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僧:打板集僧,次第入堂.
維那呼:大眾一齊向上排班,展具,禮佛三拜,起具,問訊, 分班。
二:維那呼:迎請和尚。二引磬同持香花者到和尚(法師)竂。上引禮呼:迎請和尚,下引禮呼:至誠頂禮和尚三拜。和尚云:免禮。上引禮呼:未后先行。侍者持和尚經書,和尚在未后行.
三:舉香贊,敲上下引磬,和尚上香,侍者展具,滾雙引磬畢,和尚往下左邊站。維那呼:大眾師一齊向上排班,禮佛三拜。和尚開示云:至誠禮佛,懇請諸佛,愿慈悲加被,九旬精進辦道。一拜起,第二三拜不用說,維那呼:向下排班。
四:至韋馱前,和尚隨二引禮至韋馱前,舉韋馱贊,和尚上香,三問訊畢。維那呼:大眾一齊至誠問訊韋馱菩薩。和尚開示云:至誠問訊,仰祈護佑,使我等九旬辦道,魔障潛消。一問訊。第二三不用說。
五:維那呼:大眾師一齊向上排班,頂禮和尚三拜。和尚云:禮佛一拜。和尚於是上中間座云:大眾各序坐。眾答:阿彌陀佛。即坐。照作持上給大眾講安居的緣起及意義。
六:正式安居。大眾依次序來安居。第一位上座給和尚安居。給和尚安居者禮一拜,胡跪和尚面前,和尚對彼云: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今依某寺作法界前三月夏安居。三說。對和尚者云:知 莫放逸.和尚答:受持。對和尚者問:依誰持律者?和尚答:依上某下某律師。對和尚者問:有疑當往問?和尚答:爾。待和尚安居畢,從上到下依次排列,至和尚前一一安居。先展具,頂禮三拜,胡跪合掌如上說文問答,最后式叉尼,沙彌尼作法。
七:回向,大眾對首法安居竟,各歸位,維那舉回向偈,結夏功德殊勝行---同時和尚禮佛畢,至韋馱前三問訊。
八:禮謝和尚。維那呼:大眾師一齊向上排班,禮謝和尚三拜。和尚云:禮佛一拜。維那呼:送和尚回竂。免送。大眾師一齊向下排班,至誠問訊韋馱菩薩。大眾師一齊向上排班,展具,禮佛三拜,起具,問訊,次第出堂。
注:安居日早上應掛一牌,上書“今日安居”.
一:作法安居后,每日在早齋時,念供養文竟,白槌(擊地三聲)。時僧值師至齋堂中間一問訊,大聲白云:大姊僧聽,安居已過若干日,余有若干日在,大眾當勤精進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大眾齊答“頂戴受持”.僧值一問訊,眾人開始用齋.(白至八十九日).
二:安居必須要請依止律師! 請依止律師時,不用作羯磨差,只派二三位比丘尼去依止律師所即可.至后給依止律師頂禮,直云:大德,某寺比丘尼結夏安居,派我等請大德做我們安居依止律師,彼云:爾。
安居策修
一:安居時間,中印度,一年分三季,春夏冬,與中國不同,分四季故.由夏中壞行義多,招譏復重,故文云:自今已去聽三月夏安居,春冬過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
a: 夏中無閏月,前安居四月十六日,中安居四月十七至五月十五日,后安居五月十六日.
b: 夏中有無閏月:
閏月 安居時間 住夏日
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 一百二十天
四月 閏月二日至閏月三十日 隨日減
五月一日至五月十六日 九十天
五月
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日 一百二十天
六月
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 九十天 七月
五月二日去 一百二十天
二:安居緣:
a: 總明五法:1,處所有覆.2,3,必是十六日限,約明相出.4,安居心三種: 為自行,為他行,為料理三寶,修治房舍.一腳蹋界,起安居心即成,住處無五過:太遠聚落求須難得,太近城市妨修道業,多蚊蟻難,或噆嚙人踐傷彼臨,無可依人.
其人具五德: 1: 謂未聞令聞. 2: 聞已能令清凈.3: 能為決疑令通達. 4: 除邪見得正見. 5: 無施主施食湯藥. 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b: 安居所依,僧坊房舍自然處,聚落,蘭若,俗舍作法界等.
c: 明難處,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應住.
