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講義節要05
凈空法師主講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加州cupertin○恭錄節要
一五四、正結勸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1、“于前福德”,指上文以等于十億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可謂大矣。
2、然而其福德,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也。
3、“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
4、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
5、佛現報身等,原為利益眾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為喻。以顯證法身者,并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金剛經講義節要卷五 凈空 學
一五五、究極無住以成證 明平等法界 明諸法空相
1、此第四大段,皆說如來境界。窮究無住,至此而極。‘證’者,證此也。
2、初明平等法界,顯一切法性本無有我。結成前說菩薩通達無我法之義。
3、次明諸法空相,歸結到不生不滅。所以令離相離念以除我執者,無非為遣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遣生滅心,為證不生不滅之性體也。
一五五、約度生明無圣凡 明度無度念 標示
須菩提。于意云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1、一真法界,平等平等,豈有圣凡之別。意在教聞法者,當于法法頭上薦取平等之理,則可于法法頭上得見自性。
2、佛不起心動念而能隨機應緣以度眾生者有二。(1)夙昔大悲大愿薰習成種之力,故能有感斯應。(2)因具二智,成三身。如大圓鏡,光明遍照,故能所應不謬。
3、“莫作是念”。是普誡一切人,不可以輪回見,測圓覺海。實令學人必當斷妄念耳。
4、‘無法可說,無生可度’,是約性說,照而常寂也。‘有生可度,有法可說’,是約相說,寂而常照也。合而觀之,正是性相圓融,寂照同時之義。當如是通達也。
5、學佛必須開佛知見。佛知即是一切不可得,知一切即空即假。佛見即是不執一異。欲通達佛法微妙之理,非將凡情俗見,一掃而空之,必不能入也。
一五六、釋成
何以故。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如來則有我人眾生壽者。
1、“實無”略逗,此二字最是徹底。謂實無作念之理也。
2、“眾生”之所以成眾生,以有念故。眾生之所以得度,以無念故。度生云者,惟令離念而已。若佛度生有念,則自尚未度,何能度生耶。
3、佛度眾生,不過為眾生作增上緣耳。眾生自己發大心、行大行,實為主因。若無主因,雖有增上緣,生亦無從度也。是故眾生得度,實眾生自度耳。
4、茍有一念,四相具足。如來正令發心菩薩,除此四相。但約如來邊言,以明無能、無所、無我之義。意在令學人了然于平等法界,實無有我耳。
一五七、明本無圣凡
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則非凡夫。
1、此釋‘無能度、無所度’之所以然也。
2、一真法界、一切諸佛、一切眾生,同體之性之異名也。因其同體,故曰‘一如’。故曰平等、無有高下。譬如金器多種,名相雖各各不同,無非金之異相異名,同體一如耳。
3、無圣無凡。本來平等。所以佛說:‘上無佛道可成,下無眾生可度。’蓋‘度’即無度,‘成’即無成。所以又說:‘平等真法界,佛不度眾生。’此皆約性體平等義說也。
4、發心菩薩,通達此義。應以無能、無所、無法、無我之心,修一切善法,乃能如是而證也。
5、圣之成圣,凡之成凡。正由一無念,一有念故。起念,便有高下,便非平等。
6、古德云:‘但驀直行去。’驀直者,絕無瞻顧之意。只要明了道理,認準方向,便一直行去。轉凡不轉凡,成圣不成圣,以及一切生死利害等等,概不掛念。如此,便與道相應,與性相應,速能成就。否則反不能成也。
一五八、約性相明非一異 總顯如義
須菩提。于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1、問意謂,可以觀想有相之應身,即是觀想無相之法身否。一有相,一無相。若執以為可,未免取相,而有著相之過。若執以為不可,未免滅相,而有墮空之過。試看長老所答,可以增長見地不少。
2、“如是”句,實非應諾之辭,乃是說理。‘如’者,諸法如義。‘是’者,一切皆是也。意顯惟如則皆是,不如則皆非。此明法法皆是緣生,不執著緣生相,而會歸一如性。則法法雖皆緣生,亦即法法皆是佛法矣。
3、兩稱之者,令人當重視‘如’字。必其能‘如’,而后方‘是’耳。
4、若領會得性相一如。既不滅相,亦不執相。則觀三十二相應身,即是觀如來法身也。意顯既一如矣,觀相即是觀性。
一五九、別遣情執 遣取相明非一 破解示遣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圣王則是如來。須菩提白佛言。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1、佛之言此,正因初發心修觀者,無明分毫未破,方在業識之中。若聞一如皆是、是法平等之說,不揣分量,遽謂觀相即是觀性。不知所觀者,正是識而非性也。一切學人應于此中細細勘驗。
2、必須盡空諸相,剿絕情識,方足語于性相一如。倘有微細分別執著,便是業識,何云觀相即是觀性乎。
3、一如平等,惟有諸佛方能究竟。必須既不執實,且虛相亦泯,直下一念不生,并不生亦無,方是一如而不異。直須雖一如平等,而亦無所謂一如平等,乃為真一如,真平等。豈業識未空者,所能妄以自負。
4、今云“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明明存有能觀、所觀。便是分別執著,業識宛然。乃云“如是如是”。殊不知早已非如,毫無一是矣。古今多少行人,粗念稍息,便謂已證三昧。習氣仍在,輒云任運騰騰。是皆以混濫為圓融,鮮有不墮落者。此是行門歧途,必須識得,以免誤墮。
5、“不應”者,意顯非絕對不可。若其情識已空,則有相等于無相,無相何妨有相。而非少有情識者,所應混濫也。故曰“不應”。此語正是切誡學人者。
6、佛說一如平等,是令一異皆不可執。今以相觀性,明明執一。尚得曰‘一如’乎。
7、“轉輪圣王”,以十善化世,為人世第一大福德人。具三十二相,由有漏福業而成。不同佛之由無漏法身而現者也。
一六○、說偈結成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
