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永滅論與人死續存論(十九)
1.1.5.1.2.2 “身心同一論”的論證
身心同一論雖然是一種錯誤觀點,但是依據身心同一論進行推導,仍然會產生兩種對立的結果:一種是人死永滅論;一種是人死續存論。
從“身心同一論”能否求證出人死永滅論?這里進行簡單探索。
我雖然說身心同一論是錯誤的立論,但是某些人頑固不化,非要堅持身心同一論是正確的立論,那就在這里假定身心同一論是正確的立論進行這個求證過程,推求人死永滅論和人死續存論誰對誰錯。
身心同一論不論正確與否,都必然要支持唯物辯證法思想體系的三大規律和三條內容,即認可身心這個整體具有辨證運動規律,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身心這個整體存在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身心這個整體與外界事物存在外在的矛盾對立統一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內在的矛盾對立統一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質量互變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否定之否定規律。如果身心同一論不認可這些內容,那是不敢想象的!
人死永滅論是否認可死后的“身心這個整體具有辨證運動規律,‘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身心這個整體存在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身心這個整體與外界事物存在外在的矛盾對立統一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內在的矛盾對立統一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質量互變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否定之否定規律”?在人死永滅論中必然要完全的、絕對的、徹底的、夸張的否定!最最最最大化的否定!!!人死續存論是否認可死后的“身心這個整體具有辨證運動規律,‘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身心這個整體存在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身心這個整體與外界事物存在外在的矛盾對立統一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內在的矛盾對立統一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質量互變規律,身心這個整體存在否定之否定規律”?正確的人死續存論必然支持這個結論。
任何一個事物——實體和作用的同一/統一——的形成過程、發展過程、消亡過程和消亡結果,均具有辨證運動規律,均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均存在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均存在矛盾對立統一規律,均存在質量互變規律,均存在否定之否定規律,為何人這個事物——身心同一、實體和作用的同一/統一——形成過程、發展過程和消亡過程均具有辨證運動規律,均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均存在產生、發展和消亡過程,均存在矛盾對立統一規律,均存在質量互變規律,均存在否定之否定規律,而消亡結果卻沒有辨證運動規律,沒有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沒有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沒有矛盾對立統一規律,沒有質量互變規律,沒有否定之否定規律?這符合事物發展規律嗎?
在身心同一論中,身心是同一個事物——一個是實體,一個是作用。這種關系可以如此概括之,物質實體=物質身體,精神作用=物質身體作用。如此以來,只有也只有當身心同一論證明出死后的物質不存在任何作用和功能,才能證明人死永滅論是正確的。因為你們的觀點是物質身體/物質的作用和功能就是精神的作用和功能,即物質作用=精神世界/精神活動。如果死后的物質仍然存在作用和功能——不論存在多么低級、簡單的作用和功能——就不能證明人死永滅論是正確的。但是世上存在這樣的邏輯和事實嗎?——我們知道,物質A具有物質A的物質實體與物質A的作用,當物質A泯滅之后,必定產生物質B,物質B也同樣具有物質B的物質實體與物質B的作用。雖然物質A≠物質B,物質A的物質實體≠物質B的物質實體,物質A的作用≠物質B的作用,但是物質B具有物質B的物質實體與物質B的作用卻是毫無疑問的!如果你要通過身心同一論證明出人死永滅論,就只能證明出物質B只有物質B的物質實體,而沒有物質B的作用,這樣才能因此證明出人死永滅論——因為人死永滅論中精神世界絕對不存在,即不存在精神作用,而身心同一論中精神作用=物質作用,這就是說不存在物質作用。如此的邏輯將會是耐人尋味的!
為便于大家進一步理解人死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論的邏輯推理,可以參照下面這個推理過程:
1、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
2、若認可,合子時期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胎兒時期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新生兒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孩童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少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青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中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老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神經精神病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癡呆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植物人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慧能肉身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合子時期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胎兒時期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新生兒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孩童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少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青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中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老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神經精神病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癡呆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植物人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慧能肉身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則就意味著細胞肉體/物質實體是不會變化的;精神作用是不會變化的——這顯然是謬論!
