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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量論略解(卷第八)
        2007年08月10日20:57文章來源:地藏蓮社作者:佚名訪問次數:2796 字體: 繁體

        釋量論略解(卷第八)

         

        法稱論師著

        法尊法師譯編

         

        釋量論略解  卷第八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譯  民國  法尊譯編 

         

        丙二、釋令他生超方便語之自性  分二:丁一,釋能詮語,二、釋所詮義。今初:如集量論云:‘他義比量者,善顯自見義。’解釋此義分三:戊一、說自見之所為,二、說義之所為,三、說善顯之所為。初又分二:己一、標,二、釋。今初:

         

        為開示他故,有說非自見,他見亦能立。為斷彼執故,

        而說自見言。

         

        或問:若言‘宣說三相因,是他義比量’即可,何故而說自見耶?曰:為破邪執故。數論者有說:雖立論者自未見,然由敵論者教中所見,以彼為因是真能立。以他義諸因,是為開示他故。此亦喻如數論者對佛弟子,立云:覺樂是無心(是物質),有生滅故,如有色等(五微)。故于解釋他義比量之相中,說自見言,有所為義。是為斷除,立論者自量未見,僅以敵論者教中所說,以彼為因即是正因,宣說彼因即是真能立言故。

         

        己二、釋  分二:庚一、唯受許非能立,二、斷自同過,初又分二:辛一、破能立,二、破所立。初又分三:壬一、唯佛自教非能立,二,教列出自能立,三、唯受許即能立太為過失。今初:

         

        觀察而取故,于所比度境,非許言為量。彼比量不轉,

        為違害教故,說成立余故,爾時彼非量。以彼所成立,

        非成立無余。若具彼教成,是誰人之教?正量所妨害,

        彼教如何成?若受彼相違,如何以彼成?除彼若受余,

        彼舍支,非量。

         

        或問:唯教所說,如何非量?曰:佛教之語,于事力比量境,非許為能立量。以于初二所量處(現見事與不現見事)遍觀察已,乃取為極不見事(如業果等超人之事)之能立故。于彼覺樂有生滅,事力比量應不轉,唯以教成立故。然彼佛教應非能立量,為妨害彼義故而說為余覺樂無心之真能立故。若許爾者,爾時則由汝所成立之覺樂無心宗,非成立無余所立。(只成立有生滅,不能成立覺樂無心。以佛教非能立量故。)若謂彼教具足受許故,成立為量者。破曰:佛弟子之教,非由佛弟子受許為覺樂有生滅之原因,便是圣教量,以佛弟子不許為彼之能立故。佛弟子之教,如何成立為量?應不成立,是量所妨害之教故。若謂由佛弟子許為圣教量,故成立為量者。破曰:佛弟子如何由是佛弟子所許之教,便能成立覺樂有生滅?應不能成。理應受許與彼佛弟子教相違義故。此因決定,以離彼教受許余者,則說彼教是應舍棄之支分,非正量故。

         

        壬二、教列出自能立

         

        自解由何生,何不說能立?何理持彼教,此亦何不持?

        先,由何能立,凡常能了解,生根諸能立?知能修彼義,

        如知復能行。若斷絕系屬,總亦非行境,彼義無少許,

        觀能立所立。

         

        數論派自己由何能立了解覺樂無心,對佛弟子為何不說彼能立?理應宣說,以是對佛弟子成立覺樂無心之真立者故。若謂我由數論之教了解覺樂無心,汝不受許數論之教,故說隨一因者,破曰:宣說覺樂無心之教,由何正理持助汝為量,此佛弟子何不持彼正理?理應受持,是教量故。若謂我之覺樂無心,是由瑜伽現量了解,汝無瑜伽現量,故說隨一因者。破曰:數論派先是凡常人,由何能立了解瑜伽現量,及出生根瑜伽現量之能立?理應為佛弟子宣說。以是覺樂無心,唯瑜伽現量方能了解之立論者故。此因決定,以知佛弟子亦能修彼瑜伽現量之義,且如所知而能行故。若謂彼瑜伽現量與任何能立皆斷絕系屬,故不能顯示者,破曰:是則彼覺樂無心之義,應無少許能立所立之觀察,以唯瑜伽現量是覺樂無心之能立,而彼瑜伽現量之總相亦非所行境故。

         

        壬三、唯受許即能立太為過失

         

        士意樂增上,立真非真者,應無因、似因,彼非依事故。

        有義觀待知,無知非能立。

         

        應由士夫意樂增上,便能安立真正因與非真正因,以唯由敵論者所許便成為正因故。若許此者,則正因與似因應無專一決定也。此亦決定,以彼所許非依事實故。又若三相于義非有,唯由分別假立者,非真能立。若是正因,其三相于義是有,并觀待正量了知故。

         

        辛二、破所立

         

        縱有,不系事,解無解相同。自性及果法,或現無見因。

        彼系若事成,何故自不成?余人由余解,亦不應道理。

         

        若謂雖無能立,而有所立覺樂無心者。破曰:覺樂無心,縱有,了解汝應與無了解相同,以與能立事無系屬故。又有生滅,應是成立覺樂無心之自性及果法,或可現無所見之隨一因,以是成立彼宗之正因故。若許爾者,則有生滅與覺樂心之系屬,立論者自己何故不成?應當成立,以事實成立故。若彼不成者,則余有生滅,余佛弟子由汝了解覺樂無心,亦不應理,以與無心不系屬故。

         

        庚二、斷自同過

         

        以他所妄計,成立其過失,二者系屬故,一無破余故。

         

        或問:若他所許不能為因者,則汝與前諸論師,以他許為因成立過失,不應道理。謂以他勝論派假立常事牛總。破曰:汝常事總應成多性,以與多別法,勝義系屬故。如是成立其所不欲之過失,有所為義,以一總若無多自性,為破與余多別法勝義系屬故。以彼無多自性,與多別法勝義不系屬相系屬故。(本段大意是說:佛弟子以勝論妄計之‘常法總’與‘多別法’相系屬為因,破其妄執。此因唯就他許,非以量成立。旨在破執,故無過失,數論派則是以佛教所許為因,欲成立其覺樂無心宗。其因不成,故成過失。與佛弟子以勝論所許破勝論妄葉不同也。)

         

        戊二、說義之所為

         

        言義彼諸聲,分別增益體,為成其非因,由義成義故。

        分別及諸教,唯屬作者欲,除事,有他故,假立是錯亂。

         

        或問:說顯示自所見為因,是他義比量即可,何故言義耶?曰:解說他義比量之言中,而言義者有所為義,以于未成立義,諸聲及分別增益為體之因,為成立其非正因故。顯示要由于義所有之三相(因),成立于義所有之所立(宗)故。問:彼何以非正因耶?曰:由分別及言教所假立諸因,遍相錯亂,以唯與作者之欲樂相系屬,除同品事外,容向余轉故。

