的總相和差別的義相,能幫助心王于所取境相完成了別總體和差別的任務。所以心王生起,同時必有很多心所生起,這叫做王所相應。相應就和合俱轉,即心所與心具四平等義,非定一異,故成相應。就是時間、所依、所緣、體事四義平等:(1)時間平等,即一聚心王心所必同一剎那俱起,才得名相應,這就簡去王所雖同一聚,但在時間上是前后相望,則不名相應。(2)所依平等,即王所必依于同一的俱有依和等無間緣依,方得名相應。若不同一所依,如異識的王所相望,便非相應。(3)所緣平等,就是一聚王所的所緣相分雖各有其體,但是其相分必是相似的,方得名相應。簡除那不相似的相分和別異的見分,不名相應。(4)體事平等,體事即自證分,就是王所各一自體相似,得名相應。簡別體,雖具上三義,也不名相應。上四義中,前二義是同一平等,后二義是相似平等,故《成唯識論》說,時依同所緣事等,名相應義。
八識相應的心所各有多少呢?第八識唯與遍行五所相應。為什么不與別境等心所相應呢?因為互相違逆,所以不能相應。如《成唯識論》卷三說:欲是希望,于所愛樂的事相上起,第八任運緣境,無所欣求。勝解是印持,于決定的事相上起,第八識的行相懵昧,境非先不定,故不需印持。念唯明記曾所經過的事,第八識昧劣,恒緣任運現在境相,不能明記曾所受境。定能令心專注一境,第八任運,隨業轉起,剎那別緣新起境相,并非一境專注?;畚ê啌窆Φ逻^失俱非的事理,第八行相,微細昧劣,不能簡擇。所以第八識不與別境心所相應。第八識唯是異熟無覆無記性,故信等十一個善心所,貪等二十六個染污心所,都不相應。惡作等四個心所,雖有無記性分,但非一切時常起,有間斷故,亦定不相應。
第七識與十八個心所相應:即我癡、我見、我慢、我愛四惑,遍行五數,八大隨煩惱,并別境中的慧。我癡即無明,愚于我相,迷無我理。我見即我執,于非我法,妄計為我。我慢就是倨傲,倚恃所執的我,令心高舉。我愛即我貪,于所執我,深生耽著。根本煩惱有十種,為什么只有四種相應呢?如《成唯識論》四卷說:有了我見,其余的四見不生,因為見是從染慧為體,在同一心中,不能容許有兩慧并生。為什么第七于五見中唯有我見呢?五見中的見取和戒禁取及邪見,是分別心生,唯見道所斷,這第七識相應的煩惱,唯是任運俱生,是修道所斷故。我所見及邊見都是依有我見以后生起來的,第七相應的我見,任運恒緣,內相續生,不假借邊見等后起。前二通緣內外,第七恒內執我,無有間斷,不容余見互相續起,故唯有我見。為什么不與疑和嗔相應呢?由見力審決,疑行猶豫,兩相乖返,故無容俱起。愛著我故,嗔慧不生。故第七識在根本煩惱中,唯具四種。遍行五所,凡有心起,皆定相應,八大隨惑,遍諸染心,有覆末那,是染污心,所以相應。我見雖是別境慧攝,由義差別故開為二:慧是別境,通三性九地。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有寬狹義別,故得俱起。為什么第七識不與別境四、十小隨惑、中二隨惑、不定四所相應呢?因為:別境中欲,希望未遂合事,第七任運緣遂合境,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第七無始以來,皆恒緣定事,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更事,第七恒緣現前所領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系心專注一境,第七任運剎那別緣,故無有定。信等十一善心所,唯是清凈,第七染污,故不相應。十小隨惑,行相粗動,第七審細,故非相應。無慚、無愧,唯是不善,第七無記,故不俱起。四種不定:惡作追悔先所造業,第七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上沉重昏昧的內緣,和光暗風涼等外緣,有時暫起,第七無始一類內執,不借外緣,故無睡眠。尋伺俱依外緣事暫淺深推度,引起粗細發言,第七唯依內門轉起,一類執我,所以不有。
第六意識,體通三性,具一切分別,遍緣內外三世一切諸法,故與五十一個心所皆得相應。
眼等五識,與三十四個心所相應:即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根本惑中貪、嗔、癡三、中二隨惑、和八大隨煩惱。五識為什么不與其余的心所相應呢?因為根本惑中的慢、疑、惡見,必由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才能生起,五識只有自性分別,所以不俱。又慢是觀待自他,由稱量門起,疑是于猶豫簡擇門起,惡見是于推求門起,五識沒有這些行相,故皆不相應。小十隨惑,行相粗猛,五識望彼則細,故不俱起。悔眠二所,都是由強思加行才能生起,不是任運現行,五識任運現起,故不相應。尋伺兩法,皆以名身等為所緣境,五識不緣名等假法,所以亦不相應。