三:能安居人,比丘, 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
四:安居目的: 文偏約夏月,情在三過,意存修道:
1: 無事游行,妨修出業.
2: 損傷物命,違慈實深.
3: 所為既非,故招世謗.
五:釋名. 安:形心攝靜. 居:要期在住. 策:隨時警勵. 修:三業運善.
六:正安居法,有四種: 對首,心念,忘成,及界.
1: 請師法. 四分云:持律五種,春冬制依四種,夏中多緣故須善通塞,制依第五,謂廣誦二部律. 若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不依,突吉羅. 若住處都不知律,佛言,往持律處安居. 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師七日得往返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往問. 若以前有請,沒有舍,則不須再請. 若無,須更請之. 尼眾墻角遙依法. 正請法: 至師所,具儀,互跪合掌云:大德一心念,我某某比丘尼,今請大德為依止阿舍梨,愿大德為我作依止阿舍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 三說. 師言: 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2: 對首法: 此對首法通諸界. 今且就依伽蘭安居. 於安居日,在伽蘭內對一比丘偏袒右肩,脫革屣,互跪合掌白云:大姊一心念,我某某比丘尼,某某僧伽蘭,前中后三月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 彼告言,知 莫放逸? 答言: 受持,義加問云:依誰持律者? 告云:依上某下某律師. 有疑當往問? 答云:爾. 若依大界聚落村舍等, 改前伽蘭住處隨名牒入,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修治僧房,用通三世,若病不修,三世不續. 若中后安居,隨文準改. 若伽蘭本有大界,則依大界安居,若無大界,則依伽蘭安居.
3: 心念法: 因無所對人可白,當具儀偏袒右肩,脫革屣,互跪合掌,至靈廟前佛像前,發愿乞安穩修道等,正作法,心念口言: 我某某比丘依僧坊或茅蓬前中后三月夏安居,僧坊或茅蓬破修治故. 三說.
4: 對事受日長短,但使前是應法之緣,隨為生多少得合受之,若一天,至七天受七日,若八天至十五天,受十五日,若十六天至三十天受三十日.
七:白安居日,四月十七日,於一切僧集時,食時粥時,漿時,安居上座或維那打槌告云:大姊僧聽,安居已過一日,余有八十九日在,大眾當勤精進,謹慎莫放逸,每天作白,余日準此增減. 若獨安居白日,準開頭一句,改自名字,我某某比丘余文同之.
受日法:
1: 大義: 夏中有緣故聽受日,必準圣言,依法加受. 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虛損信施. 可悲之甚.故略示之.
2: 受日緣,父母兄弟姐妹等事,必生善滅惡,衣缽藥事,道俗病患等生善滅惡事.
3: 所對人,五眾各對自本眾受日,比丘對比丘,比丘尼對比丘尼,式叉尼對式叉尼,沙彌對沙彌,沙彌尼對沙彌尼.
4: 眾法,受半月日,一月日法,受者至僧集處,具儀告云:比丘某某欲受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大姊知.
索欲問和: 羯磨師問,維那胡跪答,僧集否? 已集. 和合否? 和合. 未受具戒者出否? 已出. 不來諸比丘說欲有否?無說欲者. 若有,受欲者出位,禮僧,胡跪,合掌云:大德僧聽,某某比丘尼,我受彼欲,清凈,彼如法僧事,與欲清凈.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受半月一月日羯磨. 白二羯磨,正加法: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某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某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某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某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準一月法同羯磨之中訶,改十五日為三十日.
5: 對首法,在作法地,自然地都可,具儀胡跪脫革屣,對比丘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某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大德知.三說.
6: 明余日法,若受七日未用,下次有本緣事,可隨用七日,用滿即可謝. 余日白文,我受七日,若干日已過,余有若干往彼出界. 四分律云:比丘尼只開受七日,上來受日作法通日不通夜,事訖應返界,否則失夏. 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余小界內不成受日,沙彌安居受日同大僧,必無實事虛構成緣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罪,由事虛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賞前罰后,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得五利,四月十七日已去結者并不得五利,遇緣出界,忘不受七日,出界行,即作憶悔,返界,一夏不過三次,依大界安居,入戒場及余小界,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內伽蘭者,出門破夏,小界亦爾,尼眾只有對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