若以色見我 以音聲求我 是人行邪道 不能見如來
1、“爾時”二字,是令學人應與上段文同時體會。因偈中所說,正是所破所解之所以然故也。
2、“色”,統指一切色相,三十二相亦在內。兩“我”字,指如來言,即是性也。“音聲”,賅說法在內。正謂不可執取上來一如平等諸說,向文字音聲中求也。
3、“若以色見”,“以音聲求”。顯然業識用事,執著六塵境相。故斥之曰“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是則欲觀一如,非盡空情識不可。
4、佛經中每令人觀佛相好,須知此是方便。故令舍染觀凈。所以《十六觀經》中,最要者為‘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數行文。明得一切唯心,則知雖觀相好而不執實。其分別執著之情識遣矣。
5、念佛人雖觀見彌陀現前,極樂世界現前,亦不可著也。
6、上來遣相已遣到極處。因少有所取,便著色相。便是向外馳求。便非正知正見。便是法執我執。便與空寂之性相違。豈能見如來哉。
一六一、遣滅相明非異標示切誡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菩提。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1、此段經文(一六一—一六二節),不但在后半部中,有萬鈞之重。即開經以來,所說不應取非法、非非法,以及說‘即非、是名’等義,直至此處,方說明其所以然。
2、前半部是是對初發大心者說。空有皆令不著,以合中道。凡說‘即非、是名’處,語氣大都兩邊兼顧。既不著有,亦不著空。‘是名’,含有名相雖假,未嘗不是之意。
3、后半部是對已經發大心、修大行,并能不取一切法相者說。但恐其獨獨取著菩提法相,則終為空寂之累。終不能證性。而此執甚細,最為難除。故后半部所說,皆向著「有’邊痛遣。雖‘即非、是名’并說,含有法相雖是,終為假名。空有不著。
4、性是一切法本體,相是表面。修行欲證性者,既不應執取相,亦不應斷滅相。此一定之理也。
5、言“如來”,言“具足相”,顯性雖無相,而亦無不相。說一‘具足相’,聞者可以領會句中影有修福德。是證性者,必不斷滅相,且修福德廣度眾生。
6、無上正等正覺,可為性德如來、果德佛之統稱。此中舉之為顯二義。因上句顯說具足相,隱含修福德二義,故宜用兼含性果二德之稱。又欲藉果證以明因心也。
7、前所謂無法者,是二邊不著,法與非法皆無。如此,方是發菩提。若但會得不取法一面,未免落空。豈是發無上菩提。此中‘得’‘發’并說,故與前說相映成趣之要旨也。
8、觀則不應取相,得則不應廢相。修觀重在見性,觀相豈能見性。
9、如義,雖不廢相亦須不取相,方名為‘如’。今著一邊,不名‘如’也。故斥之曰“行邪道”,“不能見”。
10、此段不說‘觀’而說‘得’者,是約修因證果說也。亦即約性相相得說也。性相不相得,不名證果。意顯若能不著于相,相亦何礙于性,故相得也。性是里,相是表,約表里言則非一。表是里之表,里是表之里,合言之則性相非異也。
11、若體會得,自能不取相,亦不取非相。又有行布,又能圓融。事事皆合中道,法法不違自性。
12、前說‘觀’,是約因說。明修因不可取相,不可修有漏之福。此說‘得’,是約果說。知證果不廢相,修因亦不廢相。亦廣修福德,但不可取著耳。
13、修福不修慧,不能得無上菩提果。此節文切誡莫作不修福得菩提之念。修慧不修福,亦不能得無上菩提果。前偈中明見性不應取相,此明見性亦非廢相。合而觀之,已將理、性、事、修,以及性相非一、非異、行布、圓融,之因因果果,說得細密之至矣。
14、相與非相,福語非福,兩邊不著,為正觀念也。若但取一邊,即非正觀正念。
15、三十二相不應取,可知具足相亦不應取。具足相不應滅,可知三十二相亦不應滅。分而說之者,但為便于顯明非一非異之義耳。
16、當知具足相,是由福慧雙修來。修福時不著相,便是慧也。因此,乃能成具足相,得無上菩提。
一六二、結顯正義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于法不說斷滅相。
1、此節正是說明上來‘標示切誡’一段經文之所以然。上句明“作是念”之所以然。“何以故”下,說“莫作是念”之所以然。上段正義,至此方顯。
2、佛說此遣滅相一段文,正是闡明前云無法發菩提心之真實義。應潛心領會。
3、凡說理到精深處,切須細辨。不然,勢必差之毫厘,謬之千里,走入邪道而不自知,危險之至。此學佛所以要開圓解,要親近善知識,為急務也。
4、發無上菩提者,當生度生是本分應盡之責、雖盡亦等于未盡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又說‘若菩薩作是言,我應滅度無量眾生,則不名菩薩’者,亦是說不可存一我能盡責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
5、‘佛得菩提無少法可得’,是說雖得而不存有所得,亦非斷滅諸法也。
6、證法身、得菩提,必須福慧雙修。乃能悲智具足故也。欲證平等法身,諸法如義。必須盡歇狂心,一念不生,而后可耳。
7、度盡眾生而不著相,非說一生不度,而為斷滅相。行布施時,不應住相,并非不行布施,而成斷滅相。
8、應如是降伏者,是執著與斷滅,兩邊皆要降伏。不是降伏一邊。
9、但應如所教住,即是兩邊降伏,兩邊不住。如是一無所住,自能得所應住。亦即是如所教住。若心有住,則為非住也。
10、此經有無邊功德,而能信心不逆者,便為荷擔如來,增福滅罪,當得菩提。而此義甚深,必須深解。
11、若依究竟了義說,法、報、應、三身,皆是非常非斷。此經曰‘如來’,指法身說。‘具足相’,指報身。‘三十二相’,指應身。三身并說,以明不應取相,不應滅相。因其非常,故不應取。因其非斷,故不應滅。
12、經旨明明是顯三身非常非斷之義。非常非斷之義明。非一非異之義因而更明。然后見圓而知正也。
13、定慧約修功,寂照約性具。必須離名絕相,依本寂以修定,依本照以修慧。定慧修功,圓滿均等,便能寂照同時,便是證得法身。報應二身,即復顯現。性雖隨緣現相,而仍超然不著。是言法爾不著,本來不著。
14、諸佛與大菩薩,為利眾生,恒現報身、及應化等身、生滅之相,而不住著法身。就其有常住法身而不住言,故曰‘法身非常’(不住涅槃)。雖不住,因其常在大定之中,故所現相,□管生滅熾然,而法身常住自若。所謂過一切相,不著于相者,實由于此。故又曰‘法身非斷’(不住生死)。此是定慧修功圓滿境界。
15、三身非常非斷之名,非異也。而法身非常非斷,與報應非常非斷之所以然,則非一。故說‘一’有種種一,說‘異’有種種異。且一中有異,異中有一。執則皆非,不執則皆是。當如是見,如是知。如是見者則為圓見。如是知者乃是正知。
16、明了非常非斷之義,則非一非異,其義乃得徹底。即諸法一如,是法平等諸義,亦皆徹底。
17、扼要之修功,惟在不取相、不滅相,而以性為中樞。豈但相不住,性亦不住,并不住亦不住矣。通達此理以念佛,便得理一心,必生實報寂光凈土。
一六三、約不受福德結無我結無我明無我功勝引事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布施。