上來所說的八識相應的心所,皆約有漏因位中說,若在無果位,轉八識成智,唯是善性,一切心起皆與二十一個心所相應,即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為什么有遍行五?觸等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為什么有別境五?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有欲,于所觀境恒印持故有勝解,于曾習境恒明記故有念,世尊無不定心故有定,于一切法常決擇故有慧。為什么有善十一?極凈信等常相應故。何故不與貪相應:無染污故。為什么不與不定四相應?無散動故。所以佛果位上,唯二十一所相應。若未至究竟佛果的菩薩和二乘圣者,在教化眾生時,對于能治病的法藥、和所治的病,未能遍知,后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所以有無漏尋伺,這樣通無漏的心所則有二十三個。但在佛果位上一切心行皆無功用,不假尋伺,故無漏心所就唯有二十一個了。
(六)四分:一切心心所法,都有四分: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分是分量、分限,心用分限有四種差別,故名四分。
相是相狀,所緣為義。即能緣心自體轉變起用的時候,無記緣心法、色法、有法、無法,一切皆有相分,以能緣心必定轉變起所緣用的相分才能緣慮散;縱緣于心,亦以心為相分,其相分心,亦唯是所緣,決不能起能緣的作用。相分若是相狀義,緣青黃長短等顯形色時,可以有形貌相狀,怎么說一切皆有相分呢?因為法的相狀有多義,并不限于青黃長短等顯形的色相,如聲塵有執受非執受、可意不可意等相狀,香塵有好香惡香等相狀,味塵有廿辛苦醋等相狀,觸塵有堅濕滑澀等相狀,法塵隨其所應有色心等相狀,第七緣第八見分常帶我法二執相狀,第八緣根身器界種子,皆各帶其相狀,如鏡照物,自體上帶影相起,心心所起緣慮用時也是這樣,故諸心體轉變起用緣境之時,一切皆有相分。問:緣有體法時可許有相分,緣無體法怎么會有相分呢?答:有漏散心緣無法,必是強有力的分別心,分別強故,自變似無的影相,其相即是相分,即有似無的相狀。問:正智緣真知,既是絕諸思慮,智境冥合,亦有相分嗎:又后二分相緣的時候亦有相分嗎?
答:正智緣如,并后二分相緣的時候,皆不變相分,不離自法,即自體性故。
見是見照,能緣為義,即心自體轉變起來的能緣作用。明了見照前境相分,名之為見。
自語是心的自體,是見相二的所依,能緣見分;見分是心體的自能緣用,自體分極為明凈,能證知自能緣見分外照的作用,故名自證分。
證自證是心自體暫變能起知自體的作用;第三分是心的體用。名為自證,這第四分能證知它,所以名為證自證分。
這四分中,第一分唯是所緣,第二分唯緣第一相分,第三分能緣第二第四,第四唯緣第三;此中有所量、能量、量果義別。譬如有人用尺量布,布為所量,尺為能量,了解尺數的智慧為量的結果。心體起用緣色等境也是這樣,色等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自證緣見之不錯,又以第四證自證分為量果。第四分心性明凈,能夠證知自體用,名證自證分;若無第四,第三即無量果,則知自證分不為滿足,故必有第四證自證分。假若以為第三分須有證知的量果而有第四分,那末第四分亦應有量果而建立第五分的話,這是不需要的。因為后二分純是現量,功能相同,可互證知,故第四分緣第三分的時候,即以所緣的第三分為量果,所以不必更立第五分了。
四分的建立,是就識的義用而分,非是約體立名,若欲勉強指其體,則唯有自證分可以稱為用中的體。四分之中,前二分是外,后二分是內。第一分唯是所緣,后三分通能所緣。即第二但緣第一,通現量、比量、非量。一~五八識的見分,一向是現量;第七識的見分,一向是非量;第六識的見分,則通于現量、比量、非量。第三能緣第二分和第四分,證自證分,唯緣第三,不緣第二,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唯現量。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果體一故?;驍z為一,后三分俱是能緣性,皆見分攝?;驍z為一,體無別故。
這四分對于八識怎樣分別呢?八識及一切心所,一一皆具有四分,如眼識起用緣境,即轉變起青黃等色為相分,了知青等的作用為見分,知這見之用的為自證分,證知自證分之用的為證自證分,而自證分還知此證自證分。如是耳識變聲為相分,鼻識舌識身識,如其次第變香味觸為相分,意識隨時變一切法為相分,末那識變阿賴耶識的見分為相分,阿賴耶識變根身器界種子為相分。后三行皆如眼識可以準知。八識相應的心所,亦皆如心王各具四分。