         

        戊三、說善顯之所為  分三:己一,破宗語為能立語支,二、斷自同過,三、明余答辯無系屬。初又分二:庚一、明能害,二、破能立。今初:

         

        由義解義故,說宗及說因,于義無功能。故彼等自己,

        非住于能立。宗言若能示,說者之意樂,是量彼生疑,

        故非親能立。由宣說所立,傳亦無功能。說因自無能,

        而能示功能。即由因義境,而說彼無能。

         

        或問:言善顯有何義?曰:于彼言中,言善顯者,有所為義,為遮宗言是能立支故。問:如何遮?曰:說宗及因之諸言,非由自身安住成立有煙山上有火之能立,以無生起了解山火聚義之功能故。此因決定,以凡是正因,須由三相之義了解所立之義故。或問:若爾,何為所說之聲量?曰:如說聲無常之宗言,是能顯示說者自意樂之能立量,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又彼宗言非聲無常之親能立,以由汝于聲無常引生疑故。或問:若爾,是傳能立(即間接作能立)耶?曰:彼言傳亦無成立聲無常之功能,僅是親說所立聲無常故。或問:若爾,因言亦傳非能立耶?曰:如云‘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譬如瓶等,聲亦是所作性’,此說因之言,自己雖無親成立聲無常之功能,然可說是聲無常之能立,以是顯示三相親能成聲無常之言故。或聞:陳那論師許否‘宗言若親若傳皆非能立’?曰:亦許。如云‘從彼生疑故’,及云:‘彼顯所比者,許為因義境’。此即解說宗言無成立宗之功能,是說彼宗故。

         

        庚二、破能立

         

        若彼亦有能,因言轉故者。彼由疑,欲知,依止彼分位。

        受許異品者,同故,應無窮。內支分功能,正住于三相。

        于彼生憶念,正住于彼言。若謂未示境,因無轉趨故,

        由顯示境故,許功能成者。先遍雖無彼,然說聲所作,

        如此皆無常,義生彼壞覺。雖未顯示宗,成立無障故。

        三中隨一相,未說即不全。

         

        若謂彼宗言亦有成立宗之功能,以依于汝(宗言)因言轉故者。破曰:由疑彼聲常無常之原因,而欲了知,征問立論者之分位,亦應是能立語之支分,以依于汝,因言轉故。又諸受許彼異品聲常之言,亦應是能立語之支分,以是依止汝因言轉之言相同故。若許爾者,成立聲無常之能立語支應無窮,說聲常之言亦是成立語之支分故。宗言無成立所立之功能,以內支分親成立所立之功能,正住于三相。于彼三相生起回念者,則正住于宣說彼三相之言故。若謂若無顯示宗境,則因不轉故,由于顯示宗境許成立宗功能得成者。破曰:如說‘凡如此所作性皆是無常,喻如瓶等,聲是所作性’。說此遍相為先之能立語,雖未親顯示宗,然以義引生了解彼聲壞滅之覺,以雖未親顯示宗,然是成立聲無常無諸障礙之能立語故。或問:何為能立語不完全?曰:如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說此言是不完全之能立語,于三相中隨一遍相未親顯示故。

         

        己二、斷自同過

         

        說所立為宗,彼說亦非過。由為說能立,似因非過故。

        雖無簡別說,一類則生疑,余凡說所立,皆應成為宗。

        說成,能立故,余亦無過者。彼顯示所立,豈是能立支?

         

        說宗言是能立語支,不僅正理妨害,自許相違亦成妨害。如何妨害?曰:彼宗應是能立支,以宗言是能立語支故。喻如由說宗法之言是能立語之支分,故宗法是能立之支分等。若許爾者,宗應是列為能立而不極成者,以是能立支而敵者不極成故。喻如不極成之因喻。若許爾者,應非所立也。若謂不遍,列為能立而不極成,即是所立者。破曰:若爾,不極成之因喻應是所立,由列為能立而不極成,若不能成立為非所立者,更等余成立非所立之能立故。若許爾者,則說汝(不極成之因喻)應是立宗也。此遍相已許,以許說所立是宗之相故。或問:若爾,在汝自宗,亦應是所立,以所立體性是敵者不極成,汝(不極成之因喻)亦是敵者不極成故。若許爾者,則說汝應是立宗,以說所立即宗之相故者。答曰:我實不許說所立即立宗之相。即許說所立為立宗之相,佛弟子亦無說不極成因喻犯立宗之過失,以似因喻無犯應成所立之過失故。以彼不極成之因喻,是作為能立而不極成者,其所立則非作為能立而不極成故。或曰:為遮不極成因喻為所立宗故,須說指定詞。答曰:彼非所須,即無指定詞簡別,而說‘說所立,為立宗之相’,亦無過失。以于一類(同類)可生疑惑,不極成之因喻與所立,非一類故。余者若非一類亦生疑者,如言當制瓦瓶等凡說所立者,皆應成為他義因之宗,以說他義所立及不極成,皆相同故。(此頌義,盛寶解為:吾等建立立宗之相,應無說不極成之因喻,疑為立宗之過失,若無唯、性等指定詞之簡別,總言‘說所立,為立宗之相’者,有生彼疑之過。然說‘說唯所立以為宗(唯為所立說名為宗)’故。如于黃牛與青牛,同一類者可生疑惑,而于柴等則不生是牛之疑故。余者僅說不極成同為一類,故疑為立宗者,則陶師說當制瓶等,應成立宗。彼亦說未成就義故。)若謂其他正理派等計宗言為能立者,亦應無說不極成因喻應為能立支之過失,以凡是能立交,須說敵者已極成故者。破曰:彼顯示所立者,如何是能立支?應非能立。以說敵者不極成故。(這段辯論,是因為他宗說‘宗旨是能立支’,故難云:宗不極成,若是能立支,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是能立支。彼救云:不極成因喻非能立支,以能立支須說敵者極成者故。難云:是則宗言應非能立支,以敵者不極成故。)

         

        己三、明余答辯無系屬

         

        列舉及似等,余無系堪笑。謂彼非正理,此如前已說。

         

        有作理門論琉者說:正理派者云:‘宗言是能立語支,以于及似能立時說故。’列此等能立,應答彼云:‘以現量為不定等。’破曰:此答是智者笑處,以敘無系屬之疑,而作無系屬之答故。或問:若爾,當如何答耶?曰:當答云:及似能立時所說者,非是成立宗言為能立支之正因,以成立彼宗之逆遍相不極成故。此因決定聲以凡逆遍相不極成者,理非正因,前已說故(在第一品破吠陀派時已說)

         

        丁二、釋所詮義  分二:戊一、勢所詮為所立,二、親所詮為因。初又分二:己一、立自宗,二、破他派。初又分二:庚一、所立之相,二、似宗之喻,初又分二:辛一、標,二、釋。今初:

         

        雖由說能立,是所了解義,然為無愚故,顯示所立相。

        體、介、自、樂言,說彼相有四。未成,非能立,

        義說立者許。

         

        問曰:若爾,顯示所立祖,不應道理。是由說能立之勢即能了解彼義故,答曰:雖則如是,然顯示所立之相,有所為義,為命于所立相無愚蒙故。問:若爾,所立相為何?曰:論云‘自性、唯,所顯,自、樂,非所遣’,即顯示彼相。問:若爾,宣說自性等四言,有何所為?答曰: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語言中,宣說自性,唯詞、隨自、所樂四種言者,有所為義。以凡是成立他義所立者,為令了知必是敵者不成,非列為能立,是立者義說即所樂,及是立者自所許故。(理門論云:‘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入正理論云:‘隨自樂為所成立性。’大意相同。唯入論增說:‘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可供研究。)

         

        辛二、釋  分三:壬一、廣釋所樂,二、廣釋隨自,三、廣釋不遣,初又分三:癸一、明所樂境即所立,二、若非所立則太過,三、此理亦破余派。今初:

         

        雖未說樂遍,所立,如我用。雖他欲皆遮,疏解說自我,

        為遮所疑處。此為彼義作。此觀待而說,法、有法差別。

        雖未說所樂,由時而了解。喻無隨行過。如說我是他,

        彼于喻不成。彼妨害所樂。

         

        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言中,說所樂之言者,有所為義。為令了解立論者雖未直說,其意樂所遍者,即許為所立故。譬如數論派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列積聚性為因時,意說眼等為我所用也。(數論計神我是受者,余自性所變二十三諦是所受用。意欲成立神我受用眼等,矯立眼等為他所用。其他即意說神我也。)或曰:若爾,則說隨自,應全無用,以說所樂言,即遮一切所不樂為所立故。答曰:雖說所樂言,能遮一切他人所樂為所立宗。然《集量論疏》解脫此隨自言,有所為義,或疑立者所許一切教義皆是所立,為遮彼疑處而作故。(非立者所許一切教理皆是所立,要隨自己所樂立者乃是所立。)或曰:若爾,必為我用,應是成立彼之法自性,以說眼等必為我用是所立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此于法差別顛倒,故是相違’,應成相違。答曰:無遠。為我所用,彼觀待說法不同,說為法差別及有法差別故。(如說‘眼等為他用’,我為法差別。若說‘他受用眼等’,我便為有法差別。)或問:既未直陳說,由何了解為所立耶?答曰:積聚性因,語中雖未說眼等必為我用,亦能了解許彼為所立,以欲立彼為所立,由列汝(積聚性)為因時,即可了知故。(其他若非指神我,便指假我。若說假我受用眼等,既非數論者所欲成立,亦犯相符極成之過。故知用積聚性因,是欲成立眼等,必為非積聚性之種我所用也。)問:以彼為所立,有何過耶?曰:亦有彼所立法,不隨同喻轉之過失,以為我所用是所立法,彼不隨同喻轉故。如世親論師說:若彼他許是我,彼于喻不成。又積聚性是成立眼等必為他用之相違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性,于意樂境之所立法,能違害故。

         

        癸二、若非所立則太過

         

        若為諍何事,列舉其能立,彼若非所立,所立為何等?

        若是其他者,不樂,或無果。

         

        若于有我無我諍論何事之時,彼為成立有我而列舉能立,爾時若不以‘眼等必為我用’為所立者,試問何為彼之所立?若謂眼等必為他用為所立者。破曰:眼等必為他用應非所立,以汝既非立者所樂成立,或對敵者成立,全無果故。(敵者已極成故,再成則無果益。)

         

        癸三、此理亦破余派  分三:子一、正說,二,斷諍,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今初:

         

        此于有二式,顯示無隨行,及有諸相違。假若說以總,

        許為所立者。彼無余義故,身不成,不成。諸說所詮空,

        是無知所惑。

         

        此破數論矯立比量之理,有所為義。以顯順世派之有二比量,無法喻相隨行,及是相違因故。順世派之有二比量,如云:‘瓶是身心一體土夫之身與瓶隨一之有對,非鄔波羅故,如有瓶墻壁。’(奘師所譯因明論中,未見比例。)若謂許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隨一有對之總為所立者。破曰:其瓶,身心一體土夫之身與瓶隨一之有對,非已成立,以彼瓶離瓶無余義故。身心一體士夫之身亦不極成故。其說‘此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隨一之有對’之言,是由無知所惑亂而起,是空無詮之語故。(順世派為成立無后世,矯立比量,說身心一體土夫之身。身心若是一體,身壞時則心亦滅,故無后世。若無前后世則亦無解脫。是斷滅見。)

         

        子二、斷諍

         

        計聲瓶差別,壞滅亦同者。非,由成壞滅,聲如是成故。

        如是有余義,瓶亦具足彼。若由聲差別,無常不隨行。

        遮不系故,非。不具及具余,其遮有二種,僅遮不具故,

        非無隨他轉。彼總是所立,故非立已成。彼有法差別,

        無不隨行過。

         

        外曰:若計聲瓶之差別,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壞滅亦相同。以聲之所作性于瓶不成,瓶之所作性于聲不成故。破曰:雖聲之所作性于瓶不成,瓶之所作性于聲不成。然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似因。以是由成壞滅,如是成立聲無常之三相故。如是若有余義之總,瓶亦應具足彼余義之總,然瓶應非具余義之總,以無余義之總故。(無有離開別法之總,前已多處宣說。)若謂無常應不隨瓶轉,以是聲所差別故。破曰:無常非由聲所差別,便遍不隨瓶轉,僅遮于聲不系屬故。無常非由聲所差別,便與余瓶不相隨轉,以遮不具與遮具余二種遮中,聲以遮不具所差別故。他曰:所作性因成聲無常,應是成立已成,以彼無常于電等上已極成故。破曰:所作性因,非成立已成之聲無常,以是成立聲上總無常為所立之三相故。又彼無常,非由聲所差別,便有不隨瓶轉之過失。以聲由遮不具所差別故。

         

        子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此顯諸破除,有法差別法,法差別有法,是除遣。有法,

        不如是立故。于有法除遣,諸聚,非相違。非樂如是立,

        唯法是所立。

         

        此顯所樂境為所立之理,若于聲上,諸破除以有法差別法,及以法差別有法,是除遣相違因。以于有法聲,不如是成立聚義故。所作性于聲除遣余義之聚,非是相違因。何以故?以非樂于聲,如是成立余義之聚故。于此聲上唯無常法是所立故。

         

        壬二、廣釋隨自  分三:癸一、標,二、釋,三、結。今初:

         

        雖于一有法,論立多種法,自樂謂所立,故說隨自聲。

         

        解說他義所立相中。說隨自聲,有所為義,以于有法,論中建立有多種法,為令了解唯隨立者自己所樂,乃是所立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二、破計共教義為所立。初又分二:丑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許論故,則受許一切,若妨害一義,因宗皆有過。

         

        若謂立者受許論故,一切教義皆取為所立。故若妨害一種教義,則諸宗因皆犯相違過失。

         

        丑二、破執  分二:寅一、標,二、釋。今初:

         

        成立聲無常,遮香地德故,應成相違因。非時故,非者。

        彼余亦相同。此有法是時。彼亦害論義。若說由能立,

        有法之法等,立者欲樂者。有時成所樂,由彼亦了解。

        強謂汝樂此,顯是自在行。說非有果因,由錯亂妨害。

        非是無不生,雖妨害彼義,于余何妨害?