3、若認可,合子時期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胎兒時期細胞肉體=物質實體B,新生兒細胞肉體=物質實體C,孩童細胞肉體=物質實體D,少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E,青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F,中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G,老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H,神經精神病細胞肉體=物質實體I,癡呆細胞肉體=物質實體J,植物人細胞肉體=物質實體K,慧能肉身細胞肉體=物質實體L;合子時期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胎兒時期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B,新生兒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C,孩童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D,少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E,青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F,中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G,老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H,神經精神病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I,癡呆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J,植物人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K,慧能肉身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L,則就意味著細胞肉體/物質實體是會變化的;精神作用是會變化的——這是合乎實際情況的!
4、如果人死永滅論非要依據身心同一論的觀點證明出人死永滅論,那只能是這樣的:
合子時期細胞肉體=物質實體A≠0,胎兒時期細胞肉體=物質實體B≠0,新生兒細胞肉體=物質實體C≠0,孩童細胞肉體=物質實體D≠0,少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E≠0,青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F≠0,中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G≠0,老年細胞肉體=物質實體H≠0,神經精神病細胞肉體=物質實體I≠0,癡呆細胞肉體=物質實體J≠0,植物人細胞肉體=物質實體K≠0,慧能肉身細胞肉體=物質實體L≠0,尸體細胞肉體=物質實體M=0;合子時期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A≠0,胎兒時期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B≠0,新生兒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C≠0,孩童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D≠0,少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E≠0,青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F≠0,中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G≠0,老年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H≠0,神經精神病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I≠0,癡呆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J≠0,植物人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K≠0,慧能肉身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L≠0,尸體細胞肉體的功能=精神作用M=0,——精神作用M永恒的/靜態的=0;
5、但問題是:尸體細胞肉體的功能=分子集合的作用;尸體細胞肉體的功能=原子集合的作用;尸體細胞肉體的功能=夸克集合的作用;尸體細胞肉體的功能=輕子+重子集合的作用……只有人死永滅論者能夠提供:分子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靜態的=0;原子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靜態的=0;夸克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靜態的=0;輕子+重子集合的作用永恒的/靜態的=0……才能證明出人死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論是正確的;
6、或者,只有人死永滅論者能夠提供:精神作用A≠0→精神作用B≠0→精神作用C≠0→精神作用D≠0→精神作用E≠0→精神作用F≠0→精神作用G≠0→精神作用H≠0→精神作用I≠0→精神作用J≠0→精神作用K≠0→精神作用L≠0→精神作用M永恒的/靜態的=0,即從不等于0的作用中,產生了永恒的/靜態的等于0的作用,——這樣的客觀事例,才能證明出人死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論是正確的。但誰人可以提供這樣的事例和邏輯?
7、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來說:物質實體A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B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C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D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E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F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G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H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I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J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K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L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物質實體M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A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B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C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D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E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F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G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H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I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J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K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L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M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即物質實體A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精神作用A的數量、性質、空間結構/空間位置,在運動變化中,永不可能達到/等于0,但是人死永滅論者卻恰恰提供了這樣的“事實”與“依據”!
8、更何況馬列主義中,講求“存在決定意識,意識反作用于存在”,并不認同身心同一論的觀點。如果認可身心同一論,“存在決定意識,意識反作用于存在”就不能成立了!——在身心同一論中,物質實體與物質作用,能進行作用和反作用嗎?又,在身心同一論中,存在即思維對象/物質世界/物質實體和物質作用,與意識即物質身體之作用的相互作用,能夠是馬列主義所要表達的含義嗎?這種物質之間的相互作用能夠此決定彼,彼反作用于此嗎?——典型的外力/外因決定論!
綜合起來看,人死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論的邏輯推理完全是顛倒的、自相矛盾的邏輯推理,根本無法自圓其說!
