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觸
謂三和合,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yè)。(這是《成唯識論》裹解釋心所性業(yè)的原文,因為簡明切要,便于記誦,所以這樣引用,以下的心所準此例知。)性是體性(下準此釋),業(yè)是作用(下準此釋)。根境識三法,不相乖離,更互交涉,故是‘三和合’。觸依報等交涉的力量生起,同時亦給予根境識三種和合的力量。根等三法和合,就有了相順生起一切心心所的功能,這種功能,在三法未和合的時候是不會有的,由和合而有,所以三法體上‘變異’的作用,觸心所也領(lǐng)似了這種順生心心所的變異作用,所以名為‘分別變異’。分別就是承領(lǐng)似有的意思,觸心所既然領(lǐng)似了這種作用,所以能夠令心心所觸所緣境相。由此引生領(lǐng)納所緣境的受心所,采取所緣形相的想心所等,所說受想思等所依為業(yè)。總起來說,和合一切心心所,依根緣境,不相離散,令同觸境,即能的自性;為受等心所生起之依托,即是其作用。
2、作意
謂能警心為性,于所緣境引心為業(yè)。這個心所,能夠作動于意,故名作意。它能警覺策動逢緣應(yīng)起的心心所,引導(dǎo)它們?nèi)び谧约旱乃壘常@就是作意的體用。
3、受
謂領(lǐng)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yè)。領(lǐng)是領(lǐng)取,納是納受,領(lǐng)受的境相,有于我們身心相順益的適悅境,和違損身心逼迫境,及非適非逼的中庸境,由此有苦樂舍三受的差別。在這三種境上生起不同的愛欲,即對于順境,未得起欣求欲,已得起不離欲;對違境,未得起不合欲,已得起乖離欲;于中庸境起不合不離欲。所以總說起愛為業(yè)。又受總分為五,即苦、樂、憂、喜、舍。這是把三受中的苦樂二受各分為二;由逼迫身心和適悅身心的行相有異故,又由無分別有分別成差別故,又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4、想
謂于境取像為性,施設(shè)種種名言為業(yè)。取像印取所緣色等的青、非青、大、小等像狀。施設(shè)就是安立,即由想取青非青等分齊界限的相狀為因,安立為是青非青等名言果法。
5、思
謂令心造作為性,于善品等役心為業(yè)。思能取善惡等境相,由了解這善惡境為因,令心起邪正等的身語業(yè)行;即由思故驅(qū)役自心心所令造善等,倘若沒有這思,心心所就決不能夠造善惡等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