         

        若所作性能立聲無常,應由遮香常是地德門中,亦成相違因。以由彼門亦妨害一教義故。若謂遮香常是地德,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故。破曰:遮聲常住,亦應非相違因,以彼非時于余聲常亦相同故。若謂此中聲常是時,以聲是時故。香常地德非是時,以有法香非,是時故。破曰:遮香常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于遮香常地德,亦是妨害一論義故。若謂由是有法聲上法等之能立,故說成立聲無常之立者,有于聲上,樂比度常虛空德者。破曰:彼不應理。以有敵者懷疑聲常無常等時,立者生樂比度聲無常心。彼樂比度亦可了解,由其列舉能立之時即能了解故。若強令成立聲無常之立者,謂汝樂此常虛空德,不應道理,顯然與自在之惡行相等故。是有法聲之法,說非是成立立者樂于聲上比度常虛空德之果法因,由于成立彼之遍相錯亂,于是正因能妨害故。其余無常雖妨害常虛空德,然何害于汝?應不妨害。以非無常住虛空德,汝即不生故。

         

        寅二、釋  分三:卯一、于事力境教不妨害,二、明教所害境,三、斷諍。今初:

         

        比量自行境,說不待于教。彼成彼善成,爾時不待論。

        爾時舍所諍。無受故非舍。此是受方便,雖有亦非支。

         

        了解聲無常之比量,于自所行境,教不能妨害,以不待教說自境成就故。又彼比量量度聲無常時,非待受許論義。以汝所成立之聲無常,是事力量所善成故。外曰:若觀察事力境時,不受許教者,應是棄舍立者所諍。答曰:爾時成立聲無常之立者,受許與教相違,應非舍棄所諍,以無受許教故。又觀察事萬境時,縱有所受許教,亦非能妨害支,以此觀察事力境,只是受許教之方便故。

         

        卯二、明教所害境

         

        如是二境凈,彼是持論時。爾時論能害。彼成義與彼,

        不可思違故。轉于第三處,受論則應理。彼與所立法,

        違害無不生,應舍。非舍余,犯無窮過故。謂一切觀察,

        須取諸論者,此派由何作?諸無宗派者,由煙不解火。

        其人單獨生,未見諸德失,此宗派惡鬼,嗚呼誰所差?

         

        問:若爾,何為受許之時?曰:觀察極不現事時,論能妨害,如是于初二境觀察清凈。次觀察極不現境,則許為受持論之時故。以由彼教所成立之義,不可思維與彼教相違故。若轉移第三所量處時,則受許論具足正理,以除教外別無極不現事之能立故。即于受許教時,若妨害與所立法無則不生者,則舍其為正因。非由妨害余事亦舍其為正因。如是則犯無窮過故。若說一切觀察教義皆須取論為能立者,此派由何理所作?無理所作。如是,諸無宗派之人,應不由煙了知有火,有是過故。以彼未受許論故。以彼人無所依屬單獨而生,以彼未見受教之功德與不受教之過失故。其說一切觀察教義,皆須受許教為能立者,此宗派如同惡鬼,譏笑云:嗚呼是誰所差使耶?

         

        卯三、斷諍  分三:辰一、破除教義非因之過,二、破除教義非立者過,三、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今初:

         

        若謂于同喻,一切論顯示,遍一能立性,是為能立者。

        此規超世間。無系法不成,如何不成立?彼成,說能立,

        如何因有過?有法無余法,喻唯無全取。由語及煙等,

        比有心、火等。不錯亂,能立,自性及因義,由害有所說,

        非遮于自性。彼樂所立義,了解無不生,余人由彼因,

        如何非能解?

         

        若謂于同喻上,由一切論顯示遍于一能立性,是真能立者。破曰:其說凡是正因,須由一切教義于同喻上顯示遍者。此不應理,是超出世間名言之惡規故。所作性因,雖不成立不系屬法常任虛空德,如何不成立聲無常?應能成立。以雖不成立常住虛空德,而是成立聲無常之三相故。所作性因,雖妨害常住虛空德,如何是成立聲無常之有過因?雖妨前者,而說是成立聲無常之真能立故。若爾凡是正因,須以有法之無余法,于同喻上周遍顯示。曰:應不須爾,以有法之無除法于同喻上唯無周遍許,以諸眾生由語言及煙等,比度有心及有火等故。問:如何比度?曰:能立自性能常之所作性義,由其妨害有立者說常住虛空德,非從成立聲無常之本性退轉,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而與無常之系屬不錯亂故。又如煙于有煙山,妨害無火,非從有煙山成立有火因之本性退轉,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而于有火不錯亂故。若謂彼所作性,雖妨害教義而是正因。然如何曲彼了解所立耶?曰:彼所作性因,其他敵者如何非由汝了解聲無常?應能了解。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而了解與樂為所立法無常義無則不生故。

         

        辰二、破除教義非立者過

         

        隨說不說因,若相違,立者,于此何所作?非由彼說過,

        彼生妨害論。說害故過失。豈若不宣說,彼便無害耶?