佛果位上的四分怎樣呢?佛果位的諸心心所,皆是純無漏清凈性,亦皆具足四分,四分都是無漏清凈,后三分皆唯現量,更沒有比量非量的見分了。相見等的名義與因位無別,但緣慮的作用,有兩種說法:(1)說三通緣三。即后三一一分皆通緣其余的三分;見分通緣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自證分通緣相分、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通緣相分、見分、自證分。(2)說三通緣四,即后三分一一分通緣四分,即于前說通緣三外更加能緣分還緣自義,故皆緣四。
(七)受俱:苦、樂、憂、喜、舍五受之中,第八識唯與舍受相應,根據《成唯識》第三卷所說:有七種意義:(1)第八行相極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樂等受,必是明了故。(2)第八不能分別順違境相,取中庸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應取順違境故。(3)第八行相微細,若是余受,行相必粗。(4)第八行相一類,即三受不易,三性不易,境界不易,相續不易,故行相決定;若是余受,必是易脫。(5)第八相續而轉,若是余受,必有間斷。(6)第八是真異熟,隨先業引轉,不待現緣,任隨善惡業勢力轉起;若苦樂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而起,故非第八相應。(7)第八識,常無轉變;有情恒時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豈能執為自內的我?由上七義,故知第八唯與舍受相應,第七識亦唯與舍受相應。這有兩個理由,如《成唯識論》卷五說:一由任運,即第七識行相任運恒轉。二由一類,即恒常唯緣第八見分一類內境,執為自我,沒有轉易,故唯是舍受。若與余受俱起,則非任運,以須借待現緣起故;亦有變異,以有易脫故。第六意識與五受相應,亦如前論卷五所說:一切逼迫受與意識俱起的,于人天中恒常名之為憂,以非尤重故。若在傍生鬼界,則名憂名苦,雜受苦處與純受苦處的逼迫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是純受苦處,其苦尤重,無分別故。諸適悅受與意識俱起的,若在欲界和初二靜慮近分定,唯名為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定中,則名樂名喜,適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的近分定和根本定中,則皆名為樂,以其適悅安靜尤重及無分別故。舍受與意識相應,通在三界。若第三靜慮意識唯于末位舍受相應,余位無舍,是純樂地故。捺那迦中意識,唯于末位舍受相應,《對法論》等說嗔于末位與舍俱故。或無有舍,唯苦相應。眼等五識與苦樂舍三受相應,以緣境易脫(間斷轉變)不定(欣戚舍行互相引起),皆容與三受相應。
(八)二執:二執就是我執和法執。于諸我執,略有二種:(1)俱生我執,(2)分別我執。(1)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分別重習內因力故,恒與有情身心俱時而生,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轉起,故名俱生。這有兩種:[1]常相續。在第七識中,緣第八識見分為本質。生起自心影相執為實我。[2]有間斷。在第六識中,緣第八識所變五取蘊相為本質,或總緣慮,或別緣慮,生起自心影相,執為實我。這兩種我執,無始串習,體相微隱,細故難斷,見道以后的修道位中,數數不斷地修習勝生空觀,才能除滅。(2)分別我執:內緣必借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是與身恒常俱時而有,要借邪教及邪分別,然后才能現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這也有兩種:[1]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就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2]緣邪教所說我相,以名教為本質,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就是離蘊計我的諸執。這兩種我執,望俱生我執來說,行相粗猛,粗故易斷,最初真見道時,觀一切生空真如,即能除滅。于諸法執,略有二種:(1)俱生、(2)分別。