1、一切法無我。如曰無圣無凡、非一非異之理,亦是法法皆然。
2、得無上果者,不廢修福。但須不受不著耳。又不可聞不廢修福而又生貪著也。
3、此中,借布施福德,顯成不受者之為得無我忍。又借無我功勝,結束前文所言菩薩應通達無我法之義耳。此節不過引一布施多福,以為下文‘不受’作張本耳。
一六四、較勝
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于忍。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
1、“一切法無我”。一部《百法明門論》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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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法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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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有法五十一 |
— |
├ |
有為法九十四 |
一切法 |
+—色法十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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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應行法二十四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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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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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我—┐ |
無我 |
┤ |
├ |
二無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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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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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菩薩之大作布施福德而不受,所以稱其“得成于忍”。經旨并非不重視福德,惟當不著不受而已。亦實趨重于得忍。
3、一切法不外境、行、果。‘境’,五蘊、六根、六塵等是。‘行’,三福、六和、三學、六度、十愿等是。‘果’,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乃至無上菩提等是也。
4、“無我”,謂一切染凈諸法,緣生體空。故一切法中本無有我。當知所謂我者,即眾生無明不覺,于一切法中,妄生分別執著之見是也。而一切法性,本來空寂,那有此物。因其本無,故當除之也。
5、此二句,上句是‘解’,下句是‘行’。合而觀之,是明此菩薩解行成就。又上句‘知’是慧,下句‘忍’是定。合之,便是定慧均等。因定慧均等,解行成就。所以所得功德勝前菩薩也。
6、‘忍’字,安安不遷也。必須功夫做到“得成于忍”,方為真實通達,真是菩薩耳。
7、須知‘解’固居‘行’之先。然非如法實行,確有經驗,何能深解。前云,‘行由解出,解因行成’二語,即通達之真詮。如是通達,乃得成忍耳。
一六五、明由其不受
須菩提。以諸菩薩不受福德故。
1、此節,正是開示學人,功夫必須作到如此,方能無我。故須釋明成忍之所以然。
2、凡是菩薩,因其修福不受,方于無我成忍。因不受故,所作福德,盡成無漏之功德。心有其境,名之曰‘受’。今曰“不受”,正明其心空無境也。
一六六、明不著請明其義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不受福德。
1、問意要在令大眾徹底明了,皆能達于“不受”之地。
2、知此問重要,當于下節開示,加意體會也。
一六七、釋明不著
須菩提。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故說不受福德。
1、初句言“作福德”,使知雖不受而應作。不可因不受之言,誤會修福可緩。當知作福德,即是修六度,是從大悲心出。諸佛如來,以大悲心為體。因于眾生,而起大悲。因于大悲,生菩提心,云何可緩乎。
2、若為求福德,以修六度,是名“貪著”。則是自利,而非利生。非大悲心,非無上菩提。故“不應”也。
3、作福德,不著空也,大悲也。不貪著,不著有也,大智也。悲智具足,空有不著,是名中道。即是應無所住,行于布施。
4、不著功醇,便成不受。故不受亦是一切不受。平等法界,本來一切法無我。如是知、如是行。便是廣修一切法,而行所無事。久久功醇,則心若虛空,雖一切法熾然行之,不厭不倦。而相忘于無何有。是之謂“不受”。一心清凈,一塵不染也。自然而非強制。恒是而非偶然。悲智足,定慧等。無以名之,名曰‘得成于忍’。
一六八、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
1、向后經文,正是點滴歸源之處。故其所含之義,甚廣、甚深、甚細。必先加說明。
2、上來所說,千言萬語,一言以蔽之曰,‘無住’而已。當知欲不住相,必須其心不取。不取,正為破我。證一如平等之一真法界。即是常住不動之法身,稱為如來者是也。
3、總之,全經所說之義,不外‘不取于相,如如不動’八個字。此‘諸法空相’一大段經義,乃是融會全經旨趣而究竟徹底以說之者。所謂點滴歸源也。故其所說,更圓更妙。
4、全經皆說‘無我’。至此則說無我原無。無我尚無,則無住亦無住,不取亦不取矣。一且不存,那有二,那有邊,那有中也。雖紛紛萬有,有即是無。何以故,本不生故,是之謂‘如如’,是之謂‘不動’,是之謂‘不取’。
5、生心不取,即是取了矣。生心不動,其心早動矣。生心如如,尚何如如之有耶。生心除我,則我見我相儼然也。
6、此一大段所說,正是極力發揮‘不取于相、如如不動’,至究竟處。即是引導學人,觀照深般若處。亦即令一切眾生,得大自在處。若沾一毫攀緣相、名字相、以及心緣相,便無入處。
7、行人應先明了理體本來無相,所以應不取相。時時處處,皆應觀照諸法本來無相之理體。是之謂‘全性起修,全修在性’。