        非作不應理,云何有過失?似因于余人,能立自樂故,

        說無義成過。成彼故,此非。

         

        若謂所作性因雖無過失,然說所作性能害常住虛空德,故是立者有過失。破曰:成立聲無常之立者,非由說彼所作性能為妨害之過失,—而使彼所作性為妨害論義而新生,此說所作性能為妨害,作何過失?都無所作故。隨說不說彼所作性因能為妨害,然與常任虛空德互相違故。若謂由不觀察而說能害,故有過失。破曰:為何由不觀察,說所作性能為妨害便有過失?應非如是。以說所作性能為妨害,非作不應理故。豈不說能為害彼所作性,便不妨害常住虛空德耶?實能害故。若謂若爾,于成立聲無常,列眼所取為因之立者,應非有過。以隨列不列為因,然眼所取是似因故。破曰:本許立正因,而說無義之似因,故立者當有過失。以彼似因無能對他處立自所樂之境故。成立聲無常之立者,說所作性妨害常住虛空德,此立者非有過失,以彼所作性是成立彼聲無常之三相故。

         

        辰三、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

         

        若謂由有論,某事非理故,破余說理者,是剎帝利規。

        諸義皆同己,非能說能立,故諸能所立,建立皆失壞。

        于一有法上,相違不可故。于相違決定,妨害,此非有,

        如是相違過。若謂彼雖非,能害與所害,由害論義故,

        無系亦害者。一切害一切。若謂有系屬,故當害彼者。

        不爾,一切因,皆于自所立,觀察德失故。無所立不生。

        彼系,此不解。此唯妨害論,是過。余亦同。

         

        若由有論說常住虛空德,不愿理故而破除者,便謂亦能破余說正理者,不應道理,以與剎帝利之惡規相同故。又于一切能立所立之建立皆應失壞,以將一切教義與所立相同,則不能說真能立故。若謂以所聞性因成立聲常,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二者應不相違,以所作性妨害聲常任虛空德,與成立聲無常不相違故。破曰:一聲有法常無常正相違二性決定,應成違害。以于汝上,常無常相違二性,不可和合同事故。由破常住虛空德。成立聲無常都不相違,以非常住虛空德與此無常性,非有如是常無常相違故。若謂常與無常雖無系屬,然若破常住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以非常住虛空德與無常,雖非能害所害,然若破常住虛空德,則損害論義故。破曰:應一切因妨害一切所立,以破無關系之教義,則妨害當時之所立故。若謂由常住虛空德與聲有系屬,故若妨害彼,助成相違因。若妨害余事,則非相違因。破曰:所作性非由妨害常住虛空德,故成為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雖妨害彼,然于成立聲無常之成立所立,無妨害故。以一切因皆待自所立,觀察為有過失與有功德故。若無常住虛空德則所立法無常不生之系屬,于此中無所了解,故由妨害常任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此中唯是妨害論義為過。如是由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彼妨害論義,于余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亦相同故。

         

        子二、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分二:丑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許論故,論見盡所立。

         

        若自他部有謂:立者受許論故,凡論中所見一切盡應是所立也。

         

        丑二、披執  分二:寅一、說不成因喻應成為宗,二、說隨自聲應成無義。今初:

         

        說因喻不成,亦應成為宗。說能立故非,說所樂故者。

        所立以理得,非由言而遮。不樂非所立。立者所不樂,

        余法非所立。爾時非所立,妨害何相違?

         

        論中所說不極成之因喻,應成為宗,是詮所立故。若謂說為能立之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為遮是所立故。集量論說‘唯言’,理門論說‘所樂’故。破曰:不極成之因喻,是所立者,非由‘唯旨’及‘所樂言’所能遮止。以由正理得為所立故。若謂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立者不樂為所立故。破曰:是則余法常住虛空德,亦應非所立,立者不樂為所立故。許則爾時,彼所作性由妨害汝(常住虛空德),因何相違?應不相違。以汝非所立故。

         

        寅二、說隨自聲應成無義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是宗相外義,自聲亦無義。

         

        雖說隨自聲,應離宗相而是外義,以為遮教義為所立而說。然教義是所立故。若許爾者,則于解釋宗相之言中而說,愿成無義也。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計為隨欲趣論而說,二、破計為取共許有法而說,三、破計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今初:

         

        為欲趣論者,此疑由何超?彼,量無破者,受持何能遮?

        若量能破者,由言何能入?彼等先于宗,由自樂而持,

        彼后何不得,隨意而持余?樂無害,非立,顯示無窮故。

        除邪分別故,此作隨自聲。

         

        若謂不應無義,是為隨欲趣入論故說隨自聲。破曰:若爾利根立者,何須除此疑,謂疑豈非隨欲趣入論耶?應不須除。以彼利權立者,若教義無‘量’能破,則受持彼教,都不能遮。若彼教義‘量’能破者,則由隨自言,由何而趣彼教?必不趣故。若鈍根立者,應不須為趣入論故說隨自聲,以彼鈍根立者,先于宗派亦隨自欲受持(不隨道理),則彼后時亦何不得隨意受持余論?亦得受持故。若謂于汝自宗,說隨自聲亦應無義。答曰:在此解釋所立相時,作隨自聲。有所為義。為除或想教義是所立之邪分別故。此即能除,以此顯示:妨害救義而無害于所樂境之所立,教義非是所立,若妨害教義便妨害當時之所立者,則無窮故。

         

        辰二、破計為共許有法而說

         

        余說為舍棄,教所作差別,所共許有法,故說隨自聲。

        由觀察時故,共許依已成。自欲立差別,諸事無諍故。

         

        有余解集量論者云:舍棄各自宗派所作差別之有法,為取共許之有法,而說隨自聲。破曰:由是觀察能別法之時,立敵二所共許之所依有法即已成立。以各別隨欲假立之差別有法上,能別法諸事無所諍故。

         

        辰三、破計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巳一、破計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二、破計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今初:

         

        若由說己成,有法非所立。由說自體性,此了解彼義。

        說已成,能立。若是有疑者,說顯所立性,此則具果利。

         

        (釋的部分原本缺失)

         

        巳二:破計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午一、標,二、釋彼原因  今初:

         

        由說正比量,是以總為境。此中縱不說,宗無少相違。

        有法為所立,彼有何過失?彼無能。何故?因無隨行故。

        豈非彼等過?觀待于后支,不許為宗過。若爾,因等失,

        亦應成宗過。皆妨害宗故。故唯彼系屬,許宗過。非余。

        如違現量等。

         

        若謂為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所立故,說隨自聲。破曰:彼不應理。陳那論師說:‘正比量以總聚為境。’由此即能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所立故。又此解釋所立相時,為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是所立。即不說隨自之言,于成立真宗之相,亦無少許相違故。試問:以單獨未成有法為所立,彼有何過失?若謂因不能成立彼故。問:何故不能成立?若謂因宗法不成,及于法喻不隨行故。破曰:此因宗法不成及于法喻不隨行者,應非宗過。豈非彼因喻之過失?是彼過故。以觀待后支因喻之過失,不許為宗過放。若謂彼是宗過,以妨害成立宗故。破曰:若如是者,因等一切過失亦應皆成宗過,以皆妨害成立宗故。或問:若爾,何為宗過耶?曰:如取成立‘聲是所聞’為宗,敵者已極成,許為宗過。非余因過。以是唯與彼宗相屬之過失故。喻如立‘聲非所聞’現量相違之宗。

         

        午二、釋彼原因  分二:未一、正說,二、斷諍。今初:

         

        不觀待遣除,因等相所遣。斷不遍及返,故宣說宗相。

        隨自、唯、性聲,及不被遣等,能除其相返。樂成除不遍。

        許所立宗相。彼等無宗相,遣則有妨害,余相不轉故。

         