(1)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持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這亦有兩種:[1]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2]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緣或別緣,起自心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見道以后的十地位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才能除滅。(2)分別法執:內緣必借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后才能現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這亦有兩種:[1]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2]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粗故易斷,人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上面所說的我法二執,都是在第六七心品中。眼等五識,和第八識,則沒有二執。這有三個理由:(1)我法二執,是能遍計度的計度分別,五八識既然沒有計度分別,故不起執。因為《攝大乘論》說唯意識是能計度有分別故(意及意識俱名意識)。(2)執我法者,必由有慧,第八不與慧俱,五識雖與慧俱,但任運緣,無計度故。又非恒常與慧相應,豈能容許有執。(3)二執必與無明相應,第八沒有無明,前五識中善性不與無明相應,性相違故,如癡與無癡等,不可俱起。問:五八既然沒有計度分別,則后識生時應無我法之相?答:若然沒有計度分別,則后識生時應無我法之相?答:若約分別,五八可得無我法相,但由無始以來第六七識生時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所染,五八生時亦帶似我法相,但這是有見相二分似六七識的我法相見,非是起二執名似我法相,具如《了義燈》所辨。列表如(表三十三):
(表三十三)
(九)三性:這里說八識在善惡無記三性之中各屬于何性,先說善等三性的意義:(1)善性:若法能為此世他世順益的,是名為善。即招感可愛果的性,如受持五戒十善等,今世順益,后世亦益,便得樂果,為人天所仰,是為有漏善。無漏有為法和無為法,于此世他世都是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得二世利益,是為無漏善。已得的人天樂果,雖然對于此世能為隨順的利益,極盡即完,唯益一世,非益二世,故不名為善;因為它是無記的果法,當體并不是善,于后世中亦作衰損故。(2)不善:若法能為此世他世違損的,是名不善。即招感非可愛果的法,如殺生偷盜等業,對于今世后世皆能違損,俱得苦果,所以非善。已得的惡趣苦果,雖然對于此世能為違損而令身苦根盡即完,不能違損于他世,故非不善,但是無記的苦果。問:修行布施波羅蜜多,財物盡時,有饑寒等苦,從什么理由說順益二世呢?作不善的人現前得到享受,從什么理由說違損二世呢?答:益指的意義,亦約他處而言有益有損,不唯約自己來說,故益損義二世得成(3)無記:若法體非殊勝,不能招感可愛果或非可愛果,于善不善益損的意義中不可記別為善為惡,故名無記。無記有兩類:[1]有覆無記,[2]無覆無記。覆是障蔽義,即染污法能覆障無漏圣道不生,及能覆蔽心心所令不清凈,故名為覆。若法其性染污而不是善惡,就是有覆無記。若法體性不是染污,亦非善惡,即名無覆無記。這有四種:即異熟、威儀、工巧、及變化心。
第八識是無覆無記,因為第八是善惡業所招的真異熟果,異熟若是善惡法,則流轉還滅皆不能成立;以善趣既然是善,就應當不生不善,這樣恒常生善故,即沒有流轉可說了,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的雜染因果就不能建立,惡趣反面的為難也是這樣,既然惡趣是惡,就應當恒時不能生善,則永無還滅可說。由道故還,由滅故滅的清凈因果也就不能建立了。又第八識是善染法的所依,若體是善染,則互相違逆,應當不為善染二法的所依。又第八識是所熏性故,若體性是善染如極香極臭的物體應不受熏。無熏習故,染凈因果都不能成立了。故第八體性,唯是無覆無記。第七識是有覆無記,因為末那恒與四惑相應,四惑是染污法,覆蔽圣道無漏智不起,使自心不得清凈,故是有覆;但末那的行相微細,任運轉起,不障善故,遍三性故,非善不善,故是無記。前六轉識,遍三性心起,與信等十一心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故前六轉識,體通三性。若在果位,則諸識皆唯無漏善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