8、了義經中,語語能證道,句句可入門。以《彌陀經》言之。如‘執持名號、一心不亂’,兩語。固然說有前后,執持是下手處,一心是執持之功效。然若不能體會一心以起修,終亦不能做到執持。然則一心不亂,豈可僅作功效觀之乎。
9、此經句句說理、說修,即無一句不可以貫通全經。故隨拈一句,皆可從此悟道。
10、若真伶俐漢,得知大乘佛說是法印。便可隨拈一句,以印之于事事法法。換言之,便是事事法法,都向這法印上理會之。如此方是會用功人。則行住坐臥,不離這個,易得真實受用也。
一六八、泯相入體約圣號明離去來斥凡情
須菩提。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
1、‘諸法空相’,是大乘法印。‘不來不去’等句,莫非法印。法印者,一切法皆可以此義印定之之謂。此示例,來去等,皆是對待之事相。
2、欲證性體。必須超越一切對待。空其虛相,空其諸法之相,即泯相入體之義。
3、倘著一相,必致愈引愈多,萬相紛紜,永永不得清凈。
4、讀經聞法,不可著文字相,不可著言說相。佛所說法,無非令人離相證性。故語言文字,皆不可執。
5、此人全不知性,著于名言。是于佛說之義,毫無領會。故曰:“不解我所說義。”呵斥此人不解。正欲一切人深解空相之義趣也。
一六九、釋正義
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
1、“如來”即是法身。法身常住不動。無所謂去來也。法身遍一切處。亦無需乎去來也。
2、“無所從來,亦無所去”。非謂畢竟無來去。是說來亦無處,去亦無處。“無所”者,無處也。形容法身本遍一切處,豈更有來處去處乎。意即住而無住,無住而住,乃離相之極致。來去與不來去之相俱離矣。
3、真如者,無可遣,名真。亦無可立,名如。實相者,雖無相,而亦無不相也。所以結之曰“故名如來”。名者,假名也。
4、念佛人往生,須知彌陀來接,而初未嘗來也。往生西方,而亦未嘗去也。雖未嘗來去,亦何妨現來現去。何以故。不來不去者,理體也。有來有去者,事相也。理事不二,性相圓融。本無礙也。此等事實真相,今人謂之不同因次之空間轉變然也。何去來之有哉。
5、即是來去要在不來不去上體認。不來不去即在來去上做出。此是念佛求生之要訣。得此要訣,決定往生,決定見佛。
6、性相一如,法界平等。一切對待之相,不能離絕待之性而別有。絕待之性,亦未嘗離對待之相而獨存。是故當于日常一切對待之事相上,雖無妨隨緣而行,卻不可隨緣而轉。緣應了者,得機便了,不與糾纏。緣應結者,亦無妨結,但不攀緣。
7、二六時中,果能如是勤勤觀照,密密勘驗。心把得定,腳立得牢。不為相所縛,而泯相入體矣。此是學人第一著工夫。便是隨順真如。便是直指向上。
8、果能如是,則任他萬相紛乘,自不為其所動。以上皆是從‘諸法空相’起修之方便。有緣人隨修行之,大有受用。
一七○、約塵界明離一多 明微塵非多 問微塵多否
須菩提。若善男子。善女人。以三千大千世界碎為微塵。于意云何。是微塵眾。寧為多不。
1、此明眾緣聚散無常之義也。文中重在‘碎合’二字。因其可碎可合,足證微塵世界之相,皆是緣生,當體即空。而法性中,本無此物。故雖不斷滅,而不可執著也。
2、當知世界微塵,大小雖殊,無實則一。世尊說此,是欲人徹底了解世間所有,大至世界,小至微塵,莫非虛妄,當體即空。不可執著,不必貪戀。一切放下,方能于實相相應也。迷人長劫之中,唯造惑業苦耳。
一七一、明多即非多
甚多。世尊。何以故。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則不說是微塵眾。
1、問意著重在“眾”字。“微塵”是集合之幻相,并非實有。當體即空,了不可得。
2、佛時外道,每將世間事物,層層分析。分析至于不可分。而猶執為實有。正如今之化學家,分析世界各物,為分子、原子、電子。依然執為實有。二乘知微塵可析為鄰虛,知一切皆空。然不及大乘之能作體空觀也。
3、“眾”字之義,謂凡由集合而成者,便知是空,不可執實。今之科學家云,物質形成于場(‘場’乃具有能量強度之空間,其中并無一物)。又有謂一切物質都是波之現象。又有謂,元質點的世界,是一個反復生成和消滅的世界。此與《心經》中‘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義似合。故一切法誠不可著也。
一七二、釋其所以
所以者何。佛說微塵眾。則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
1、“則非”,約一如之法性,明其本來是空。“是名”,約緣生之法相,明其不無假名也。
2、“佛說”者,顯示覺智洞照,法性本空,法相皆幻。當其有時,便是空時。因微塵之本空,便可類推而知世界皆空耳。
一七三、明世界非一 明非界名界
世尊。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則非世界。是名世界。
1、“三千大千世界”,名為應身教化之境,此境為一切眾生所依。如來為利益一切眾生,隨緣顯現,以教化耳,不住著此境也。
2、如是而說,正所以開示眾生,應觀世界非實,“是名”而不住著。世界不著,則一切不著矣。乃能令本具之法身出障也。
一七四、釋一即非一
何以故。若世界實有。則是一合相。如來說一合相。則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
1、“一合”,合而為一之謂。雖聞界可碎塵,然其未碎時,其合而為一之相,明明有也。長老為遮此執,所以徹底破之。
2、不但因其可碎,知非實有。即其未碎,亦非實有。則非、是名,言其不過假名,本來無實也。意明必須實有,方是一合相。今一合相,既無一定。則世界之為當體皆空,彰彰明甚。
一七五、示本離言說
須菩提。一合相者。則是不可說。但凡夫之人。貪著其事。
1、“一合相”者,一不定一,合不定合。故曰“一合相者,則是不可說”。若說世界真是一合,豈非微塵亦真是一合。而世界非世界,乃微塵也。微塵非微塵,乃本空也。由是可知世界之一合相,亦復本空。豈非一即非一,合即非合耶。
2、約清凈性言,則都無此事。“凡夫之人貪著其事”。“其事”,泛指一切事相。言凡情非正知也。因其向外馳求,故于事相,起貪戀而生執著。
3、欲不貪著,須凈凡情。欲凈凡情,須開正知。當知一合相,當離名字言說。當于不可說處領會。不可“貪著其事”。如此,方為能解如來所說義。得以隨順契入。
4、塵界如此,色身亦然。凡夫所以貪著色身為我者,由于不知是五蘊假合耳。若知除五蘊外無此色身,便不致于貪著矣。
5、說非一非多,即是說不增不減。他如不生不滅等句,皆同此意。總之,明得界非界、塵非塵之義,便恍然于世間,所有大小、高低、來去、一多、總別、增減、賢愚、凈穢、等等對待之名相,莫非虛幻,當體是空。
6、若明得諸法本空,便會歸于性,而諸法一如矣。是法平等矣。此為諸法空相之要義。解得此義,便可事事作如是觀。觀照功醇,便可證無生忍,而泯相入體矣。
7、正報、依報,為眾生所不能須臾離者,尚且虛幻無實。則一切盛衰、苦樂、稱譏、毀譽、種種對待之事相,其更為虛幻非實可知。何足貪戀執著哉。
