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傳入內地,首先是從翻譯佛經開始的、而佛經的原本,在“孝親”、家庭觀念上,則顯然與中國固有的倫理道德大相抵牾。 如在父子關系問題上,印度佛典載明母親的地位高于父親,表示雙親時采用“母和父”的語序,即母在父的前面;佛典中出現的每個人的名字,也都是子隨母姓……印度佛典還規定了雙親對孩子應盡的義務;“1.施與;2.說親切的話;3.執行在這世上能為人的事;4.對各種事情適切地協助——這些就是在這世上的愛護。如果不執行上述四種愛護,母親和父親就不能得到由于是父母而應從孩子那里得到的尊敬和扶養。”這些,對中國的封建父系家長的絕對權威無疑構成了嚴重沖擊,從而與傳統的倫理道德形成尖銳對立。 在夫妻關系問題上,印度佛典如《對辛加拉的教導》列舉了作為人妻應具備的五種美德:1.“善于處理工作”;2.好好地對待眷屬”;3.“不可走入歧途”;4.“保護搜集的財產”5.“對應做的事情,要巧妙勤奮地去做”。這同中國傳統的關于女子“教令不出于周門,事在供酒食而已”(《孔子家語·本命解》)以及女子“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儀禮·喪服》)的絕對父權主義、夫權主義和大男子主義也有著相當的距離。 在男女關系問題上。古代印度人和印度佛教都很隨便說男女之間的事情,妓女在印度并不敢歧視。佛典中還有妓女母子宣揚佛教思想的敘述以及母女共嫁一夫,后來竟發現該夫乃母親所生兒子的故事(參見陳寅恪、《蓮花色尼出家因緣跋》)。這些顯然和中國儒家的男女觀念是絕對不相容的。 在主仆關系問題土,原始佛教亦主張“主人要侍候奴仆,奴仆要愛主人”,這反映了對身份低賤的人的平等觀念。但這卻是與中國封建等級制度的上下尊卑關系大相抵觸的。 總而言之,原湯原味的印度佛經將父子、夫妻、男女、主仆等關系都視為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關系,是原始佛教針對婆羅門教等級森嚴的種姓制度而提出和主張的,但這卻同中國儒家由來已久的三綱五常柑去甚遠。正是看到這種差異及其可預見到的不良后果,早期的佛經翻譯家不得不去花費許多心思,采取選、刪、節、增等手法,調整和變更印度佛教原有的倫理思想,使譯成漢文的佛經能盡量向儒家倫理觀念靠攏甚而同一。 據方立天先生在《中國佛教與傳統文化》一書里的介紹,期佛經翻譯家主要為印度一西域僧人,他們筆下所出的早期漢譯佛經主要有東漢安世高的《尸迦羅越六方禮經》(簡稱《六方禮經》),西晉支法度的《善生子經》,東晉僧迦提婆的《善生經》(見《大正藏·中阿含經》卷三三)、東晉佛馱跋陀羅的六十卷本《華嚴經》、約東晉時的《那先比丘經》(譯者不詳)和后秦佛陀耶含、絲佛念合作的《游行經》和《善生經》(分別見于《大正藏·長阿含經》卷二和卷一一)等。在這些漢譯佛典中,譯者都作了適應中國儒家倫理道德觀念的某些調整或改裝。 比如對父子關系,早期漢譯佛經將原經中的“母和父”語序統統改成“父和母”,有的地方還增添上“孝諸父母”的一類話。而對原經中關于父母不盡義務就不能得到孩子的贍養的觀念,《六方禮經》和《善生子經》便均不予以翻譯。方立天還介紹說:后來東晉和后秦翻譯的兩本《善生經》雖然譯出了,但第一,這只是在佛教比較普及的前提下才得以翻譯的。第二,這兩本《善生經》卻加添了印度原本中所沒有的句子,如子女對父母:“凡有所為,先白父母”,“父母所為,恭順不逆”,“父母正令不敢違背”,“自感不違”,“所有私物盡以奉上。此外,《善生經》也添有“唯歡父母”的話。《六方禮經》還具體地敘述了孩子的義務:“一者當念治生,二者“早起敕令奴婢時做飯食,王者不益父母憂,四者當念父母恩,五者父母疾病,當恐懼求醫師治之”。這些添加的話,強調了父母的絕對權威,孩子對父母的絕對恭順,體現了儒家道德觀念對漢譯佛典的滲透和影響。 對夫妻關系,《六方禮經》對印度佛典《對辛加拉的教、導》里規定的為人妻的五美德作了修改和說明:“一者夫從外來,當起迎之;二者夫出不在,當炊蒸掃除待之;三者不得有淫心于外夫,罵言不得還罵作色;四者當用夫教誡,所有什物不得藏匿;五者夫休息蓋藏乃得臥”。方立天評論說,這種翻譯已明顯具有中國儒家倫理特色,即已具有丈夫高于妻子、妻子專門侍候、絕對順從丈夫的色彩。上述印度佛典原文中有“丈夫侍候妻子,妻子愛丈夫”的字句,譯文中卻改為“夫視婦”或丈夫“憐念妻子”、“妻事夫”、“善敬順夫”(《中阿含經》卷三三《善生經》)。這樣做的結果,便淡化了丈夫對妻子的義務,而濃化了妻子服從丈夫的依附性。 對男女關系,據方立天、陳寅恪二先生以及日本學者中林元先生的研究,早期漢譯佛經曾有意刪削印度佛典中關于男女性交的論述。1932年。陳寅恪在《蓮花色尼出家因緣跋》一文里,特將漢譯佛典與巴利文佛典兩相對照,指出漢譯佛典避開了巴利文佛典里關于“擁抱”、“接吻”等字眼,刪除了對妓女的敘述。陳寅恪還說,敦煌寫本《諸經雜緣喻因由記》第一篇,敘述蓮花色尼出家因緣,但其中就缺蓮花色尼出家的關鍵一節。按巴利文佛典原來的交待,蓮花色尼屢次出嫁,因屢嫁而與所生的子女都彼此不復相識,以致后來竟與自己所生的女兒共嫁給自己所生的兒子。蓮花色尼發覺后,因極度羞惡而出家。陳寅恪認為,這種論述,因和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不相容而被略去。方立天也指出,印度佛典在涉及男女并稱時,有時先列女子,再列男子,即女子在男子之前。而漢譯佛典則為了適應當時中國人的習慣,把“女子和男子”用籠統的文字來代替。印度佛典原文的“娶妻”,漢譯也改為“娶妻妄”。 對主仆關系,早期漢譯佛經也將印度原經中關于“主人要侍候奴仆,奴仆要愛主人”的話語,均改作主人“視”、 “教授”奴仆,奴仆“事”、“供養”、“侍候”主人。如《六方禮經》說:“大夫視奴客婢使”,“奴客婢使事大夫”。《善生子經》說:“長子……正敬正養正安奴客執事”,“奴客執事……供養長子”。《善生經》說:“主子僮使……教授”、“僮使……奉事其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