打個比方來說,比如,榮樹與枯樹是不同的,液態水與氣態水是不同的,按照身心同一論的觀點自然是榮樹實體和作用與枯樹實體和作用不同,液態水實體和作用與氣態水實體和作用不同。但是人死永滅論者恰恰犯了一個邏輯性錯誤,實體和作用不同,不代表實體和作用就永遠不存在了。雖然此實體和作用與彼實體和作用不同,這也只是說實體和作用不同,卻不能因此證明人死永滅論是正確的。若按照他們的推理,就意味著:榮樹實體和作用=細胞肉體和精神作用,枯樹實體和作用=人死永滅論=0;液態水實體和作用=細胞肉體和精神作用,氣態水實體和作用=人死永滅論=0,這是什么邏輯?簡直亂彈琴!范縝就以榮樹與枯樹來比擬人的生前與死后,但這種比擬除了能證明人死續存論外,真的能證明出人死永滅論?——唉,愚昧至此,不可教也!
再比如,合子時期、胎兒時期、新生兒、孩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精神病、癡呆、植物人、變態、慧能肉身,他們各自實體和作用在發展過程不同,也有高下差異,但是不能因為存在實體和作用不同,就得出人死永滅論的結論。實體和作用會在發展變化中遵循間斷與延續的對立統一規律,而不是只有絕對的間斷。如合子時期、胎兒時期、新生兒、孩童、青年、中年、老年、精神病、癡呆、植物人、慧能肉身,即存在體用的間斷與延續的對立統一規律,身心同一論總不會因為他們的各自體用不同而否定體用的間斷與延續的對立統一規律吧!——正因為體用存在間斷與延續的對立統一規律,事物才會向前發展,如果只有絕對的間斷,或絕對的延續,事物又如何能向前發展呢?又,合子時期、胎兒時期、新生兒、孩童、青年、中年、老年、精神病、癡呆、植物人、慧能肉身與機器人、電腦相比,這些生命的精神作用在許多方面要比機器人、電腦作用強——不否認他們在某些方面弱于機器人、電腦——但就是機器人和電腦在“死亡”之后,仍然有物質存在,仍然有物質作用存在,而不是沒有任何作用,為何人這個高級物質實體在死亡之后就沒有任何作用了呢?——人的精神作用/物質作用在“死亡”之后會去哪里呢?人死永滅論肯定了實體和作用在發展變化中沒有間斷與延續的對立統一規律,肯定了絕對的間斷存在,這是錯誤的實體和作用觀念。
論述人死永滅的身心同一論中的身體主要指細胞構成的肉體,并由此形成的身體與精神之間的同一,而沒有指物質與精神之間的同一,因此其同一性關系可以隨事物發展而解除。人死續存論的身心同一論論述過程中,身心同一是不能被解除的,因為人死續存論的身心同一是指物質與精神的同一,而不獨指細胞肉體與精神的同一。由于物質存在宏觀物質,又存在微觀物質,而且微觀物質是形成宏觀物質的基礎,因此,從事理上肯定微觀物質與精神的同一比人死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要嚴密、周全、深刻、客觀的多。這樣,人死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論是非常狹隘的身心同一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身心同一論。
由此可見,過去的身心同一論者通過膚淺的、片面的、靜止的、主觀的推理得出人死永滅論多么錯誤!人死續存論的身心同一論遵循的發展規律與客觀存在的事物遵循的發展規律完全具有可比性,而人死永永滅論的身心同一論遵循的“發展規律”與客觀存在的事物遵循的發展規律完全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即便認定身心同一論是正確的觀點,仍然無法證明人死永滅論是正確的,而只能證明人死續存論是正確的。
1.1.5.1.3 絕對身心二元論
在古代有神與無神的辯論中,有神論者提出了絕對的身心二元論,然后與無神論進行辯論。這個思想是錯誤的,但卻情由可原。
絕對身心二元論在前面已經提到,主要內容是指,宏觀物質身體與獨立無依的神構成的二元論。具體說來,就是在人死之后,可以有一個獨立無依的神進行行為活動,而這個神只有精神屬性卻沒有物質屬性。這個思想很抽象、神秘,尤其指出獨立的神沒有物質屬性,很難想象。