8、其他一異、圣凡、生滅、垢凈、人我、彼此、等相,莫不如是。果能如是一眼覰定本不生之心源上,觀照入去。便是所謂直指向上。則胸襟當下開豁,煩惱當下消除,顛倒夢想當下遠離。如此用功,方是直下承當,可稱善用功人。
9、《圓覺經》云:‘知幻即離,不作方便。離幻即覺,亦無漸次。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離諸幻。’此段經文正是此經注腳。此為一超直入圓頓要門。一切法門,無方便于此者也。
10、佛說一句法,包含無量義。可作種種解,故謂之圓音。又說:‘圓人說法,無法不圓。’‘邪人遇正法,正法亦成邪。’所以大乘經中教導學人,以親近善知識為要圖,以開正知見為根本也。
一七六、約我見明離亦離 問答明義
須菩提。若人言。佛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須菩提。于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說義不。世尊。是人不解如來所說義。
1、此節經義極深。當知開經以來,屢言我人四相不可有。恐凡夫因佛如是反覆申說,遂執為我見等,真實是有。此見橫梗于心,正是我見。豈非反加其縛耶。
2、此經于一切法,屢說即非、是名,以明相有性空之義。意在令人觀照本空,頓得解脫也。利根者,自能聞一知十。悟知我見等,亦復相有性空也。
3、今曰“佛說我見等”。其偏執于有相邊,未能通達我人等等之見,亦為本空。故曰“不解如來所說義”也。
4、古德有請師解縛者。師曰:‘誰縛汝?’此節經文,正明斯義。性體空寂,本無有縛。今橫一我人等見于心,且曰‘佛亦如是說’,豈非作繭自縛乎。
一七七、釋成其故
何以故。世尊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即非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是名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
1、“是名”,約相,約緣起說。“即非”,約性,約性空義說。我人等見,皆為緣起之幻相。此佛說我見之真實義。“我見”是無明本(知見立知,是無明本),為成凡之由。破我見是智慧光,乃成圣之路。此中所說,正是的示修功。
2、佛說一切法,不外兩義。明性、明修是也。且一句法中,說性必兼有修,說修即攝有性。若不知如是領會,其于佛法,終在門外。理性當于差別中見平等。修功當于平等中見差別。
3、佛之開示,往往約一事以明理。而其理實貫通于一切事。若聞法者,不知如是貫通,是只見差別而不見平等,豈能觀其理而會于性乎。
4、本經說即非是名處甚多。聞者便當領會其中道理,原無二致。即非,約理體之性,以明本空。是名,約緣生之相,以明幻有。即非是名并說,明性相不一不異。法法皆然,即無論何法,皆應明了此理,兩邊不著,銷歸平等之性體是也。
5、修行功夫,可概括為觀門(理觀),行門(事修)。細說則法門無量誓愿學也。
6、理觀,依佛說可以貫通一切之理性,加以深切體認,嚴密覺照。用之于行門。理觀,必應兼事修。行事修,必應兼理觀。缺其一,便不足以言修功矣。
7、事修,如布施、持戒,乃至看經、念佛、一舉手、一低頭,無論大小精粗,凡見之于動作行為者皆是。修法須就事論事。事有千差萬別,修法亦因之而有萬千差別。如各道場禮拜、唱念等法則,豈能一律耶。
8、理通于事,故修理觀時,不但要依理性,觀其平等之理。且要依所修之事類,觀其差別之理。若但觀平等,不知差別。或但觀差別,不知平等。則亦等于盲修也。
9、當知性也、修也。修中之理也、事也。不能看成兩橛,不可混為一談。須體認其不一中之不異,不異中之不一。乃能性修不二,理事圓融。圓融中有行布,行布中有圓融。方為真圓融,真不二。則無修而不成矣。
10、修功于日常生活工作中,則須依照幻法,勤修不怠。所謂啟建水月道場,大作夢中佛事。惟心中不存一能修所修而已。
11、就事作觀,觀其全非性有,只是假名。心中不存一絲之我,一絲之見。而行之于事,則遠離幻有之名相,深照本空之心性。此約‘即非是名’之義,以除我見之修功也。知此,則凡無明煩惱等一切應銷除之事,其修功可以類推矣。
12、世尊教以直照本來無我無見之心源。不但我見無,即無我之見亦無。于是乎我見之蹤影全無矣。直捷痛快,孰逾于此。妙而且要耳。
13、‘即非’,為除我見之絕妙修功。故“即非我見”一語,并非但令作觀,觀照性空。乃是教令振作精神,毅然決然,極力將我見等,一腳踢翻。從根本上,不承認自性中有此我人等見。‘即非’二字,當如是體會。
14、當知自性是真實體,無明是虛妄相。一真一妄,雖無始來,和合為一。實則表合里不合,本不相應,各不相涉也。《圓覺經》云:‘此無明者,非實有體。如夢中人,夢時非無。及至于醒,了無所得。’學佛首須信此,入道乃得其門。
15、妄心之起,即由正念之松。正念提起,妄念便無。乃自然之理,并非奇特。知幻即離,離即知幻,非兩事也。此是除妄最直捷、最扼要之方法。時時如此覺照,不少放逸。我見從何而起耶。
16、知幻覺照,必先嚴持禁戒,以絕染緣。多讀大乘,以明佛理。令此心略得安靜,俗見漸能減輕。乃能知幻,乃能覺照。
17、“是名我見等”之修功,尤要,尤妙。‘是名我見’為真性變現之幻相。所謂銷除,并非斷滅本性。乃是但除其病,不除其法。一也。
18、“我見”是緣生法。心若攀緣,我見便隨緣而起。心若不生,我見則無從生。所謂知幻即離,離幻即覺。遇緣而不起心、不動念、不分別、不執著,即是離幻即覺。二也。
19、此二義,極要極要。除我見之修功,莫妙于此。若不依此,永不能除。經云:‘居一切時,不起妄念。于諸妄心,亦不息滅。住妄想境,不加了知。于無了知,不辨真實。’此八句中,初二句為主。即‘不起’二字為主。下六句,是展轉釋義,說明不起之所以然。必如此,方為真不起。
20、念不起時,便是靈光獨耀,迥脫根塵。總之,有照、有覺,俱名障礙。此經‘是名我見’之義,亦復如是。我見亦是緣生,自性本來無也。善用功者,必須一離到底。斷則頓斷。此‘是名我見’之修功也。
21、《圓覺》又云:‘一切諸佛,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凈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此中修功,正是圓照清凈覺相。故能無明我見,一斷永斷。豈不妙乎,豈不要乎。依此起修,便得受用。如若不會,則請老實念無量壽清凈平等覺,二妙俱足矣。
22、此約‘我見明離亦離’一大段,顯示不垢不凈之義。我見,垢也。離我見,凈也。而清凈自性之凈,乃是垢凈俱無。故離我見者,離亦應離。若存一能離所離,我見終未盡凈也。
23、“諸法空相”下三段。初約身明義。次約世界明義。三約妄心明義。合此三段,正是顯示身心世界莫非幻化,一切空相,性自平等之義也。
24、凡夫執身為我,執世界為我所。我及我所,皆起于見。故身與世界,是所執。見,是能執。而三段經義,顯明能執所執之相俱空。并能空所空之念亦空。是之謂‘諸法空相’。亦即發揮不生法相,法相本無之義也。
