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真偽決斷
南懷瑾
再從佛教的立場來討論楞嚴,很久以前就有一個預言流傳著。預言楞嚴經是所有的佛經中最后傳到中國的。而當佛法衰微時,它又是最先失傳的。這是預言,或是神話,姑且不去管它。但在西風東漸以后,學術界的一股疑古風氣,恰與外國人處心積慮來破壞中國文化的意向相呼應。楞嚴與其他幾部的著名佛經,如緣覺經、大乘起信論等,便最先受到懷疑。民國初年,有人指出楞嚴是一部偽經。不過還只是說它是偽托佛說,對于真理內容,卻沒有輕議。可是近年有些新時代的佛學研究者,盡干脆認為楞嚴是一種真常唯心論的學說,和印度的一種外道的學理相同。講學論道,一定會有爭端,固然人能修養到圓融無礙,無學無諍,是一種很大的解脫,但是為了本經的偉大價值,使人有不能已于言者。
說楞嚴經是偽經的,近代由梁啟超提出,他認為第一:本經譯文體裁的美妙,和說理的透辟,都不同于其他的佛經,可能事后世禪師們所偽造。而且執筆的房融,是武則天當政時遭貶的宰相。武氏好佛,曾有偽造大云經的事例。房融可能為了阿附其好,所以才奉上翻譯的楞嚴經,為的是重邀寵幸。此經呈上武氏以后,一直被收藏于內廷,當時民間并未流通,所以說其偽造的可能性很大。第二:楞嚴經中談到人天境界,其中述及十種仙,梁氏認為根本就是有意駁斥道教的神仙,因為該經所說的仙道內容,與道教的神仙非常相像。
梁氏是當時的權威學者,素為是人所崇敬。他一舉此說,隨聲附和者,大有人在。固然反對此說者也很多,不過都是一鱗半爪的片段意見。民國四十二年學術季刊第三卷第一期,載有羅香林先生著的:唐相房融在粵筆受首楞嚴經翻譯考一文。列舉考證資料很多,態度與論證,也都很平實,足可為這一重學案的辨證資料。我認為梁氏的說法,事實上過于臆測與武斷。因為梁氏對佛法的研究,為時較晚,并無深刻的功夫和造詣。試讀譚嗣同全集所載的任公對譚公詩詞關于佛學的注釋便知。本經譯者房融,是唐初開國宰相房玄齡族系,房氏族對于佛法,素有研究,玄奘法師回國后的譯經事業,唐太宗都交與房玄齡去辦理。房融對于佛法的造詣和佛學的修養,家學淵源,其所譯經文自較他經為優美,乃是很自然的事;倘若因此就指斥他為阿諛武氏而偽造楞嚴,未免輕率入人于罪,那是萬萬不可的。與其說楞嚴辭句太美,有偽造的嫌疑,毋寧說譯者太過重于文學修辭,不免有些地方過于古奧。
依照梁氏第一點來說:我們都知道,藏文的佛經,在初唐時代,也是直接由梵文翻譯而成,并非取材于內地的中文佛經。藏文佛經里,卻有楞嚴經的譯本,西藏密宗所傳的大白傘蓋咒,也就是楞嚴咒的一部份。這對于梁氏的第一點懷疑,可以說是很有力的解答。至于說楞嚴經中所說的十種仙,相同于道教的神仙,那是因為梁氏沒有研究過印度羅門和瑜伽術的修煉方法,中國的神仙方士之術,一部份與這兩種方法和目的,完全相同。是否殊途同歸,這又是學術上的大問題,不必在此討論。但是仙人的名稱及事實,和羅漢這個名詞一樣,并不是釋迦佛所創立。在佛教之先,印度婆羅門的沙門和瑜伽士們,已經早有阿羅漢或仙人的名稱存在。譯者就我們傳統文化,即以仙人名之,猶如唐人譯稱佛為大覺金仙一樣。決不可以將一切具有神仙之名實者,都攫為我們文化的特產。這對梁氏所提出的第二點,也是很有力的駁斥。
而且就治學方法來說,疑古自必須考據,但是偏重或迷信于考據,則有時會發生很大的錯誤和過失,考據是一種死的方法,它依賴于或然性的陳年往跡,而又根據變動無常的人心思想推斷。人們自己日常的言行和親歷的事物,因時間空間世事的變遷,還會隨時隨地走了樣,何況要遠追昔人的陳跡,以現代觀念去判斷環境不同的古人呢?人們可以從考據方法中求得某一種智識,但是智慧并不必從考據中得來,它是要靠理論和實驗去證得的。如果拼命去鉆考據的牛角尖,很可能流于矯枉過正之弊。
說楞嚴經是真常唯心論的外道理論,這是晚近二三十年中,新佛學研究派的論調。持此論者只是在研究佛學,而并非實驗修持佛法。他們把佛學當作學術思想來研究,卻忽略了有如科學實驗的修證精神。而且這些理論,大都是根據日本式的佛學思想路線而來,在日本,真正的佛法精神早已變質。學佛的人為了避重就輕,曲學取巧,竟舍本逐末,實在是不智之甚。其中有些甚至說禪宗也是根據真常唯心論,同樣屬于神我外道的見解。事實上,禪宗重在證悟自性,并不是證得神我。這些不值一辯,明眼人自知審擇。楞嚴的確說出一個常住真心,但是它也明白解說了那是為的有別于妄心而勉強假設的,隨著假設,立刻又提醒點破,只要仔細研究,就可以明白它的真意。舉一個扼要的例子來說:如本經佛說的偈語:“言妄顯諸真,真妄同二妄。”豈不是很明顯的證明楞嚴并不是真常唯心論嗎?總之,癡慢與疑,也正是佛說為大智慧解脫積重難返的障礙;如果純粹站在哲學研究的立場,自有他的辨證、懷疑、批判的看法。如果站在佛法的立場,就有些不同了。學佛的人若不首先虛心辨別,又不肯力行證驗,只是人云亦云,實在是很危險的偏差。佛說在我法中出家,卻來毀我正法,那樣的人才是最可怕的。
文章出處:南懷瑾(民49),<楞嚴大義今釋>,頁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