正如我在前面第一位之辯中指明的那樣,這是古人對物質認識的缺陷造成的。古代社會,尤其是西方社會沒有微觀物質觀念,因此很難避免出現這樣錯誤的認識。中國古人雖然提出了元氣論/氣一元論,提出了存在微觀物質的思想,也認可幽明之別——宏觀世界與微觀世界的見解,但是終歸缺乏實證,再加上思慮時的欠缺,因此也提出了絕對身心二元論。
首先,絕對身心二元論違背了物質與精神的依存關系,這是要不得的。沒有辦法想象脫離了物質的精神活動!本書雖然提出了與從前的身心一元論和身心二元論不相同的思想觀點,但都是始終建立在物質與精神的依存關系之上,沒有違背之處。
其次,絕對身心二元論是自相矛盾的立論。這一點,無論是西方的絕對身心二元論,還是中國的絕對身心二元論,都是自相矛盾的。絕對身心二元論的觀點中,流露出靈魂能夠進行精神活動,流露出靈魂能夠飲食和生育,流露出靈魂能夠享福或受苦,流露出靈魂或神能夠發出耀眼的光芒,流露出靈魂具有身高、體形和相貌……這就表明靈魂或神具有物質屬性。如果這些思想套入絕對身心二元論中去,不是很明顯的自相矛盾嗎?
再次,絕對身心二元論不存在微觀和宏觀身心轉化的問題。如果獨立的神不需要物質條件就能夠存在和活動,那么,人生前的神為何會被身體給捆綁住呢?死后的神或靈魂會被上帝、冥王審判而上天、下地?如果神是獨立的,上帝、冥王如何審判?上帝、冥王不是瞎費工夫嗎?
最后,絕對身心二元論違背唯物辯證法思想體系。它不能依照唯物辯證法三大規律和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具有幻想的意味。事物具有辨證運動規律,“處于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具有產生、發展和消亡的歷史規律,具有矛盾對立統一規律,具有否定之否定規律,具有質量互變規律”,均不能在絕對身心二元論中運用。
絕對身心二元論是哲學思辯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產物。這種觀念并非宗教固有的思想,也與民間靈魂觀念相矛盾。它是哲學家或辯手與絕對無神論進行辯論時提出的假說,沒有什么價值。不能把假說當真,更不能把該假說強加于宗教之上。
1.1.5.2 身心對立而統一
千百年來,關于身心關系的說法眾說紛紜,難有統一的認識。這些學說、思想甚至是對立的,各自互論是非得失,似乎沒有人把自己合理而正確的思想與對方合理而正確的思想有機的結合起來,并以此為契機發現真理。他們往往滿足于自己片面之見,把揭露對方不足與錯誤視為榮耀,卻似乎沒有想過把身心問題搞清楚形成真知真見,并以此為基礎推斷人死之后的爭論,平息千百年來關于人死之后爭論,以及由此形成的正確人生觀。而人生觀沒有正確解答,也就難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沒有正確的三觀,人生意義就是疑團叢生的,人為什么而活著以及生前行為對死后影響就沒法正確解答。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雖然智慧高超,但他們果真說清楚此問題了嗎?如果他們確實說清楚此問題,如今世界就應當四海升平——這至少是信奉馬克思、恩格斯理論的國家如此,但君不見那么多社會主義國家發生的巨大變化嗎?而這些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思想又是如何的呢?
馬克思建立了唯物辯證法理論已經很久了,但似乎還沒有人依據唯物辯證法來分析身心關系,這種空白不能不說是遺憾的。由于身心之間存在很大差異且又是共同維系人的存在的最主要因素,因此關于身心關系的探討非常必要,這里依據唯物辯證法思想進行簡短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