一七八、結成不生 正明不生
須菩提。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
1、經初所說發廣大心、起廣大行、不取法與非法之相、乃至發心不住、得果不住、不住亦不住。必如是知見信解,方為通達無我法。故曰‘應如是知見信解,不生法相’。正所以顯示發菩提心,必應如是,乃為菩提心。
2、“一切法”,通指世出世境、行、果而言。“如是”二字,指上來所說種種義。不外緣生性空。性空不礙緣生,故成平等法界。緣生不礙性空,故即諸法空相。由是觀之,‘如是’二字即顯諸法一如,一切皆是。
3、‘知、見、解’三字。連說,則意各有指,大有區別。嘉祥云:‘知是世諦智,見是第一義諦智。’達天云:‘知是比量,見是現量。’今依《無著論》云:‘智依止奢摩他故知。依止毗缽舍那故見。此二依止三摩提故解。’此義是明三者皆智,但依止方便不同,故立三名。
4、奢摩他,此云止、定也。智從定生,名‘知’。觀此,是知為真諦智矣。此與本經三心不可得、諸法緣生即空、開佛正知之義恰合。約內證邊說也。
5、毗缽舍那,此云觀。觀即是慧。智從慧出名‘見’。觀此,是見為俗諦智矣。慧則差別事相,無不洞見。故曰‘見’也。此與本經五眼、是沙、不執一異,開佛圓見之義正同。約外照邊說也。
6、三摩地,此云等持。謂定慧均等也。名之曰‘解’。可見‘解’是由定慧出。亦即知見二者之總名。此與本經深解義趣之言義同。因其于一如皆是之理,契合無間,定慧均等,故能“不生法相”。
7、“如是知”句,明其定力。“如是見”句,明其慧力。“如是信解”句,明其定慧均等之力。‘信’字貫通三句。“不生法相”句,是由上三句所生之功效也。
8、有定有慧,契合一如。可見其于言說、名字、心緣、諸相,一切皆離。諸相皆離,便引生根本正智。即是不分別智。智無分別,即是一念不生。一念不生,名“不生法相”。
9、知見信解,是‘不生’之前方便。方便修足,便證本不生。其功行全在知見信解上。不生是其功效。本不生上,著力不得。著于不生,便是生也。
一七九、不生亦無
須菩提。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1、一切“法相”,皆是假名。本來即非。生即無生也。此明不生法相之所以然。所謂‘不生法相’者,乃是一切法相,本為緣生。緣生之法,當體即空,本性無故。既本性無,則不生亦亡,生即無生故。乃為真不生義。
2、一切發心者,當在‘一如皆是’上,知見信解。此正‘降伏’,此即‘無住’。果能知見信解如是如是。則雖法相熾然,初何嘗生,以本性不生故。則不降伏而降伏。無住而住,住而無住。證入無相無不相之真實性矣。
3、此節經文,是明即法相而無法相。即生而無生。此義是明,非但生之念無,并不生之念亦無。正是一念不生寫照,為本不生寫照。為下文不取于相、如如不動寫照也。如如不動者,生即無生之異名也。
4、此節亦正是結顯經初‘應如是住,應如是降伏’之義。故科判曰‘結成’。全經義趣,至是而包舉無遺,首尾完成矣。(正宗分竟)
一八○、流通分 示勸流通 示流通益 引財施
須菩提。若有人以滿無量阿僧祇世界七寶。持用布施。
1、此引財施,所以顯下文法施之福更勝也。意明布施同而福德不同,因其持以行施者不同故也。一是持財寶,一是持法寶。持無量數世界財寶,不及持一卷經、乃至四句偈者也。
2、財施救人身命,法施救人慧命。法施救人是徹底的。然非謂財施可廢也。
3、若明佛法,則知世間事,無非夢幻。一切有為法中,最難看破者財寶。故引此為言耳。
一八一、明法施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發菩薩心者。持于此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讀誦。為人演說。其福勝彼。
1、所謂流通者,重在法施利眾。故曰“發菩薩心”,以顯流通之意也。
2、“四句偈等”。‘等’、等于半偈,或一句也。經中常言:‘半偈即可證道。’若下文所說‘不取于相,如如不動’半偈,茍能信受奉行,直趨寶所矣。何況全偈,何況全經。
3、“持于此經”。‘持’,持取也。與下文“受持”義別。“受持”句,自利也。“演說”句,利他也。如法受持,則能悟入無生,施不住相,其福便已勝彼。況更為人演說此經,以行不住相之法施乎。豈彼七寶布施所能及。
4、弘揚此經,便是紹隆佛種。眾生獲益,不可思議。其福勝彼財施,更何待言。經旨重在流通無上法寶,故下文專約‘演說’言。
一八二、示流通法直指本性
云何為人演說。不取于相。如如不動。
1、“云何為人演說”,有二義。一是問演說之人,應當如何。二是問演說經義,應當如何。“不取于相,如如不動”兩句,正開示二者應當遵守之軌則也。
2、以說者言,應于能說、所說、及聽說者之相,皆不取著。所謂以不生滅心,說實相法是也。不生滅心,即是本性。所謂“如如不動”是也。
3、演說之人,應三輪體空,稱性而說,直指心源。令聞者,即文字、起觀照、悟實相般若也。以此經所說,皆成佛之法也。
4、為人演說,若不得扼要之方。非大而無當,即散而無歸。聞者難獲法益。故示以經義之扼要處。即此之二句與下文之一偈是也。可見此二句一偈,乃本經之要旨。亦及一切佛法之要旨。千經萬論,所說性修理事。此二句一偈,包括盡矣。
5、如是演說,必能如是受持。當知此兩句,是全經之歸結語。亦是全經之發明語。全經要點,不外“不取于相,如如不動”八個字。學者當從此入。不致瞻前顧后,泛濫無歸矣。
6、此二句皆說修功。亦是說成效。必能不取,方能不動。亦必能觀不動,乃能不取。所謂互為因果者也。
7、經中說‘相’,甚多甚多,歷數難盡。總之,凡說一法,便有其相。今概括之曰,‘凡所有相,一切不取’。當知說一‘相’字,法與非法,皆攝在內矣。
8、無論取何,取則心動。取則著相。而非如如之性矣。《圓覺經》云:‘種種取舍,皆是輪回。’輪回,生滅心是也。若能不取,當下便離生滅心矣。
9、“如如不動”者,不生不滅之性也。“不取”者,無住之真詮也。‘無住’者,不動之真詮也。‘如如’者,真如之異名。真如是指本具者言,如如是指證得者言耳。
10、如如之義,明其能所雙亡。寂照同時。無相無不相。因其相不相皆無,是以不生不滅,如如不動。
11、《圓覺經》曰:‘一切諸眾生,無始幻無明。皆從諸如來,圓覺心建立。猶如虛空花,依空而有相。空花若復滅,虛空本不動。’此圓覺心,即是生佛本具之性體。空花喻眾生無明不覺之幻相。空花若滅,喻無明滅。虛空不動,喻性本不動也。
12、當知平常所言心動,乃無明動耳。由此更可了然,但能不取于相,如如不動之本性,當下便現。又可知取舍正由無明,而無明本是幻相。然則不取于相,當下便如如不動。是故學人,當于不取(即無住)上,痛下功夫。方契真如,智與理冥也。
13、當知不取,即是離相。云何方能不取。《圓覺經》云:‘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應當遠離一切幻化虛妄境界。由堅持遠離心故。心如幻者,亦復遠離。遠離為幻,亦復遠離。離遠離幻,亦復遠離。得無所離,即除諸幻。’細究此段經義,可見離相功夫,全在‘堅持’。堅持者,強制之謂也。此層功夫,誠不可少。不然,無始來取相習氣,何能除之。
