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何五戒?今當先列其名:一、不殘殺而仁愛;二、不偷盜而義利;三、不邪淫而禮節;四、不欺妄而誠信;五、不服亂性情品而調善身心。
云何不殘殺而仁愛?“殘”謂傷有情類──有情類者即動物──身體;“殺”謂斷有情類生命。雖在殺器亦不得執,雖在惡蟲亦但防除,非徒不殘殺人類也。此則當兵、執刑、屠畜、煮蠶,皆在遮止之例。稍難通于國法民習,故今當依方便:凡由國法所起殘殺,若戰敵國及刑莠民、為避瘟疫滅諸毒蟲,此雖以殺止殺之事,可權輕重,偏開許之,則于國民義務無妨礙矣。且應了知為國卻敵,即是愛利全國人民,而對敵人亦復泛仁,第令退降,非必殘殺,故仁義之師本在維持和平也。屠獵等業則可改操,不能改操則可但受二、三、四三種戒。故在此戒,定遮止之。
略舉戒相如左:
非依國法,勿執用殺人器,勿傷殘人身體,勿殺害人生命。
非衛身命,勿執持兵器,勿傷害諸禽獸魚蟲類生命。
勿于禽獸等親殺、使殺,而食其肉。
勿食見殺、聞殺之畜生等肉。
勿業漁獵。
勿業牧畜。
勿業煮蠶繅繭。
勿屠剝烹燒鳥獸鱉等類。
愿令福樂而無災苦之謂“愛”;推愛于眾之謂“仁”。但欲謀己福樂而除己災苦,不恤喪人福樂而致人災苦,此雖愛己而不愛人,不得謂之仁愛。仁愛者,愛人如愛己。人未有不愿己之得福樂而免災苦者也。愛人如愛己,則亦愿人之得福樂而免災苦,斯不為殘殺矣。亦唯不殘殺,而后乃真能仁愛也。蓋人心無轡,不善則惡。必斷絕凈盡于殘殺之業者,仁愛之量乃全。必純粹充滿于仁愛之行者,殘殺之根乃拔。
試隨國俗之習慣,略分仁愛之事相:
當慈愛兒女。
當恩愛父母。
當敬愛師長。
當保愛幼弱(幼弱者不能自全樂而自脫災苦,則當保護之)。
當和愛友朋(兄弟當在師長、幼弱、友朋之間)。
當專愛夫妻(是男女間愛情專之夫妻,非以不愛父母、師長等專愛)。
當親愛國民(本國人皆屬之)。
當尊愛國家(代表國家之官吏、議員、軍人皆屬之)。
當泛愛全世界一切人類。
當憫愛盡大地一切有情類(憫彼愚癡苦惱而不傷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