        或問:由何原因,彼因喻過非宗過耶?曰:彼因喻之過非是宗過。若是宗過者,則應由遣除因喻相之所遣門解說宗相。然不觀待遣除因喻等相之所遣。是為斷除不遍與相返太(過寬)等過,而說宗相故。或問:由何言聲遣除不遍與太遍過耶?曰:在解釋宗相之言中,其隨自、唯言、自性聲及不遣言,是遣除他義所立之相返太遍過者,以遣除立者所不樂之教義,及正列為能立,并敵者已極成,與被量所遣除者為他義之所立故。彼言中之所樂聲,是遣除他義所立之不遍過者,以顯示語雖未說,只要意許,即是所立故。此是為廣破邪分別,故如是宣說。(即集量論中廣釋所立之相時,廣說五相,即隨自、唯、自性、所樂、不遣。)略說:謂量所不遣,及是有智立者許為所立者,是他義真宗之相,以是彼之能立故。(此即理門論略說之宗相,具足三法:謂所樂、自性、不遣。未說唯與隨自二相,下文廣辨。但在奘師譯本中,具說五相,謂‘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或問:若爾,彼量所不遣及有智立者許為所立中,完具自性義等五法否?(即理門所說之三相,具否集量所說之五相?)答曰:完具。以為量所遣等彼諸過中,無宗相轉故。以量所遣者,即為量所妨害故。其余敵者已成等四過中,則有智立者許為所立之宗相不轉故。(有智立者所許之所立宗,必離彼四過故。)

         

        未二、斷諍

         

        說隨自、所樂,雖解指定義,作邊相屬故,遮余時故說。

        樂緣此非支,成所樂言等,是支。即由彼,破不成因等。

         

        或問:集量論中說指定詞(唯字),應無所用,以說隨自及所樂言,即能了解指定義故。答曰:集量論解釋所立相之言中,所說之隨自與所樂聲,若與所說無有所別事組別法之關系者,亦能了解指定義,以是‘隨自所樂是名宗’之言故。雖則如是,然彼所說之隨自所樂言,不能了解指定義,以能作邊(是聲明中字緣結構之詞,暫無法解釋),是與所說有所別事能別法關系之隨自所樂言故。集量論解釋所立相之言中,說‘唯言’者,有所為義,為遮于余未來時可為所立之不成因喻是所立故。若謂彼言中之‘隨自所樂’言,應能遮不成因喻是所立,是說‘隨自所樂是名宗’之言故。答曰:集量論中于‘所樂’字界給以字緣,成為‘所樂之言’,非是能遮不成因喻是所立之支,以是與所說,有所別事能別法關系之‘所樂言’故。或問:若爾,理門論亦應說指定詞?答曰:理門論所說之成‘所樂言’,則由彼言,能破不成因等是所立,以是能遮彼是所立之支故。(此段要義,謂理門論所說之‘所樂言’,于字界上給的字緣,表現形式,即樂為現在之所成立性,故能遮不極成因喻為所立宗。因為不極成之因喻,雖于未來可成立所立,但現在是能立,非是所立也。集量論所說之‘所樂言’,于字界上給的字緣,表三世式。其所樂之所立可通三世。故不能遮不極成之因喻為所立宗。為遮彼故,須說唯言,即唯說所立不說能立。故能遮不極成之因喻為所立宗。這些是梵文結構法,用漢文是無法說清楚的。)

         

        癸三、結

         

        非詮故非理,故‘隨自’自樂,不待一切論,彼樂即所立。

        故不樂相屬,所樂亦能害。如立無害故,宗因皆無過。

         

        隨自之聲,說是顯示隨欲趣入論等,不應正理,以彼等非能詮故。隨自之聲,是顯立者隨自所樂是所立宗,以顯不觀待一切論,即彼立者所樂是所立故。故所作性若能妨害與立者所不樂相屬造論者之所樂,則成立聲無常之宗因,是無過失。雖妨害彼,然如何成立聲無常,則無妨害故。

         

        壬三、廣釋不遣  分二:癸一、標,癸二、釋。今初:

         

        彼所許亦是,無諸量能破。因對疑說故,遣非因所依。

        由比量差別,說四種能害。所許是果因,眾稱是性因。

         

        彼立者所許,亦是無現比諸量能破者許為所立。以量所遣,便非因轉之所依故。凡是他義正因,須是量不能遣,于敵者所疑之合聚義(即前后陳合聚之義)宣說能立故。或問:能違害量定為二種,如何此說四能害量?答曰:妨害似宗之量,可說為四:謂能害量有現量與比量,比量分為三故。或問:若信解量(即圣教量)與名稱量(即世間共許量)皆是比量,彼之所依于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種因中,為是何因?答曰:彼三種比量中,其立者所受許之信解語,對受許自所詮果者,可說是成立所詮之果法正因,以對彼人,可說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眾生所共稱說,于分別境中有者,是成立有兔(奘師譯為懷兔,致生許多誤解。直譯有兔,即有兔影之月輪也)。可以月聲說(即可說名為月)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能立正因(因有破之兩種,此是能立因),于可以月聲說,是同體系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由何能遣不遣,二于何有法不遣。初又分三:丑一、廣釋信解不遣,二、廣釋共稱不遣,三廣釋現量不遣。初又分二:寅一、教能害礙之理,二、明成量之教。初又分二:卯一、自語與教語合一之原因及所為,二、明教所害境。今初:

         

        欲說正決定,自他信同故,將自語與論,合說為一種。

        如自若非量,言語則不轉。如是不依論,彼稱義觀察,

        亦說相同故。彼論時所依,則有所妨害,為顯此義故,

        此自語同說。故于此諸喻,亦顯示相同。若無有諸量,

        論語不可故。自語違, 明喻,于教示方隅。彼說法未來,

        不感樂是喻。

         

        或問:誰是信解者?曰:立論者自與造論者他,是信解者,以欲說具足決定之真實義故。自語與論,集量論中說為信解,有合說為一種能造之原因,以同是信解者之語故。合說彼二為一能造,有所為義。如立論者自語若非是量,則為示他義故,其語不轉,如是若不依止許為定量之論,則彼論中所稱說之極不現義,不可觀察,亦相同故。此論與自語,同時說者,有所為義。是為顯示當時所診極不現義,唯以受許彼論為能害與能立故。自語與此論,如說‘無有所量義之定量’,顯示汝自己相違之譬喻相同,亦有原因,以汝自己相違之宗,唯以所許為能害故。如說‘無有所量義之定量’,彼語可作自語相違與自論相違(即自教相違)二者之譬喻。以若無諸量,則論與自語皆不可為定量故(與說‘一切語言皆是虛妄’相同)。若謂說‘無有所量義之定量’之語,不可作自教相違之譬喻,以成立所詮之逆品不觀待故。曰:彼是自語相違明顯譬喻,以是正勢相違之宗語,成立所詮逆品不觀待教故。彼語非自教相違明顯譬喻,僅是表示自教相違方隅之喻故。或問:何為自教相違之明顯譬喻?曰:如說‘白法未來不感安樂’,是彼自教相違之明顯譬喻,是于唯以教成立之有法上,所立與教相違之宗。

         

        卯二、明教所害境  分二:辰一、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二、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今初:

         

        不依彼說事,縱違論、非害。二者諸功能,相等故,能礙。

        喻如自語違。彼亦自語性。彼中何有量,彼于余能害?