14、無明我見未斷,亦最足以破壞其堅持。然則非更于離無明我見上用功不可。云何能離。《圓覺經》云:‘知幻即離,不作方便。’是也。‘知幻’二字,即是離無明之最妙方便。不必另尋方便也。
15、《楞嚴經》曰:‘如來本起因地,最初發心,先以直心正念真如,始能遠離諸幻。’正念,即是覺照。須經直覺照真如本性,方能知其是幻也。由此可見必須先悟如如不動之本性,乃能不取于相矣。不但應向‘不取’上堅持,還須向‘如如’上覺照。
16、《圓覺經》曰:‘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先斷無始輪回根本。’輪回根本,即是無明我見也。經云:‘一切如來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凈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圓照覺相,便是直心正念真如。要緊功夫,全在‘圓照’二字。
17、何謂‘圓照’。前念已滅,后念未生。正恁麼時,一心湛寂,了了明明。是之謂‘照’。‘圓’者,非著力,非不著力,不沈不浮,恍如朗月孤圓,是也。此際一念未起,清凈無比,遍體清涼,便是本來面目。務須綿密無間,久久便能入定。如此用功,便是隨順趨入也。
18、《圓覺經》曰:‘如來因地修圓覺者,知是空花,即無輪轉。亦無身心受彼生死。非作故無,本性無故。’此言自性既本不生,則亦不滅。故曰‘本性無’。發心便應覺照本不生之性,故曰‘因地修圓覺’。如是修者,知彼一切生滅幻相,盡是空花,有即非有,故不為幻境所轉矣。與‘知幻即離’義同。
19、觀上引經文,當可了然,徑向本不生處覺照,為除無明之妙法。本不生處,即于未起念時,向不動處,攝心覺照(觀心),以成其不取。于遇緣時,堅持不取,以圓滿其不動。庶于如如性體,得有入處。
20、《楞嚴》云:‘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及魔眷屬,皆由不知二種根本,錯亂修習。云何二種。一者,無始生死根本。則汝今者,與諸眾生,用攀緣心,為自性者。二者,無始菩提涅槃,元清凈體。則汝今者,識精元明,能生諸緣,緣所遺者。由諸眾生,遺此本明,雖終日行而不自覺,枉入諸趣。’此中所說攀緣心,即是不覺妄動之心。元清凈體,乃至緣所遺者,即如如不動之本性也。
21、經又云:‘云何汝今以動為身,以動為境。從始洎終,念念生滅,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性心失真,認物為己。輪回是中,自取流轉。’此段更說得明白。即是初發心時,便應辨明真妄。直向本不動處覺照。乃不致遺此本明,枉入諸趣,自取流轉也。
22、覺照亦須攝心。攝心亦非無念,亦非畢竟無相可取。然凡夫非此無入手處。所謂以幻除幻之法門耳。因此法雖亦是幻,然是隨順真如。與其他動念取相者,因心不同,故得果便大不同。如持名念佛,得往生凈土之果是也。
23、如如不動,即不生義。不取于相,即無住義。先須覺照本不生(看破),乃能無住(放下)。至于一無所住,便證無生。交互用功,是為要門。且如是用功,是貫徹到底的。從初入手,乃至住、行、向、地、等覺、妙覺,皆不外此。故曰‘離一切相,則名諸佛’。一切諸佛,從此經出也。無上菩提法,皆從此經出也。
24、本經以無住破我,為唯一主旨。全經皆是詮顯欲破無明,當不取相之義。后半部說諸法一如,說一切皆是等,即是詮顯如如不動義。后更暢發緣生性空之義,是全經之要旨在后半部。
25、演說者,若不達后半部之義,前半部便不得要領。受持者,若不知從后半部所說者入觀,亦復不得要領也。
26、觀諸法緣生,即是觀諸法空相。相若空時,豈復有取。則如如不動矣。
一八三、觀法緣生
何以故。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1、“何以故”。問不取于相之所以然也。所以然有二。(1)因何而不取。偈語前三句已足答釋。(2)何以能不取。則須全偈方足答釋,而歸重于第四句。
2、凡夫之所以為凡夫,無他。誤認一切有為法為真實。由是愈迷愈深,不肯回頭,永被輪轉矣。
3、入門初步,先須深觀“一切有為法”,如夢、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電。莫不虛假,一切皆空。到底一無所得。所得,唯一苦味而已。所謂‘萬般將不去,唯有業隨身’。果能常“作如是觀”,洞明皆空之理。不再受騙,而能死心蹋地老實念佛,一心求生凈土矣。
4、《圓覺經》曰:‘以輪回心,生輪回見。入于如來大寂滅海,終不能至。’世尊大慈,今教人觀諸法緣生,自有入處。初不必強息妄念。雖欲息之,亦不可得也。但當向有造作、有對待、之一切有為法上,觀察其變化無常,如同夢幻泡影露電一樣。令此心洞明,一切諸法,不過緣會暫現幻相。實則生即無生。全然烏有。
5、對境遇緣,不為所轉。應于一切境緣上,極力作意觀之。雖極小事,順逆時事,皆以如夢幻泡影等道理印之。即修持佛法,亦以如夢幻等道印之。行住坐臥,不離這個。如是久久,此心漸覺空空洞洞。于一境相,漸能無動于中。看經時,眼光便覺亮些。念佛時,亦覺踏實些。
6、如如不動,是說性體圓滿顯現。初住以上,不過分分現,謂之‘分證覺’。若信位中,僅得其仿佛,所謂‘相似覺’也。無論相似分證,乃至圓滿顯現,皆由不取相來。‘相’字、‘不取’字,其意義深廣,貫徹到底。相則無論空、有、雙亦、雙非,皆攝在內。其總相,則我法二執也。
7、一切不著,乃為不取。不取亦不取。則離之又離,得無所離,即除幻矣。于是如如不動之性體全彰。覺照本性,是在本源上用功,是修定。觀一切法,是在境緣上用功,是修慧。
8、“如是”二字,固是指上文如夢如幻等說。須知如夢如幻,正謂諸法之相本空。亦正謂諸法之性一如。可見‘如是’一言,實含有‘一如皆是’意味。觀一切法如夢如幻,即是觀一如皆是也。
9、《圓覺經》云:‘生死涅槃,猶如昨夢。無起無滅,無來無去。其所證者,無得無失,無取無舍。其能證者,無作無止,無住無滅。于此證中,無能無所。畢竟無證,亦無證者。一切法性,平等不壞。’此中一切視同夢幻而無之。正是諸法空相,不取于相之意也。‘平等’即是如如,‘不壞’即是不動。
10、無為者,無所作為也。若無所為,妄何能除,真何能證。凡何能轉,圣何能成。故無為法,須從有為法做出。故曰“應作”也。應明了者,是以無為法為目的。借有為法作路徑,若只認無為,舍棄有為,是自絕也。
11、修有為法而不著,便是無為。除此別無所謂無為法也。涉有而不住有,觀空而不住空。雖終日行六度萬行,終日講經說法,而實終日涅槃。由此可知,不取法,當從不取非法做出。即非,當從是名做出。不執著,當從不斷滅做出。無實,當從無虛做出。
12、乃至無圣無凡,即從有圣有凡中見。此謂不住生死,不住涅槃。無住之旨,于是乎圓滿。而其樞紐,即在觀法緣生,如夢如幻。了其皆空,所以無住。故學人最要方便,“應作如是觀”也。
13、不廢有為,不礙無為。自然而然,遮照同時。一部甚深經典,歸到極平淡、極切近、四句偈中。一切眾生,無論利鈍,皆可隨順而入。此之謂‘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此之謂真實義。故得此四句偈,不但全經在握,一切佛法在握。
14、六喻以“夢”喻為總。余喻為別。令人一聞,便明了緣生之法,當體皆空。一切悲歡離合,得失窮通。轉眼成空,了無所得。若乃迷戀塵世,計較分別,執著不舍。真癡人說夢也。此偈正喚醒眾生速覺耳。
15、佛法作夢觀者,令其勤修佛事,而歸于了不可得。庶幾能所雙亡,智理冥合也。住于生死,固是作夢。住于涅槃,亦是作夢。必一無所住,乃為大覺耳。
16、若住于所修之法,住于所說之法,住于所得之法,則皆是作夢。總之,觀一切染凈法如夢者,意在通達一切有為法本無可得也。一心清凈,有何可得乎。若有所得,即非清凈矣。作如夢之觀,正是照破我法二執之寶鏡也。
17、當知人生在世,一切遭逢,莫非妄識業緣所變現。世間即是戲場,順逆諸境,雖歷歷身受,其實皆如幻耳。智者便當自警,轉眼即下臺矣,豈可當真。當知因果難逃,因果可畏。
18、世界則由一切眾生,于性海中,起無明風,造此共業之所結成。故以“泡”喻之。色身則由性光之所變現。故以“影”喻之。此世此身,與泡影同一緣生。可見身世,亦與泡影同一虛妄。豈可迷為真實。
19、《楞嚴經》曰:‘認悟中迷,晦昧為空。空晦昧中,結暗為色。色雜妄想,想相為身。’此段經文,明白開示,虛空、世界、色身,全由眾生昏擾擾的妄想之所變現。(一切法從心想生。)妄想本非真實。剎那生滅。由其變現之身世,豈能真實乎。
20、水中之泡,極其脆薄,最易壞滅。殊不知世界亦然。《楞嚴》曰:‘空生大覺中,如海一漚發。有漏微塵國,皆依空所生。漚滅空本無,況復諸三有。’三有,三界也。有漏,明其必壞也。一切學人,當常觀此理。虛空尚是晦昧昏擾擾相,渺小如泡。何況世界,何況此身,何足道也。
21、虛妄現有,考實則無。因心造業,循業而現。壽夭好丑,因果難逃。然五蘊本身,已了不可得,何況假合之幻身,其為似有實無可知。了不可得者,有即非有也。
22、識心‘如幻’,世界‘如泡’,此身‘如影’。身心世界,虛幻非實。一切有為法相可知矣。‘如露如電’,所謂生命在呼吸間。當加緊用功,如救頭燃也。
23、觀此六喻,雖是觀諸法空相。即是觀如如之性。以性相本來融通。故觀緣生,即可契入如如不動。無為法性,從觀有為法相如夢幻入手。便是兩邊不著,合乎中道。
24、三性、三無性。為法相宗之精要義。佛說‘法相’,原為明此。若知此義,則于緣起性空,更能徹了。修持觀行,更易得力。
25、‘遍計執性’,謂普遍計較執著。即性宗常說之分別、執著、攀緣、無明、妄心、妄想等。意在明其雖是無明妄想,然為真心之所變現。非離真性而別有也。
26、‘依他起性’,即性宗所說之緣起、緣生、性起。此正本性隨緣現起之相用。原不離性體。依者,隨也。他,指緣而言也。
27、‘圓成實性’。圓,謂圓滿。成,謂本具。圓成,約體說,明其本來圓滿具足,非造作法。實,即真實。此即性宗常說之法界、真如、如如、真心、實相、圓覺、自性、清凈心等。其名無量。性宗亦謂之實實性也。
28、三無性即‘相無性’、‘生無性’、‘勝義無性’。‘無’字甚活,有非、空、之義。即不可執著是也。
29、虛妄之相,非真實性。性中本無有相,應不著相而無之,乃是性也。是謂‘相無性’。緣生之法,本非真性。性體無此緣生,應不著緣生而無之,乃是性也。是謂‘生無性’。‘勝義無性’。真如之性,為一切法之本體。名第一義,亦名勝義。此性真實,眾生本具,本來圓滿,所謂圓成實也。然勝義亦是名字。故曰‘勝義無性’。應并勝義之假名亦不著而無之,乃真實性也。
30、不著相,方是真性。不著緣生,方是真性。性亦不著,方為真性。正顯相既離性而無體。性亦非離相而別存。于義尤圓。佛說三性、三無性,所以顯性相之圓融。智者明了三性三無性之理,以貫通乎性相。則能空有不著,合乎中道。
31、本經令觀一切有為法如夢者。因作如是觀,便能洞徹三性三無性之理。換言之,若明三性三無性,方能徹底了然一切有為法之如夢。
32、當知清凈心中,本來離相。是謂真實性。(無有夢相。)因真性以隨緣故,現起身心世界等相。是謂依他起性。(現夢中境相。)凡夫不明緣生虛幻,生本無生。遂致計較執著,認虛為實、認假為真,是謂遍計執性。(迷相昧性。)
33、修行人,不可于妄心外,別執有一真心。若其如此,仍復昧性。何以故。不著于性,乃真實性故。要緊功夫,惟在不起遍計執。則依他起,便是圓成實。何以故。于性相皆不計執,雖熾然現相,而心固無相也。雖示入生死,而性本無生也。
34、本經唯一主旨,在于無住,以破我也。觀上說如夢之義,可知作如夢觀,是貫徹到底的。即是由粗而細、由淺而深、從初學至究竟。一切行門,皆不外此觀。觀有即非有,不可著有也。觀非有而有,不可著空也。
35、觀空有一切如夢。果能于一切有為法,有即非有。何妨于一切無為法,非有而有。此之謂大作夢中佛事。學人初下手,便作圓頓妙觀,不執實、不執虛、不執無。即是本經所說,無我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一空到底矣。涉有不住有,行空不住空,則如如不動矣。便是止觀雙運,定慧均等。寂而常照,照而常寂。
36、一部《金剛般若》,‘無住’妙旨,全在‘不取于相、如如不動’上。欲達到不取于相如如不動,全在‘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上。一切學人,當從此觀,隨順而入。此觀,正是金剛智慧。應如是受持,如是演說。永永流通此紹隆佛種之無上大法也。
一八四、正結流通
佛說是經已。長老須菩提。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聞佛所說。皆大歡喜。信受奉行。
1、受菩薩戒后,則稱菩薩戒優婆塞、優婆夷。皆可講經說法,得稱法師。惟不可為人作傳授皈戒師。因自己未受具足戒之故。
2、若向在家善知識請求講經說法,為其弟子,依以為師。則固無不可者。如其志愿真誠,堪以教化。善知識亦不宜一味峻拒也。
3、此經是大般若法會中之第九會。且是為發大乘、發最上乘者說。可見在會者,皆是發無上菩提心之大菩薩。故不別列也。
4、“皆大歡喜”者。聞此大法,心開意解。是為歡喜。且知“信受奉行”,便是荷擔如來度生事業。當得菩提,成佛有望,非同小可,故大歡喜。在會大眾,無不如是。故皆大歡喜也。
5、“信”,即信心不逆之信。“受”,即深解義趣之解。因其有不逆之信,深解之受,所以“奉行”。‘奉’,遵奉。遵依經中所說之義趣。‘行’,自利利他。自己遵奉而行,復廣布此經,為人演說。令一切眾生,無不皆大歡喜。
6、如是信受奉行,務使慧水長流,法脈永通。傳之塵劫而無滯,普濟萬類而無遺。則遍法界、盡未來,有此經處,便是佛說法處。
7、結集者之意,在于一切大眾,依教奉行,佛種永永不絕耳。
8、我輩今日說者、聞者、發起者、護持者,亦莫不“皆大歡喜,信受奉行”,同具此愿。具此愿者,乃為真信受、真奉行、真歡喜。此正我輩上報四恩,下濟三苦處也。
9、唯愿諸善知識,從實信而入凈信。于有為而證無為。以此行愿,莊嚴佛土,化度有情。歸心凈土,老實念佛,即得往生,不退成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