        非爾,離理宗,功能相等宗,如何能妨害,如實義比量?

        諸教為量者,如前已廣遮。

         

        若謂由事力所成立之有法,教應能妨害,唯由所許教能妨害故。破曰:不依彼教,而于聲事,如行者派先許聲常,后量未成立,而與論相違說聲無常。然非能害。僅是彼二宗互相障礙故。以彼二宗相違,功能相等故。喻如說‘我母是石女’,自語相違。以是行者派先許說聲常之論為定量,后量未成立而許聲無常。爾時說聲常之論亦非能害聲無常宗,以是行者派自語相違之體性故。若謂彼不相等,以聲無常宗能害聲常宗故。破曰:彼聲常無常二宗中,若由量成已,則彼聲無常宗能害余聲常宗,以是親立聲常之逆品,是有定量為所依之宗故。倘非如是,若說聲常之論能害聲無常之宗者,然說聲常之論應不能害聲無常之宗,以是與離正理所依之聲無常宗,功能相等之宗,如何能妨害了解如實義聲無常之比量耶?定不能害故。說教是定量,如前已廣破故。

         

        辰二、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是故受許已,觀察許此過。妨害故。受許,非離比量外,

        顯境差別故,而作為別異。非爾,應太過,或別說無義。

        自語亦別異,唯語即能礙。若由彼受許,論是定量故,

        應害一切事。若不許彼者,豈是能害耶?若自語違者。

        則自語及論,相違應無異。若士夫欲作,此即圓滿量。

        故于共許義,舍論無過失。不現不許論,觀察則不轉。

         

        或問:若爾,何者是教所能害?曰:若受許已,次觀察白法之宗云‘汝不能感安樂’,則許有此教能妨害之過失。以汝能感樂,是由教所成立故。以是當知受許之信解比量,非是比量以外事,以是依于正因,能害似宗義之定量故。雖則如是,然說信解比量異于比量,有所為義。為顯信解比量之不共境之差別故。若非如是,說是為令了知比量之差別故,而說信解比量異比量者,則此講能遣根本差別時,亦須說依止果法、自性因之比量太為過失。以為了解比量之差別故,而說信解比量異于比量故。若謂依止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不須說異于比量,以攝于比量內故。破曰:信解比量離于比量而別說者亦應無義,以攝于比量內故。或問:若爾,理門論中說‘自語異于論’者,有何所為?曰:理門論中說‘自語異于論’者,有所為義,為顯唯說語言即能障礙自相違宗故。若謂由彼立者許論為量故,于一切事,教是能害。破曰:若立者不許彼論,豈亦能害耶?應是能礙,以是事力能妨害故。若謂與論相違,即是立者自語相違。破曰:自語與論,二者于唯障礙自相違宗,應無差別,以與論相違,即立者自語相違故。若謂教是定量,是由士大夫所欲作為量故。破曰:自語應即是量,以圓滿此由所欲作為量故。若于現量所共許義,棄舍論為能立,亦無過失,以由事力所成立故。極不現事,若不許論為量者,則于汝觀察不轉,以汝唯由教成立故。

         

        寅二、明成量之教

         

        于此善觀察,多說相違義。貪等非法本,浴能凈非法。

        于見不見事,理成及自語,無害所有論,應取,觀察轉。

         

        或問:若爾,極不現事之能立,隨許一種教即可耶?曰:應非如是,以觀察此教,多是詮說內相違故。如見彼說貪等為非法之根本,又說沐浴能根本凈除非法罪惡故。或問:若爾,何等教是極不現事之能立?曰:若于可見現事與不現事,由正理成立,于不可見極不現事,所有自語無害之論,依汝于極不現事則觀察轉,汝是應取為極不現事之能立故。

         

        丑二、廣釋共稱不遣  分五:寅一、顯可說是共稱,二、顯可說是能害,三、論師許可說是共稱,四、釋經言之意趣,五、別說共稱之原因。今初:

         

        士夫欲相系,欲聲所詮義,無破故無害,眾許所信解。

        名言所生法,名聲之所詮。現量等所量,增能量聲說。

         

        或問:若他義所立,須共稱不遣者,何為共稱耶?曰:謂與士夫欲相系屬,隨欲說為月之聲,可以汝說有兔,是眾生所許所信解,以汝是可說一切義,無妨害之語故。以一切義可為汝之所詮,無可破故。從月之名言所生法,有兔可以月聲說,有以共稱聲宣說之原因,以是真共稱之境故。枵問:可說雖妨害不可說,然緣聲現量如何妨害聲非所聞耶?曰:聲是所聞,于汝增益能緣現量之聲而說亦有原因,以汝是緣聲現量之所量故。以聲是所聞,直接妨害由非所聞,即顯緣現量直接妨害聲非所聞也。

         

        寅二、顯可說是能害

         

        依彼所出生,欲轉故,無遮。已作未作等,種種性皆可。

        唯義相系屬,已生或當生,聲可。即由彼,能害諸異品。

         

        依彼欲樂所出生名月之聲,可于一切義轉,都無所遮,以是由欲而轉之聲故。種種有兔,若前已作名為月,與前未作名為瓶等,皆可宣說,以是分別境中所有性故。又彼有兔,由前已有名月,或當有名瓶等皆可宣說,則能妨害彼逆品不可宣說,以是僅與分別境中所有義相系屬故。

         

        寅三、論師許可說是共稱

         

        雖無名,于事,可性。由彼力,彼系一切聲,故于彼彼成。

        余則于此中,害因,非不共。

         

        若謂論師(陳那)說共稱妨害,未說可說妨害。曰:如彼瓶事雖無月名稱,然汝可以月聲宣說,彼即成就。雖無彼名,然于分別境中所有,即由彼力,可說一切聲相連系故。若非許可說即共稱,余唯已稱方說為共稱者。于此有兔可說月聲中,共說能害之因于分別境中有者,應非成立有兔不可說月聲之不共因,以有眾多未稱為月者故(即有許多法為同喻,則其因應非不共因也)。(如理門云:‘又若于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為極成言,相違義遣。如從懷兔非月,有故。’說‘有故’,是成立非月之不共因,于成立是月,則是世間共許之正因。)

         

        寅四、釋經言之意趣

         

        如量經云:‘又若于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為聲起共稱相違義遣,亦非是宗。如說有兔非月,有故。’解釋此義分二。

         

        卯一、配不可說釋,二、配可說釋。今初:

         

        破彼應比量,聲義根不轉。若有不隨行,諸因名不共。

        如是說因喻,許具足果利。聲依止于名,彼復唯依欲。

        聲成,非不成,如是說聲名。顯比量所成,相違,無不謬。

        如是者即是,共稱比量故。

         

        有兔可以月聲說。若破彼,應是由比量破;以量而破,現量不能破故。以于聲義,諸根現量若破若立皆不轉故。然不能許爾,以‘有故’因,是成立有兔不可以月聲說之不共因故。或曰:有故雖是不共,豈無余因耶?曰:如說‘有兔非月,有故’,說此因喻,許具足果利。如于成立有兔不可以月聲說,其有故因無同異品隨轉。如是諸余因亦皆不共。為令如是了解故。或問:有兔可以月聲說,雖無妨害,有何能立?曰:經言‘聲起共稱’(奘譯為極成言),有所為義。共成立可以月聲說,則于一切義亦無不成立。為令如是了解故。以說月之聲,是依于名,彼名復是唯依欲故。聲起共稱,是顯于事力比量所成諸義,若相違者無不錯亂。如有兔可以月聲說。顯如是了解之共稱比量是無比對故。

         

        卯二、配可說釋  分三:辰一、之自宗,二、破他派,三、結義。今初:

         

        又世間所說,說無有比量。以是離比量,名稱異有境。

        故諸事有無,隨轉比量異,彼不自在轉,顯彼從欲生。

        有兔不許月,彼稱何所許?故彼無同喻,許彼是不共。

         

        第一句文(由不共故,無有比量),顯示有兔可以月聲說,無有妨難。又初句文,顯離事力比量共稱比量其境各異,以說世間有兔事實以月聲說,無比量故。或問:如是顯示有何所為?曰:顯示離事力比量、共稱比量行境各異,有所為義。為顯異于隨諸事有無而轉之事力比量,彼共稱比量不由事增上轉,是從分別生故。或問:如何無比量?曰:以許彼有故因,是成立有兔事實可以月聲說之不共因。的如是許之原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如是成立無同喻故。可以月聲說許為何事?不應許故。即極稱為月之有兔,可以月聲說,亦不許為事實故。(總之,說有兔是月,唯由世人共稱而說,非由事實而說。無實事故。)

         

        辰二、破他派  分二:巳一、應不遍余喻,二、明當時喻有同喻。今初:

         

        非唯由此喻,故作如是說。如是說答帝,非樹,亦害故。

         

        有說初句文,由于世間只有一月之原因,故說有故因,是成立有兔可以月聲說之不共因。破曰:如說有兔非月,有故。應唯約此一譬喻,如是說聲起共稱。以如上說故。若許爾者,第二句文應非如是說,以顯共稱妨害之相,遍于所相事故。如有兔不可以月聲說,為共稱所妨害。如是說答帝(具言為答達利伽,樹之名)非可以樹聲說,亦為共稱所妨害故。

         

        巳二、明當時喻有同喻

         

        此龍腦汞等,世間亦見故。由名所轉者,豈亦是不共?

        若有彼成者,彼應事力成。若許由名成,則于非有兔,

        亦無能遮故。若于畫成彼,有兔亦無遮。若無彼事者,

        于有兔雖遮,然非有過失。故事無決定,有名從聲生,

        諸法可說義,于欲無礙故。若有彼成者,彼應事力成。

        若許由名成,有兔無遮故。破彼可說性,從無破名生,

        謂名稱比量,可有境能害。此說隨名轉,諸聲義無定。

        彼等若于彼,破則成相違。

         

        成立有兔可以月聲說,非無同喻。于此世間,龍腦水銀等,亦見以月聲說故。月聲豈是唯可于有兔不共轉?應非如是。以是由名而轉故。若謂唯于有兔等,成就彼月聲者。破曰:彼月聲應是由事力于有兔成就,以唯于有兔成就故。若謂是由共稱許于有兔成就者,則于非有兔之水銀等,亦應是由共稱而轉,不可遮止。以于有兔是由共稱成就,原因相等故。若謂水銀等,說月聲,是由因緣增上而轉,以潔白與清涼等,事實成就故。破曰:于有兔說月聲,亦應是由因緣增上而轉,不可遮止。以潔白與清涼等,事實成就故。若謂此因不成,以無潔白與清涼等事者。破曰:于有兔上縱遮月聲(由無潔白清涼等原因,而不名月),亦應非有共稱妨害之過失。以彼月聲是有因緣之聲。而汝(有兔)無有月聲隨轉之因緣故。以有因緣之聲,不于無因緣上轉故。又一切法不定于事實而轉,是僅觀待名言說為月聲所起諸法,可詮諸義,以說月聲由欲而轉,無障礙故。若謂唯龍腦等說彼月聲,由因緣增上成就者。破曰:彼說月之聲,應是由事力于龍腦等成就,以彼由因緣而轉故。若謂許彼由共稱成就者,則于有兔雖說月聲由因緣增上而轉,然由共稱成就應無可遮。以于龍腦等雖由因緣增上而轉,然由共稱成就,因緣相同故。又于有兔,立不可說月聲之宗,不應道理。以若破汝可以月聲說,則以從不可破說月之名所起共稱比量,可說月聲之有境,能妨害故。由此無間所說正理,即顯示其破有兔等諸法可以月聲說,是相違宗。以隨名轉諸聲,非決定唯詮一義故。

         

        辰三、結義

         

        故有因聲義,或是諸聲義,破勝義性者,顯示無妨害。

         

        若破有兔,是能煮有因緣之聲義,則無共稱妨害,以汝非能煮故。又于有兔,說月等聲義,破勝義性者,顯無共稱妨害。以非于勝義可說月聲故。

         

        寅五、別說共稱之原因

         

        顯境差別故,名稱雖非是,離比量之外,然作異,如前。

        成就說異者,所為故。此二,及原因廣說,非現比妨害。

         

        共稱比量非離比量之外,以是依因能害似宗義之量故。雖則如是,然將共稱比量異于比量者,有所為義,是為顯共稱比量不共境之差別故。喻如前說信解比量。問:若爾,由何了知是為顯信解與共稱比量不共境之差別故,而顯彼二,異于比量耶?曰:信解與共稱此二比量,雖成為比量,然說異于比量者,有所為義。如其次第,為顯于自相違宗,須以所許與共稱而違害故廣說對于自相違宗,違害之理及原因故。不廣說現量與事力比量,對自相違宗違害之理,亦有原因,以自相違宗事力能害故(易了知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八(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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